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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时间:2021-03-20 04: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沉重的话题。文章重点关注了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并试着提出了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等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对解决女性弱势这一千百年来的历史难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 离婚
      
      【中图分类号】DF5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09)10-0027-01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现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
      
      1.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吴女诉张男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两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男稍不如意便对吴女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女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是古老“文明”的遗产,然而,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傲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以致家庭暴力更为频繁。如张女诉李男离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女诉请法院解除与李男的婚姻关系。
      2.外界原因
      (1)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这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具体是:现行的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立法太分散,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旧道德、旧习俗的影响力更大;执法环节薄弱,四大“弱者”保护法没有配设相应的执法保障机制。
      (2)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我们认为,要减少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首先应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界定“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这样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助长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草率离婚。
      2.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暴力中,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受虐待女性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向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3.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她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可以开辟女性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
      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参考文献
      1 陶 毅.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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