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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利益集团游说《公司法》

    时间:2021-03-17 20:08: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目前中国的立法和法律的修订中,仅有政府和法律精英参与是不够的,更多利益主体都在通过各自的渠道做出利益的表达。他们的“游说”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新《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各方利益主体积极参与立法活动的现象。”新《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
      这是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中所无法想象的。新《公司法》草案预计将在4月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这意味着经过近一年修订工作的草案能否形成法律,已到了关键的时期。
      “一审时可能因为时间较紧,还没听说对草案中的条款有什么争论。”《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说,“各方的不同意见,在二审以后才会表现出来。”
      在2月25日新《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据本刊了解,新《公司法》目前已经确立了放开一人公司的设立、降低上市公司门槛、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加强对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新的内容。
      这些新增的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是与《公司法》所涉相关利益方的努力分不开的。
      
      修法的新力量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恐怕是对《公司法》体会最深的群体之一。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的10年,正是中国的非公经济转型最剧烈的10年。
      “在企业经营的时候,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问题,这与《公司法》的缺陷或不合理关系很大。”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对《商务周刊》说,“很多商界的同仁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启动修订《公司法》的程序。”
      企业界是试图影响新《公司法》修法决策的主要力量,郭广昌则是其中较早对《公司法》修订提出建议的一员。2004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郭广昌与浙江富润集团董事长赵林中、厦门涌泉集团董事长赖桂勇等人,向全国人大反映了希望修订《公司法》的意见。郭广昌的建议是取消或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调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的注册资本限额。
      而赵中林的建议是,公司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已经受到现行公司法的束缚和制约;它阻碍了投资者的行为和企业的发展,也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这些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解决。”赵林中对《商务周刊》说。
      在那次两会上,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其中针对现行《公司法》暴露的弊端,明确提出详细修订意见的议案有18件,附议的人大代表多达544人。
      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的由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修法建议。其实,此前《公司法》所涉调整对象及相关利益方对修法的呼声已经很高。
      据本刊了解,2002-2003年间,用友软件董事长王文京、TCL总裁李东生、杭州百大集团董事长董伟平等人,都曾以多种方式呼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且将这些呼吁向全国人大进行了转达。
      2001年,北京律师秦兵以个人的名义,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进行呼吁,这份包含10点意见,题为《我对〈公司法〉修改的建议》的信,不仅广泛流转于互联网上,也转到了立法机关相关人员的信箱。
      “我们很多律师几乎每天都在使用《公司法》,对里边暴露的问题看的比较清楚;为了完善《公司法》,促使立法机关尽快对其进行修订,我们进行了将近一年的呼吁。”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森介绍,为了《公司法》的早日修订,北京律师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努力,在2003年9月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公司法》修改座谈会”上,邀请了不少政府部门的官员,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司《公司法》修改的姜天波处长,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胡景岩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等。
      “这次律师们关心国家立法,参与国家立法,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张晓森说,“这是律师队伍逐渐成熟的标志,也说明律师对国家立法的影响力在逐步提高。”
      商法学界也是有生力量。“近几年,我们大量地撰文和举行不同层次的学术会议。”王保树说,商法学界的研讨会一般都广泛邀请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相关人士参加,以增加研讨的实际意义。
      “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部门对《公司法》的修改更加关注。”赵旭东说。
      在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界等民间力量对修订《公司法》发出强烈呼声之时,官方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司法》的修改也提出了非常迫切的建议与要求。
      建议如潮,在此情形下,《公司法》修订列入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起草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任组长,副主任张穹任副组长,另有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国资委、证监会等在内的7位部级高官出任领导小组成员。与此同时,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由10人组成的专家顾问组,成员包括江平、王家福、王保树、陈、朱慈蕴、赵旭东、叶林、张勇健等。
      
      院外活动
      
      《公司法》正式进入修订程序后,利益各方及相关人士组织了大量院外活动。院外活动即游说,利益主体及其集团为了达到自己的政策目标,使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向政府施加影响,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决策中,体现自己的利益主张。这种过去常见于西方社会的民主政治生态,如今在中国新《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初步但明确的实践。
      今年3月,北京律师韩冰、秦兵,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司马南等5人,将一份修改《公司法》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提出,“为了加大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应增加“允许公司股东对公司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赔偿诉讼”和“上市公司的经理和董事应当购买强制赔偿保险”两方面的内容。
      这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游说方式。他们把建议书直接提交了人大常委会,并发到了互联网上,同时还利用媒体舆论造势。
      从国外影响立法的院外活动看,大致主要分为直接游说和间接游说两种方式。直接游说主要是指利益主体、集团将利益主张直接传递给议员或者国会工作人员,主要途径包括在立法听证会上作证、给议员打电话或者写信、呈送研究报告或法律草案等等。而间接游说主要是以迂回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来影响立法决策的行为,例如制造公众舆论影响立法,或者利用选民对议员施加压力等等。
      其实,依靠各种直接方式来表达利益或思想主张的做法,在我国也早有先例。
      1984年5月,一位经济学家通过人大代表向第六届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破产法》的提案。1986年6月,当国务院将《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在51名发言者中,就有41人反对,仅有10人赞同。在这种情况下,这位经济学家通过各种方式到处游说说服,终于使越来越多的人大常委委员赞成《破产法》尽早出台。最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中,101票赞成、9票弃权、0票反对,《破产法》成功立法。
      2001年-2002年,法律工作者俞梅荪与互联网评论家王俊秀、方兴东等人围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展开民间游说。他们通过给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财经、内务、司法等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送书”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呼声,推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交了相关的议案和提案,使其进入了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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