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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时间:2021-03-08 12: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对于维护静态稳定和促进金融业健康有效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受2007年4月份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当前摆在国际金融监管面前的是无尽的考验也是一次发展的契机。在此次危机中,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独立投行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失。这次危机也体现出金融控股公司在抵抗外界风险上的优越性,为危机后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方案。金融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要求,各国政府相继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各国政府也就将焦点放在了加强金融监管上,纷纷出台相关制度,在后金融时代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一、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者主要在保险业、证券业以及银行业中至少两个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之分。
      纯粹控股公司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而对其他企业或者公司实行时间公告经营或者参股经营的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仅仅在于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控制其股权,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被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相应的干预,其自身并不参与到生产活动之中。纯粹控股公司的特点:1、公司重在投资,而不是生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主要集中在资本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上,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2、长期对外投资在净资产上的所占比例大。公司的资产有日常运作的经费和银行存款、办公场所及用品相关固定资产组成,其中长期对外投资数额通常远在净资产的50%以上。3、公司固定资产比重小。由于纯粹控股公司并不参与到对被控股公司的直接生产经营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资本运作上,因此不必购置过多的相关设备。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行模式,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控股公司可以视为集团公司,其他金融企业可以视为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与集团公司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各成员企业虽然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是都要独自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特点有:1、财务并表,亏盈自负。在控股公司的总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之间的责任仅仅局限于出资额,而不在于由控股公司统一负担亏盈的责任,防止各个子公司由于经营问题拖垮整个集团。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该特征指不同的金融服务业务由不同的法人经营,防止不同静态业务风险之间的相互传递。3、集团控股、联合经营。尽管在相关责任上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独立,但是集团公司仍然是集团企业的母体。
      二、金融危机后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上的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2007年这次金融危机中,国际上规模较小的银行企业受到严重的冲击,数以百计的银行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迫宣布破产。
      我国金融业虽然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事实上我国依然存在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比如信托公司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在它旗下的子公司包括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所设计到的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保险、信托、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全部行业。相应的我国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也受到了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虽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较西方国家受影响小,但是也充分暴露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弱点。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三、金融危机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外管局、中国银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调控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外管局负责对外汇进行管理;中国银行协会对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充分说明了我国金融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管控。现有的金融法规中的部分条款不再适应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也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因此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明确的定性和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定。在监管上各监管机构不能只是单纯的相互独立,应该是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监管网而不是孤立的点,可以避免踢皮球情况的发生,使部分需要被监管的对象成为漏网之鱼。
      四、总结
      虽然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不大,金融危机在我国造成的影响也远小于欧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可以高枕无忧。我国金融行业应当借鉴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大力深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社会的和谐进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陆玉霞. 美国次贷危机给中国的警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8(08).
      作者简介:熊朝旭(1978-),男,贵州铜仁人,就职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管理中心,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学;王娟(1978-),女,贵州铜仁人,就职于江西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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