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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盟治理进程中的环境区域合作模式

    时间:2021-02-25 20:0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东盟环境合作是伴随着地区一体化进程的一种地区治理形式。当前东盟治理进程中的环境区域合作展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环境合作议题向多领域拓展,并逐步向机制化方向迈进,但未来东盟环境区域合作的道路仍然漫长艰辛。本文通过比较分析APEC和“东盟10+3”合作模式在东盟环境区域合作中的作用与进展,探讨环境区域合作模式在东盟治理进程中的发展及未来前景。
      [关键词]东盟 治理 环境区域合作 机制
      中图分类号: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2-0100-06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尤其是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后,环境问题迅速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环境问题的国家间合作也越来越普遍。当前,东盟治理进程中的环境区域合作已经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合作议题正向多领域拓展,并逐步向机制化方向迈进。但另一方面,东盟面临的环境问题比以往更加复杂和富有挑战性,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东盟面临的主要任务。本文试图从全球环境治理的视角来考察环境区域合作模式对东盟环境治理的作用,指出东盟治理进程中的环境区域合作必须加强制度化建设,使环境区域合作由功能性合作过度到制度化环境合作模式,这将是未来东盟环境合作的必然选择。
      
      全球环境治理视野下的区域合作模式:理论阐释
      
      广义的全球环境治理包括理念(notions)与制度(institutions)两个层面:前者致力于阐明环境议题全球性应对的必要性与理论可能性,而后者则侧重于使各种全球性环境政治与政策理念的制度化甚至机构化。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上述两个层面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实际上,许多学者理解的宽泛意义上的国际制度或体系(regimes)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甚至认知性(cognitive)范式。这就使得很多逐渐被接受的全球性环境共识可以归人国际“软制度”的范围,比如“全球思考、地方行动”、“人类共同遗产”、“污染无国界”、“地球只有一个,但世界不止一个”等等。另一方面,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层面本身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制度或组织机构体系。这其中既包括具有强有约束力的国际制度体系和国际环境法律,也包括作为软约束存在的不断增加的国际环境规约、惯例和先行做法等。
      然而,全球环境治理有着很强的生态主义理想化或者目标指向色彩,其面临的首要难题不是如何从全球环境治理的相对多元化的理念走向相对简约的制度化实践,而是如何使这一理论思考者和实践者拥有一个可以彼此理解、交流和学习的话语空间或语境。造成环境全球性思维这一方法论困境的因素很多:一是由不同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族群或地区间的环境文化价值差异。当今世界远不是一个均质化和平衡发展的世界:一方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的多的人类少数族群或地区,他们耗费着世界绝大部分的自然物质能源,却有着更为国际化甚至全球化的环境视野;另一方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多的人类大部分族群或地区,他们只是为了生存和有限发展而斗争,并不得不从事着大量“损人利己”的生态环境破坏活动。在这样一种现实经济与政治世界格局之下,各个族群或地区性主体有可能形成基于各自理解的绿色文化价值观念,却很难保证其有一个明确意义上的全球绿色向度。二是以民族国家为代表的政治主体间的环境利益差异。“环境污染无国界”是事实,但民族国家依然是并将继续是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的主角。在跨国环境保护需要和民族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民族国家几乎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因此,我们应当更多地立足于较为现实主义的全球环境政治立场,单纯地寄希望于围绕某一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或所谓的“全球公民社会”的全球环境治理,未必是可靠或唯一的选项。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笔者认为,环境治理的区域合作模式应该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替代或通路。
      概括地说,区域合作或一体化组织可以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向度加以区分,而这也可以构成评估其区域环境合作模式的基本性方面。从结构来说,区域合作组织可以根据它们的政策目标、决策机制和组织结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制度化的区域合作组织。它们具有具体界定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为了实现相关目标,这些组织得到明确的授权以通过定期举行的会议、按照一致同意或特定多数方式做出有法定约束力的决策。第二种类型是功能性区域合作机制。这类组织被创建的主要目的是承担某些补充性角色,以帮助民族国家政府应对那些具有国际或跨国影响的议题领域。因而,这类合作组织一般只具有有限的法律授权或资源以设计长远或综合性目标、做出具有强烈约束性的决策以及维持或发展持久性的内部组织结构。经济与社会领域中的大多数双边或多边政府间对话机制比如中欧环境对话机制,属于这一类型。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区域合作组织类型。它们往往同时采纳了制度化和功能化的合作方法。就其功能而言,弗兰克·比尔曼(Frank Biermann)和斯蒂芬·鲍尔(Steffen Bauer)曾依据跨国或国际组织发挥下列三种作用的多少来进行分类:作为知识传播者以确定全球议程、作为谈判促进者以构建全球合作框架和作为能力建设者使全球合作框架运转。因此,可以在适当调整上述分类尺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区域合作或一体化组织的环境治理的功能向度,包括促进地区环境信息交流、推动区域环境政策发动与谈判、监控区域环境政策落实三个不同层面以及作为其外部维度的全球环境治理参与。
      
      东盟环境合作:从APEC到“东盟10+3”
      
      东盟环境合作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东盟作为东南亚次区域组织第一个将环境议题引入地区合作,通过地区层面的集体合作与协调,形成相关行动计划来解决东盟国家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1977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推动和支持下,东盟开始开展地区环境合作,制定了第一个东盟分区环境计划,后来在1989年APEC成立后,组建了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东盟环境部长会议、东盟环境高官组织和执行合作计划项目的六个小组以及东盟秘书处等,开始形成了一个制度化次区域合作组织。从东盟环境合作的进程来看,主要经历了从APEC到“东盟10+3”这样一个制度化合作阶段。
      1 从APEC到“东盟10+3”
      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的第一个区域合作机构是论坛性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APEC自1989年成立以来不断地扩大着它的“成员经济体”和合作议题领域。它的成员已经从最初的12个扩大到目前的21个。它在1996年接纳了环境议题,其标志是中国政府建议下的一个APEC“环境保护中心”次年在北京的成立;然而,APEC的主要目标、决策机制和组织框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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