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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告诉才处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告诉之帮助

    时间:2021-03-03 16:04: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告诉才处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受外力因素制约、提供证据能力弱而无法告诉或在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这就使被害人告诉帮助成为必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前两种情况下被害人告诉帮助作了粗略的规定,但后种情况如何处理仍无相关规定。针对告诉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罪、诽谤罪和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使特定情形下的被害人能获得告诉的帮助,但其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完善相关的规定,为被害人失踪期间告诉权的行使提供帮助,为证据提供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也为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的被害人提供帮助。
      [关键词] 告诉才处理;自诉;被害人;宣告失踪;告诉帮助
      [中图分类号] O9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7)01—0146—06
      Abstract:Based on external factors, ability of produce of proof,victims sometimes could not complain or could not continue to support his complaint in cases handled only upon complaint, so the system of help to victim’s complaint is necessary. To the former,the Criminal La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correspon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provide some help to those who are in trouble in complaining. However, to the latter, there is no regulation about helping the victim when he could not continue to support his complaint. To solve those problems, the Ninth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 amends the provisions of crime of maltreating, crime of insulting,and crime of slandering.However, the provisions could not be used in any other cases handled only upon complaint.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 to those victims who are missed for a long time,who could not produce proof, or who could not continue to support their complaint, we should perfect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Key words: handle only upon complaint;private prosecution;victim;declared missing;help in complaint
      《刑法》总则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制度,分则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五个具体罪名。《刑法》将部分犯罪的告诉权赋予被害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这些案件多数发生在被害人与其亲友之间,给予被害人告诉权利而不是由公权力机关强行介入起诉,有利于亲友关系的处理;二是这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多数相对轻微,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已的权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1](P23)但在司法实践中,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被害人存在告诉难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帮助。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罪、诽谤罪和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作了修改,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仍尚未全面解决该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一被害人告诉帮助的必要性
      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追究机制中,被害人受到侵害后,通常能按自已的意愿决定是否告诉。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被害人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告诉或告诉后无法支持告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受外力因素制约而无法告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本身愿意亲自去法院告诉,但某些外在的因素可能迫使其无法告诉。这主要是指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不敢告诉。这种强制、威吓多数情况下是来自于侵害行为人,但也可能来自于其他人。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被害人恋爱、结婚或离婚的自由受到暴力干涉时,通常是侵害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或人身安全的威胁,不让其到法院告诉。但有时也可能是其他没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家庭成员威胁被害人,不让其去法院告诉。如果被害人在受到强制、威吓的情况下,法律仍然要求被害人亲自告诉,那么告诉才处理制度就成了妨碍被害人权益维护的制度。
      实践中,被害人也可能因精神失常、失踪、死亡而无法告诉。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可能承受不了打击而精神失常,有的离家出走,甚至因此而自杀。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无法亲自去法院告诉的。另外,被害人还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也无法亲自去法院告诉。
      其次,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明行为人严重侵害行为所需的证据而无法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只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开庭审判;否则法院会认为“缺乏罪证”而要求被害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就要求被害人在起訴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常情况下,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的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有时被害人的证据意识能力差、证据能力弱,无法收集、固定、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协助,被害人就会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明清楚而无法告诉,以至无法通过刑事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2](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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