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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1-03-02 16: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关键词 ICSID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执行机制
      作者简介:董亚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00-02
      一、ICSID仲裁裁决结果的修正导致裁决中止执行
      《华盛顿公约》为保证ICSID裁决的公正合理性,也为确保裁决执行的有效性,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特别设置了裁决执行中止程序。《华盛顿公约》第50条至52条相关款项规定了裁决的中止执行程序(stay of enforcement),实质是暂时停止执行。
      (一)ICSID裁决中止执行程序的启动
      由于《华盛顿公约》对中止执行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结合《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中规则54“裁决执行之中止”的操作性规定,中止执行裁决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前提:在争端一方或双方申请对该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时,即在争端当事人对裁决采取补救措施时。(2)条件:仲裁庭或委员会认为情况需要或者当事人在申请书中有此要求。裁决中止执行程序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争端一方请求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仲裁庭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主动停止执行裁决。迄今无此类案件。 第二,争端一方在请求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时,同时提出要求停止执行裁决,这时应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指出,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或在最后审理该申请前任何时候,请求中止执行裁决,仲裁庭或委员会应优先审理该请求。(3)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由做出原裁决的仲裁庭或新组建的仲裁庭作出。对于是否继续停止执行程序直至仲裁庭或委员会就解释、修改或撤销作出最后决定,仲裁庭或委员会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认为有需要,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执行的决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或委员会应在30日内裁定是否继续中止,除非其决定继续中止,否则中止应自动结束。迄今发生的中止执行案件都是在申请撤销时提出,也都获得委员会同意继续停止执行。(4)时间:停止执行的状态需持续到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作出最终决定。
      (二)ICSID裁决中止执行的效果
      裁决的中止执行,是在争端当事人承认与执行裁决之前质疑“中心”裁决本身公正性而采取内部救济的结果,是对裁决应有执行效力的中断。中止程序作出之前裁决存在强制的执行效力,中止执行程序作出后到停止中止程序期间,裁决的执行效力暂时中断,中止程序解除后裁决有可能出现维持原状或被解释、修改或撤销的结果,裁决将按照原来的结果或修正后的结果继续执行。
      二、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例外——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分为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对于ICSID仲裁裁决机制来说,各缔约国签署《华盛顿公约》并将相关投资争端提交ICSID中心进行仲裁即默示表明放弃管辖豁免,并不表明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要另行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对于执行豁免问题,《华盛顿公约》并未具体规定,但第55条规定了“任何缔约国现行的执行豁免的法律”的原则,即根据各缔约国现行法律具体操作。
      (一)《华盛顿公约》如此规定存在历史性和现实性原因
      1.这是综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立场和需求而达到的势均力敌的结果。从《华盛顿公约》制定和ICSID产生的背景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立触犯了外国投资家以及殖民国家即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在投资矛盾愈发激烈的情况下,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力争将投资争端提交具有特殊机制和特定规则的国际性裁判机构,按照他们惬意的“国际法”规范,实行国际裁判,从而避开东道国政府或法院的管辖,抵制东道国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权益,力主应当按照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优越权”原则, 将投资争端归由东道国的政府或法院管辖、受理,并且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判明是非,加以处断。 发展中国家不愿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向发达国家完全妥协,其对将与发达国家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结果不抱有充分信任,其不愿完全按照该仲裁裁决结果执行本国财产。因此“执行豁免”作为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例外在两大国家堡垒的利益妥协均衡中应运而生。
      2.通过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及具体规定来增加裁决有效执行的可能性。目前多数国家都有本国的国家豁免法, 各国原则上都承认国家财产可豁免于强制执行,《华盛顿公约》规定裁决具有“执行豁免”的例外表达了对各国法律的尊重,提高了投资争端双方将争端提交ICSID进行裁决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ICSID仲裁机制的信任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裁决的有效执行。此外,介于产生仲裁结果的影响因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绝对公正的裁决结果无人可以保证, 裁决“执行豁免”的例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不甚合理和公正的裁决解决得到执行,避免裁决带着“国际公正机构”的帽子被野蛮的执行,侧面保证了国际社会的公正。
      (二)“执行豁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受到质疑
      在实践操作中,逐渐形成了“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限制豁免原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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