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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重构

    时间:2021-03-07 08: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不仅具有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异化的普遍特征,而且还拥有因为中国的合作金融政策因素导致的特殊异化表征。合作金融的异化导致了传统与真正意义上合作金融在中国的缺失,这与中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及农村东、中、西三个地区相互间较大的发展差异的现实是不相符的。应当结合农村合作金融异化的背景,构建涵盖异化合作金融、传统合作金融和内生合作金融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
      
      关键词:
      农村合作金融;异化;法律制度;重构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12010509
      
      作者简介:
      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于朝印,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重庆 401120)
      
      一、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的表征及成因
      现代合作金融始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经过一百多年发展,逐步成为与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并立的一种现代金融制度。在世界各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合作金融制度因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在结构、特性和功能等方面发生了与其原有宗旨的重大背离,这一现象被学界称为合作金融的异化。
      概括说来,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表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坚持合作化的同时追求商业化的盈利目标。传统合作社只向其社员提供互助服务,盈利并不是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竞争不断加剧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化的盈利价值取向也成为合作金融重要的经营目标之一,合作金融除了向社员提供互助服务,还要尽可能地实现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在该目标定位下,原来一些规模不大的合作金融组织逐步发展成国际知名的大银行,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荷兰农业合作银行和德意志合作银行等。
      第二,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发生转变。传统的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但随着合作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大与竞争加剧,外部市场环境对决策要求越来越专业化、迅速化,因此,增加社员股金的投票权,进行股权量化就成为社员大会表决方式需要进行的变革。与决策的专业化同时出现的是经营的专业化,合作社由原来的社员自我经营、自我服务转向了雇员经营,合作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既可以是社员,也可以从非社员中雇用。
      第三,合作金融的业务经营发生变化。合作社早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的股本和存款,现代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除上述两项,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或者发行债券。现代的合作金融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社员,贷款的数额、期限、用途及利率等方面与传统合作金融都有了明显的不同。
      第四,合作社分配制度出现股份化趋势。传统的信用合作社对吸收的社员股金只发放股息而不发放红利,但随着现代合作金融业务的扩展,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很多国家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按股分红的做法,还有的信用合作社采取了“保息加分红”分配方式。
      合作金融异化的原因可以分为体制外原因与体制内原因。体制外原因主要是各国市场化程度加深,产业结构发生变化,金融业竞争程度加剧,以及各国合作金融政策的变化等。体制内原因主要是合作金融制度的内在缺陷,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民主管理与专业管理之间的矛盾,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与现代企业所需要的高效灵活的决策方式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其次,门户开放与资本不稳的矛盾
      孔祥毅:《百年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协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社员的退社自由可能会导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不稳,而资本的稳定性是合作金融进行正常经营的基础。
      上述两个原因所造成的合作金融的异化,体现了合作金融在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求得发展所进行的创新,是合作金融的正常进化,是合作金融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
      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特有的异化表征与成因
      同其他国家一样,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也存在上述异化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与国外的合作金融的发展路径是截然不同的,西方的合作金融起初是以互助方式解决社员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获取资金的难题而进行的一种组织创新,它有效解决了当时金融制度安排下贫困社员的资金需求,是一种内生型金融。因此,相较于上述各国合作金融的正常异化现象,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还具有独特的非正常异化表征与原因。
      (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特有表征
      目前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所独具的异化可以概括为合作社的产权制度不清晰所导致的治理结构与收益分配制度的扭曲。中国银监会在2003年发布《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主要目的包括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性质在理论上依然存在着很大争议。国内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
      ,而合作制的内涵对信用社产权界定则是信用社的产权归出资人即社员所有,社员享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产权主体的界定所存在的争议反映到实践中就是法律规定与实际的信用社治理与分配制度出现各唱各调的现象。从治理结构来看,基层信用社人、财、物都无自主权,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入股社员的权利没有得到任何体现
      史厚福:《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理论界》2005年第4期。
      。2001年学者的调研进一步显示,农信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任命的只占7. 5%,由人民银行(农金办)和上级农信社介入的则高达91.3%
      张乐柱:《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信用社的治理之所以不能体现产权的制度安排,原因主要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长期以来由国家银行管理和控制,形同行政机构,“官办”色彩浓厚
      王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与重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在行政管控主导下,产权主体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权利无法彰显,社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功能无法发挥。其次,在收益分配方面,法律规定的分配制度同样没有得到实现。农信社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几次扩股,但分红付息却得不到落实,绝大多数信用社长期没有对社员分红付息,造成现存农信社的所有者权益结构中,资产的“历年积累”部分产权不清,形成了历史资产的产权归属模糊
      张燕、潘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的法律困境与发展进路》,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3期。
      。有资料显示,全国农信社850亿元的所有者权益中,只有266亿元,即31%是社员股金,其余69%(584亿元)是长期复杂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公共积累
      蔡四平、岳愈定:《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基于功能视角的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
      (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特有异化之成因
      以农信社为代表的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并非像标会、合会或合作基金会等民间金融一样属于内生金融,从这一点上说,它与西方作为内生金融的合作金融在异化的成因上也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特殊的异化原因就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化的合作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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