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小额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1-03-06 12: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大众为目标,具有诉讼门槛低,审理时间短,便捷经济等特点,不仅减轻了法院办理案件的负担,也是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体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制度,但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小额诉讼制度,以期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12-04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对以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突破。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多见于日常生活中数额较小的债务纠纷以及轻微的权利侵害等。“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特定的专有名词,其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相分离的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设立的诉讼程序。本文所探讨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狭义范畴,是一种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的简便、快速、经济的专门新型诉讼程序。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大众为目标,具有诉讼门槛低,审理时间短,便捷经济等特点,不仅减轻了法院办理案件的负担,也是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体现。根据目前已有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的实践和研究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以低成本和高效率为价值取向;受案范围有限;程序简化和非诉讼化;具有明显的调解倾向。
      与之相比,我国设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除了具有以上特征外,还有一些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与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征。
      1.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不独立于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条文是规定在第二编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并不是以独立章节的形式规定。因此,从立法的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并未从简易程序中分离,也不独立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其在性质上只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再简化程序。
      2.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各地不一
      中国地缘辽阔,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公民年平均收入也有较大差距,如果法律对受案的标的额实行“一刀切”,反而是置国情于不顾,有悖司法公平。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由此可知,我国的小额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以标的额为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一个相对数额更为合理。
      3.实行一审终审
      对于小额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小额诉讼之性质探讨
      迫于繁琐的诉讼程序自身的不足和愈来愈多的案件涌入法院的压力,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都在探索新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缓解愈演愈烈的诉讼大潮,及开拓了新世纪的国家更应该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概念,预期实现利益平衡,社会和谐。从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表面来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偏重于效益和效率优先。主要体现在简化程序,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及不得反诉、一次审理结案、简化证据调查及证人询问、不得上诉等规定。这样,它实际上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这一点也正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悖论之一。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在简易程序的章节中,且我国目前关于非讼事件的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同时还有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规定监护人监督和遗产取得权的取消等民事事件,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商事事件,如股东会决议的撤销、许可阅览公司账簿、公司解散、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方案的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等,故容易引起产生小额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的误解。其实不然,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价值或目标,绝不是为了分流司法压力,而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诉讼制度在满足民众接近司法的需求方面存在的不足,它着眼于维护制度利用者(当事人)的微小利益而不是制度运行者(法院)的运筹帷幄。诉讼是以“对抗”与“判定”为其基本模式;而非讼则以“协同”与“裁定”为其基本模式。非讼事件本身的多样性或称百货店性,加之时代的变迁,非讼事件随范围也在日益增大,特别是近现代诉讼非讼化的倾向直接导致了非讼事件范围的不确定性。小额诉讼程序速裁速决,适用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诸多特点,明显不具备对抗的诉讼属性;而其以当事人为本位,以调解为主的解纷机制,着实是非讼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大体现。
      三、小额诉讼设立的法理基础
      (一)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
      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学者陷入了对极端自由主义的思索和批判之中,开始以宪法和人权来考量司法制度对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保障,如此高的定位迅速推动了世界范围的诉讼制度反思潮流。于是,经过总结和升华,从以上行动和意识中提炼得出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民事诉讼佛罗伦萨大会得到支持。通常我们单纯从民事诉讼法的层面来理解“接近正义”,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法院的大门向每一位公民敞开,二是当事人的争议进入到法院以后,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得到保障。可见“接近正义”在民事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影响颇大。所谓“接近正义”就是主要提倡对弱势群体的扩散性利益、集合性利益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救济。其中救济的措施包括简化现行诉讼程序的复杂要求,扩大新型诉讼方式的适用以及建立其他替代诉讼的解纷模式,使得凡是有诉求的人就能够进入法院寻求说法。

    推荐访问:小额 诉讼 完善 程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