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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时间:2021-03-04 12: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是对检察工作的一个新挑战,也将对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条件的适用,准确执行逮捕措施,更好地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逮捕制度;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作用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现行刑诉法对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得较为笼统,逮捕的执行程序也不规范。虽然200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统一、规范了逮捕的条件,但各人理解的不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一,也常常出现了对逮捕条件适用的极大偏差。新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既相对明确地规范了逮捕的适用,也颠覆了检察机关多年来一贯依从的审查逮捕理念。本人就对现行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及新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对检察机关批捕工作的作用及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力求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地发挥新刑诉法的最大效用。
      一、现行刑诉法逮捕规定存在的缺陷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有三个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三者间是互相制约又互相联系的一个整体。笔者认为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逮捕条件抽象,不具备严密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抽象性表述,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虽然《规定》对如何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作了逻列性规定,但规定的范围基本可以囊括所有刑事案件,可谓为“构罪即捕”的执法理念埋下隐患。
      1.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即依法逮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有证据证明与有充足证据证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条文对逮捕条件表述出现的矛盾显而易见。
      2.结合逮捕必要性六项条件去理解逮捕条件之一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在对一些可能被判处拘役,但又具备逮捕必要性的案例中产生冲突。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往往重视必要性条件而忽略刑罚条件作出逮捕决定。
      3.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局限于审批程序中,没有确立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必要性会随着案件侦查的进展不断发生变化,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应扩充到逮捕后的诉讼过程中。
      (二)对执行监督程序的规定有缺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批捕或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或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执行程序只设定了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而对于释放的时间、执行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不捕后是否继续侦查,不继续侦查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和后果均未涉及。这就从法律的层面片面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
      (三)对拘留不报捕的违法拘留行为没有设置监督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和提前介入等侦查监督职能,但对于拘留后不报捕直接释放的行为并没有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批准逮捕权利的行使仅以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而启动,过于机械、被动,无法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逮捕也不应该仅仅包括对逮捕条件的表述,而应延伸至逮捕前、后的监督层面,才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逮捕措施在刑罚体系中的定位。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针对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与冲突,新刑事诉讼法结合了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刑罚理念,既巩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动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条件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规定》的吸收,但将必要性条件以法条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认,足以证明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同时,将必要性审查与应当逮捕的五种条件、三种情形相结合,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在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会危险性能否通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两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逮捕这种羁押性手段去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的司法理念使得必要性审查更具渐进性、可操作性。
      (二)切实保障人权,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增加,改变了多年来必要性审查仅停留在案件审批过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不必要的关押,又可以避免羁押期限长于所判刑期的变相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同时,为了及时发现、防止错误羁押现象的延续,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将现行刑诉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的程序前置到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这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大变革,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能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诉求,防止错误逮捕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逮捕执行程序
      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执行、执行
      后的通知程序散见于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至九十一条之间,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执行的期限,杜绝批准逮捕后迟延执行而以羁押为逼迫手段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口供的非法取证现象出现。同时,逮捕后也从以前的随意通知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到严格限制以“有碍侦查”为借口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转变,既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也强化了侦查人员逮捕后通知家属的责任。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恣意侵犯犯罪嫌疑人家属知情权,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必要性的审查及对执行的监督,势必对检察机关一贯的办案方式、执法理念产生冲击。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将对基层检察机关准确掌握审查逮捕条件,强化羁押措施的监督,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向“必要逮捕”理念转变
      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将“宽”与“严”,“轻”与“重”贯彻于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始终,既可以有效地减少检察机关逮捕工作量大、办案人员少的压力,也可以解决羁押场所超负荷羁押、管理难度大、管教成效不理想的境遇。而将无逮捕必要所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工作中,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执法理念的改变将会触动现有的“构罪即捕”格局,但也将促使逮捕措施更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机制。
      (二)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平台,但并未就具备的实施时间、启动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逻列。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初所面临一个新挑战。检察院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新刑诉法提供的监督平台,从捕侦分离的权力制衡角度出发,运用大胆、创新的思维去创建合理的评估、监督机制,真正体现防止逮捕权利滥用、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并在实践中积极进行有益探索,从而使得必要性审查尽快走上良性、有序发展的诉讼监督轨道。
      (三)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所增加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量,但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对此,检察机关应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去转变执法观念,实行阳光审查,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只有不断提高审查的透明度,保证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最终达到准确批捕的执法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1—15.
      [2]樊崇义,张书铭.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J].检察日报,2012,(4):16.
      [作者简介]叶莉莉,女,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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