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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8 2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百发”理财计划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活跃闲置资金的同时,其在技术、立法、监管层面都不同于传统金融,同时也都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从而最终尝试进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建构。
      关键词 “百发”理财计划 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作者简介:贾聪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96-02
      既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之后,2013年10月28日,“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上线(简称,“百发”)。“百发”是百度金融中心推出的首项理财计划,同时,“百发”宣称最高年化收益率高达8%,这一消息一经推出便在金融市场上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大量质疑。
      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发展模式,其对网络环境下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以“百发”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理财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企业基于庞大用户和大数据分析能力,进军金融业后带来的金融创新产品。以“百发”为例,第一期百发产品由百度和华夏基金共同推出,用户投入百发中的资金用来购买华夏现金增利宝证券投资基金E类。第二期百发产品由百度与嘉实基金合作推出,两公司推出“团购金融”模式,将用户注入的资金集中投入到银行协议存款之中。与普通群众的存款相比,协议存款数额较大,因此利率一般较高,由此则可以保证投资具有较高收益率。
      无论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还是百度与嘉实基金,其实质都是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在购买“百发”产品前,用户只须简单地注册百度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然后绑定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之后便可购买“百发”列表中的理财产品。“百发”计划是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是一项组合形式的理财计划,其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程担保,最低投资门槛仅为1元;同时,基金在售后支持投资者快速赎回,即时提现,方面用户资金的流入流出,百度宣称最高年化收益率高达8%。 “百发”理财计划的推出可以说适应了广大网民,特别是没有机会进入传统金融投资渠道的个人投资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新兴领域。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于投资者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投资者保护?这些都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笔者将从下文一一进行分析。
      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保护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其结合了信息网络的优势,将基金产品的销售终端内置于网络运营商的网站之中,网络运营商网站中网民的小额资金便用于集合投资计划,这种理财产品销售模式至少在以下层面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挑战:
      (一)技术层面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中的支付手段、交易程序日趋简便,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无须复杂的手续便可进行网络理财。同时,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等支付手段的创新极大地便捷了资金的转移。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推进金融交易日益便捷的同时,却会对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隐患。首先,金融投资者私人信息的保护不健全,身份证号等信息盗用常有发生,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将资金非法转走;其次,交易手续的简化,削弱了投资者对资金在账户间转移时的控制,从而也降低了违法分子转移资金时的难度;最后,网络故障以及技术问题也会对投资者转入网站中的资金安全带来影响。
      (二)立法层面的挑战
      相对于日益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实践,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前沿性、创新性较强的行业,原有的金融立法或者无法适用于新的金融业态或者对于新的金融业态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就表现为许多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无法可依”。因此,这就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立法层面带来的挑战。在专门立法出台前,为应对这种挑战,一行三会往往会出台相应的通知、指导意见、规章等规范各类金融创新行为,但这些指导意见的效力层级较低且多针对某一个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其存在是否可在诉讼中援引、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
      (三)监管层面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国家监管层也尚未找到适合的监管态度,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是继续原先的分类监管,还是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国家监管的整体体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这就使得现有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问题颇多。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庞大的网民投资者和广泛的资金来源,对其监管的正确进行与否关系着国家的金融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比在我国时间要早,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制度,下文笔者将依次分析英美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一)英美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英美在金融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相同之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突出强调建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只属于美联储体系之下。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因此,保护署享有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行使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权力。根据该机构的功能定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减少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欺诈消费者。该机构可以监管美国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法案在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同时,另外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样一个机构,其表现出美国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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