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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法律新问题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03-03 00: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法律新问题研讨会于2001年11月下旬在厦门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和厦门大学WTO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中国"入世"相关法律问题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孙琬钟教授,在开幕词中对两岸"入世"后的经贸关系作了宏观的展望,指出两岸相继"入世"后,经贸往来会更为广泛,这必将有利于调动两岸各自的产业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和两岸经贸关系的双赢局面。"一个中国"原则是台湾问题的核心,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台湾加入WTO,绝对改变不了其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大陆与台湾的关系既是WTO成员间的关系,也是主权国家与其单独关税区的关系。因此,不能允许因两岸的先后"入世"而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入世"后的两岸经贸关系既应在WTO框架下,又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才能进行。面对两岸相继"入世"后在经贸方面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和法律方面的新问题,他呼吁,应加紧对其研究,并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建设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两岸经贸、投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祖国和平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教授在会上作了"我国加入WTO后若干法律问题"的专题报告。他指出:(1)WTO是由不同的文化和理念形成的一系列规则以及确保该规则执行和遵守的机制。(2)我国"入世"的批准程序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WTO程序的要求。(3)从对各国的理论与实践、WTO协定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及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的分析来看,WTO规则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而应通过我国的国内立法程序,逐步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4)在我国"入世"后的一定期间内,WTO将对我国实行某些特别的、比WTO规则更严格的过渡性机制。如对来自我国的产品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采取保障措施的理由以及对我国的政策审议都实行这种特别的过渡机制。针对以上情况,应认真加以研究,以寻找能有效保护自己和有利于发展自己的坚实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吴志攀教授作了"WTO的制度生态"的报告,认为中国"入世"后,制度生态应作适当的调整,"入世"前所依靠的政策资源几乎已用尽,"入世"时我们作了许多承诺,已不能再由政府来配置资源。在经济全球化的主流环境下,应重合同、重承诺,讲社会信用,逐渐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形成有效的、适应WTO规则的制度生态。
      
      二、中国"入世"后两岸的政治关系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中国和中国台北的先后"入世",有利于推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有利于两岸政治关系的稳定和两岸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围绕这一主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陈孔立教授作了"当前两岸关系"的报告,认为两岸关系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对台湾的定位问题。他指出,"一个中国"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础和原则,和平统一是长期目标,近期任务则是防止"台独"。两岸"入世"后,经贸往来会更加频繁。只有加强两岸沟通,才会有共识、互信,才能走到一起,这是一个过程。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刘国深副教授作了"两岸政治歧见的结构与解构"的报告,指出两岸之间和平统一任重道远,"台独"分裂则是枉费心机。台湾民众关心和感兴趣的是和平、稳定和有安全感的生活环境,而不是"独立"、"两国论"等虚妄的信念。"入世"是个好机会,通过扩大两岸经贸往来,增进双方的沟通、理解和信任,必将有利于两岸的和平统一。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范希周教授作了"‘入世‘后两岸政治互动关系"的报告,指出,"入世"后两岸都同时面临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和两岸间的各种关系。双方"入世"后,都接受一个新的游戏规则,WTO实际上可为两岸问题的谈判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可望使许多现在无法解决的政治问题在频繁、稳定的经贸交往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为走向和平统一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厦门市法学会廖延豹副会长在发言中指出,WTO是"经济联合国"的说法只是一种比喻,台湾想以"入世"做政治文章,实际上不会有多少空间。双方都应承认两岸"入世"的背景和现实,更应抓住两岸"入世"的契机,加速发展两岸经贸关系,实现两岸优势互补。
      
      三、中国"入世"后两岸的经贸关系
      
      围绕这一主题,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陈安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争端‘政治化‘之防治"的报告,强调对两岸在WTO框架下可能发生的问题,应作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应防止台湾当局以解决经贸问题为借口,把两岸的经贸关系政治化,包括应防止台湾当局以"国家安全"例外为借口,对两岸经贸往来设置各种歧视和障碍,以及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把一般的经贸争端国际化,以图扩大其政治影响,扩大其国际生存空间。他还就防止台湾将两岸经贸争端政治化提出了五种可能的对策,尤其强调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避开WTO国际论坛;强调应加强对WTO规则和案例的深入研究,有理有据地把WTO框架下两岸之间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严格分开,就经济谈经济,以防台湾当局把经贸争端政治化;强调更新观念,敢于面对和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挫败台湾当局把两岸经贸争端政治化的图谋,同时利用国际论坛,强化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共识。(详见《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复旦大学法学院董世忠教授作了"中国大陆与中国台北在WTO框架内的经贸关系"的报告,明确指出两岸的先后"入世",有利于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有利于今后的和平统一。作为WTO成员,由于双方在"入世"时均未提出"互不适用",以后已无提出"互不适用"的可能,因此"三通"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双方都应根据WTO规则开展贸易,相互给予优惠和享受不歧视待遇。随着"入世"后两岸经贸活动的增加,双方纠纷不可避免,若双方未能磋商解决,必然进入WTO专家组程序,这并不是双边关系的多边化或经贸问题的政治化,向WTO投诉是每个WTO成员都拥有的权利,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也只是经贸问题,并不涉及政治内容。
      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动副教授作了"关于处理两岸经贸关系的若干问题"的报告,提出:把两岸间的问题放在WTO框架中谈,并不必然导致把台湾问题国际化或使经贸问题政治化。因为"一个中国"原则已为WTO所认同,且WTO作为一个国际经贸组织,也不可能接受政治问题的解决,相反,我们还可利用WTO机制,突破台湾当局所设置的障碍和僵局。他还建议加强单独的涉台经贸立法,包括民商事法律冲突法的制定。
      厦门市法制局黄杰副局长作了"‘入世‘后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及冲突"的报告,指出两岸"三通"问题是中国内部事务,两岸直航属于"特殊的国内航线",台湾当局妄图把"三通"问题放在WTO框架下商谈,使台湾问题国际化,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对此我们应坚持:(1)WTO不是解决政治问题的场所,台湾问题是国内事务;(2)针对台湾可能向WTO提出"解决经贸争端"申请,应设法予以阻止,不可轻开先例。当然,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反向一致"原则,并不能完全排除台湾当局利用这一机制的可能。
      
      四、中国"入世"后两岸经贸法律新问题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朱兆敏教授在题为"‘入世‘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在祖国统一大业中,应先从经贸一体化开始,逐渐实现政治一体化。即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利用WTO体制的区域一体化例外,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形成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使两岸四地间的贸易获得比一般WTO成员间的贸易更加优惠的待遇。即使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考虑由中国大陆对台港澳实行单边的、更加优惠的政策,即通过修改现行国内法,将台港澳单独关税区的"国民"视为其所属主权国家的国民,使来自台港澳的产品、服务、企业在中国大陆享受不同于其他WTO成员方的,与大陆的产品、服务、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通过上述自由贸易区或单边优惠安排,促进两岸四地经贸往来更密切地开展。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曾华群教授作了"从中国与中国香港之间的WTO成员关系看‘一国四席‘问题"的报告。他首先指出,在WTO体制下,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之间,在法律上是中国主体与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是一国内四个不同单独关税区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是WTO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于"一国四席"间的这种双重身份,它们之间的争议并不当然要由WTO解决。另外,对于WTO规则调整的领域以外的两岸四地间的经贸问题,则完全属于中国的内部事务。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和否定中国大陆与台港澳之间就某些经贸问题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进行对等谈判的可能和作用。针对目前WTO并无调整"一国多席"的规则,他建议,应推动WTO建立专门的调整"一国多席"的共同规则,同时更应主动推进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两岸问题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为两岸问题的解决创造更多的机会。至于两岸的经贸争议,他指出,一方面我们无法限制台湾当局就成员方之间(包括两岸之间)的经贸纠纷向WTO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实际上也不必对台湾就两岸经贸纠纷向WTO的申诉过于敏感,因为,如果经贸争议的双边解决不是一种政治化,那么同样的经贸争议的多边解决也不会政治化。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陈向聪副教授作了"加入WTO对两岸经贸关系立法的影响"的报告,分析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两岸经贸立法的现状和特点,建议大陆的涉台经贸立法应删除独厚于台商投资者的优惠措施,加强涉台经贸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扩大涉台经贸立法的范围,使涉台经贸立法形成体系。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彭莉副研究员也作了"WTO框架下祖国大陆涉台经贸立法的调整"的报告,指出目前大陆涉台经贸立法表现出以投资立法为主和涉台法律环境宽松的特点,"入世"后WTO规则及其所引发的两岸经贸新形势都将对大陆的涉台经贸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入世"后的新动态,应出台相应的新规范,同时签订两岸民间性的协议,以利于两岸经贸合作的开展和经贸争议的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教授作了"中国‘入世‘后两岸经贸仲裁的合作"的报告,认为两岸"入世"后,经贸交往必将更频繁,经贸合同争议必将大量增加,但目前两岸四地仲裁机构的合作还很不够,迫切需要以"入世"为契机,共同打造亚洲商事争议国际仲裁中心。为此,首先应通过相互吸纳对方仲裁员,以提高两岸仲裁机构在对方的公信力;其次应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确保两岸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裁决能在对方得到妥善的执行。
      在上述主题报告和发言的基础上,与会代表就"入世"后加快发展两岸经贸关系、完善两岸经贸立法、以"一个中国"为原则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等重大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同时通过讨论,也发现许多尚存争议的疑难问题和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国内专家学者的进一步共同探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责任编辑:戚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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