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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僵尸企业”处置的经济法对策

    时间:2021-03-16 16: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僵尸企业”与歇业性企业、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破产企业有所不同,目前还没有公认的界定标准,却因它“僵而不死”的特点成为社会焦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明确强调,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须在剖析“僵尸企业”成因及危害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取巴西相关制度模式之长,结合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改革,鼓励“债转股”,强化企业管理,进行产业提升,引进其他社会资本,保护小微企业。
      关键词:“僵尸企业”;经济法对策;破产;重整;产业提升
      一、“僵尸企业”的内涵剖析
      1.“僵尸企业”的涵义与分类
      “僵尸企业”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主要是指虽然还在生产经营,但效益不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了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本应退出市场却因为种种原因难以顺利退出,通过长期放贷或获得政府支持而勉强维系运转免于倒闭的企业。
      目前我国的“僵尸企业”基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资不抵债的企业;第二类是半年以上无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类是生产基本停滞的企业。
      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国家开始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因此,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的去留问题,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确定为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
      2.“僵尸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比较
      “僵尸企業”与歇业性企业、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以及破产企业是不同概念。
      (1)歇业性企业
      歇业性企业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六个月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者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前企业停止营业活动满一年的企业。由此看来,其与“僵尸企业”本质上有所不同。
      (2)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
      公司的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或理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时,由法院对其进行解散;或者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或董事、股东之间陷入僵局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可根据公司股东申请裁判解散公司。该情况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提起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公司事务陷于僵局;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其他途径已经穷尽。
      (3)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主要由以下特点:首先有破产状态的客观事实;其次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在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再次,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最后,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做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且具有持续性。
      3.“僵尸企业”出现的原因
      “僵尸企业”的出现绝非单方面原因。首先,国有企业初期改革,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发展脚步跟不上市场的大环境变化,使得一些传统的、高耗能的行业虽然先行,但之后远远落后于其他产业,多见于一些发达地区。其次,许多高耗能产业企业产能过剩,没有竞争优势从而对经济效益造成负面影响,进入到“企业运行困难--亏损--运行更加困难”的恶性循环中。再次,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僵尸企业”难以正常退出市场,“僵而不死”。
      而企业自身经营存在问题也是导致其“僵而不死”的根源。首先,企业产品质量能力低下可能是因素之一,一些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小,主营业务实力弱,产品老化,质量下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少。其次,企业缺乏创新,技术落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过度地以来引进的技术而不培养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企业活力下降,缺乏竞争优势,面临被淘汰的境况。再次,企业家精神匮乏,我国的一些企业家过度依赖于政府,将政府提供的支持作为行业竞争的“温床”,滋生了腐败和权力寻租,严重拉低了企业绩效,也形成了负面的环境。
      4.僵尸企业的特点及危害
      我国的“僵尸企业”大约集中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大多数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员工数量较多,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当企业出现问题时,政府一方面不甘于使其破产,另一方面也没有办法拯救这些企业,只能通过银行或政府的不断输血以维持其生存。(2)大多数的“僵尸企业”存在于一些产能过剩企业中,例如钢铁、煤炭、水泥、船舶、工程机械类企业等,当然也有大批的民营企业。(3)“僵尸企业”大多数属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4)“僵尸企业”一般多享有国家政策却负债累累、长期亏损,大量募集资金,且扭亏无望。(5)“僵尸企业”广泛存在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复杂,这使得相关部门对于掌握各地“僵尸企业”的情况十分困难。
      “僵尸企业”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被称为“中国经济最大的癌症”。对我国市场平稳运行存在诸多不利影响。首先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其次破坏了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再次,“僵尸企业”长期存续提升了金融风险发生率,具体体现为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以及占用信贷资源。
      二、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处置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看做是“去产能”重要突破口。但是目前来说,虽然我们国家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也暴露出在处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原因是破产启动难,进入破产的协调难,审理难,破产后的处置难,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员安置
      政府限制“僵尸企业”破产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当地的就业,一旦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以及后续工作将成为极大负担,另外当地政府还要承担大批职工失业后社会治安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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