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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春阿氏》看清末北京的民众舆论

    时间:2021-03-05 16:03: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春阿氏谋杀亲夫一案是发生于清末北京城内的一桩疑案。当时正值清末新政,报界以揭露司法黑暗为切入点,对该案进行了追踪报道,读者对此案进行积极的参与质疑。在此案的审理全程中,媒体与受众扮演了一个推波助澜的厉害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北京的民众舆论。
      关键词:春阿氏案 冷佛 京话日报 司法制度 民众舆论
      
      “春阿氏案”,是清朝末年北京城内发生的一桩时事公案。“春阿氏一案,为近十年最大疑狱。京人知其事者,或以为贞,或以为淫,或视为不良,或代为不平,聚讼纷纭,莫明其真相也久矣”。时人说,“其事之因因果果,虚虚实实,既足已使人惊愕不已,而其情之哀哀艳艳,沉沉痛痛,尤足以使人悲悼,为之惋惜,终日不能去怀。盖此中情节离离奇奇,远出寻常人意料之外”。此案影响并不局限于北京一地,而是遍及全国,甚至远至海外,成为当时中国民众和海外传媒的一大关注热点。
      清亡之前,坊间就开始有《实事小说春阿氏》的钞本流传,并与《杨乃武与小白菜》、《杨三姐告状》等成为清末冤狱小说的代表作,传统戏曲中也出现了相应的剧目并且久演不衰。春英死得蹊跷,真相未明,成为轰动一时的“疑案”;春阿氏被拘受讯,时人皆曰此乃“冤案”;时值清末新政,该案被上谕列为“积案”典型点名批评;大理院终以“事无佐证”为由,将之拟为“存案”而结;小说戏剧的流布,又将之演绎为《冤怨缘》之类的“奇案”。
      根据该案件改编成的小说《春阿氏》十八回。小说正文前有写于民国二年(1913年)十二月的《马序》、冷佛《自序》、天僧的《题词》、市隐的《弁言》和编者的《钞本序言》。这五篇文字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该小说的纪实性与真实性。而在整理目前已找到的资料后得知,小说的促成者与写作者均为当时的报人和小说家。《春阿氏》的作者冷佛与促成者为活跃于清末民初的小说家和报人。冷佛,名王咏湘,《公益报》、《爱国白话报》编辑。根据市隐提供的材料著《春阿氏》载于《爱国白话报》。市隐的真名为文实权,名耀,又名燕市酒徒,曾任《公益报》、《京师公报》、《燕都报》社长,并曾在《公益报》发表小说《米虎》,在《爱国白话报》、《燕都报》发表《西太后传》、《梅福结婚记》、《武圣传》、《闺中宝》等。而《春阿氏》小说《马序》作者马太璞时任《爱国白话报》社长。他们在办报和写作上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合作关系。[1]
      自1421年(明永乐十九年)明成祖迁都北平,改北平为北京,至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复改北京为北平,这座城市在五百余年间一直是中国的首都。清代前期满汉分居内外城,界限分明,城市公共生活的特征尚不明显。清末民初,满汉杂处已成常态,加之大量来自外地的官吏、教员、学生、文人遍布九城,形成了近代北京独有的公共空间。在清末民初这个特定的时段里,北京舆论环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庚子事变之后,宪政风潮兴起与国族危机意识高涨,中国北方以北京为中心,展开过一场声势浩大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成功地培养了北京民众对报纸、演说等现代舆论手段的接受能力。
      春阿氏一案发生于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即1906年7月19日,而到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立宪的基本方针。正是在“清末立宪”这一大时代背景下,民众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此案中来。在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预备立宪”的上谕中明确宣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这份文件尽管表明晚清立宪从一开始便定下了巩固君上大权,维护专制统治的基调,但是“庶政公诸舆论”则意味着民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治,这是中国古代千百年来未曾有过的。一时间,报纸舆论都可以对君主专制说三道四,民间社团蓬勃发展,请愿运动也是此起彼伏,民间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空前的提高。因此这个时候发生的春阿氏案,才能够激荡风潮,引起人们越来越强烈的关注,众读者投书报端,纷纷斥问。
      此案的审理过程在《大公报》、《京话日报》以及当时任职大理院的孙宝瑄的《忘山庐日记》里都有谈及。尤其是《京话日报》自光绪三十二年六月至八月,连篇累犊地刊登有关春阿氏案情的消息报道、读者来函及质疑文章,扮演了一个推波助澜的厉害角色。
      春阿氏案发受审以后,《京话日报》馆立即发表“编者按”:“春阿氏的冤枉,京城已经传遍,事关人命,本馆可不敢硬下断语。究竟有什么凭据,有甚么见证,知道底细的人,请多多来信,以便查考。”随后,《京话日报》逐日收到许多读者来函,议论纷纷,见仁见智,表现了民众对此案的极大关心。
      此外,《京话日报》又在政府执法机关之外,派出专人对此案详加调查,摆出了一副引导舆论,辨明是非,监督司法公正的架势:“现在中国改定法律,为自强的转机。外人的眼光都注重在我们的刑法上,故此不嫌麻烦,极力调查这回事,并不是为一人一家的曲直。如果春阿氏实在冤枉,提督衙门的黑暗,也未免太无天理了!还求知道底细的人,再与本馆来信。如有真凭实据,本馆敢担争论的责任。”
      在《京话日报》所收到的读者来信中,“替春阿氏声冤的十居八九,替‘盖九城’分辩的,只有一两信”,可见舆论是向着春阿氏的。据有些了解内情的读者来信说,春阿氏承认杀夫有罪,实是法庭上严刑逼供的结果,“熬审阿氏,用的非刑很是残忍,薰硫黄,拧麻辫子,跪锁,死过去三次,并无口供。后来又收拾她母亲,老太太受刑不过,就叫女儿屈招。阿氏说道:‘自己的本意,宁可死在当堂,决不死在法场。如今怕连累母亲,不能不尽这点孝心,只好屈认就是了。’”有三封来信揭露,承审官员这样虐待春阿氏,“屈打成招”,是因为他接受了贿赂。
      对刑讯的危害,人们早已经有深刻的意识。西汉路温舒曾言:“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可以说,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司法黑暗的显著标志。尤其到了每个王朝的中后期,随着封建政权的腐败,刑讯在审判中往往变得更加残酷,恶化成为普遍的滥刑。清朝也不例外,特别在晚清,笞杖无度,夹拶滥施,法外之刑,举不胜举。许多人犯死在刑讯中,而严刑逼供之下,冤案错案也就频频发生。刑讯逼供与冤狱恰如一对孪生的双胞胎,如影相随。
      也许有人对春阿氏口口声声的“情愿抵命”有所看法,此因固然是因为春阿氏对聂玉吉情深所致,但最本质的是由中国自古以来的妇女地位所决定。中国古代社会是个身份社会,一切都决定于人的身份。春阿氏是一介民妇,是一个地位卑微的弱女,她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底层妇女的典型。这样一类几乎占社会人口一半的女性,其社会地位几如没有身份。正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指出,“在古代男性中心的社会中,有一基本的支配一切男女关系的理论,那便是始终认为女卑于男的主观意识……女人始终是男人意志和权力之下的。在三从主义之下,自生至死可说皆处于从的地位,无独立意志可言”。[2]制定于这种纲常伦理思想之上的法律对于妇女当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这就是当时纲常伦理与法律制度调整下的社会现状:女性的命运并不在自己手中,她们完全受男性,当然更是官吏、贵族特权阶层的主宰和摆布,她们的人生历程一旦遇到波折,那就只能听天由命。这样的“天”,既可能是无形的上苍,也可能是有形的男性统治者们。所以也就不难理解春阿氏并不积极的反抗,因为反抗意义不大。
      司法制度的黑暗以外,清朝官员的昏聩无能,简直也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京话日报》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三天,连载了一篇署名为“疑心子”的文章,逐条例举,批驳了该案的侦查、审讯官员所作判词的不合情理之处。文中愤慨地说:“这样欠通的问官,岂可问这样的重案,不但不能服春阿氏的心,并且不能服众人的心。……但盼着遇见一位明白问官,把这案问的清清楚楚,不怕春阿氏杀夫是真,也得有个真凭实据,内中也必有个大大的因由。不能因为丈夫辱骂她两次,就敢动刀杀夫。不把此案问清,人心可就都不舒服了。”七月十日,《京话日报》再次登载文章,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与公开,呼吁《请宣布春阿氏的罪状》:“听说刑部已经定了案,春阿氏定成死罪。如果是实,请刑部把她的罪状早早宣布出来。倘若含含糊糊定了罪,不叫旁人知道,中国的讼狱,可算黑暗到家了。”讼狱的黑暗,官吏的无能,正是清末统治阶级病入膏育、极度腐朽的又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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