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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1-02-19 20: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对保险市场的开拓、业务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代理特征导致在刑法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代理人名为代理,但在刑法中的主体仍然可以确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必要尝试予以理清。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 保险代理人 犯罪主体
      一、案例
      2008年6月1日,罗某提供两名担保人、缴纳保证金,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继续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该公司授权被告人罗某销售指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某将代收的王宗利等126名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360273元挪为己用。
      二、分歧
      本案定罪的关键是能否将“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解释为从事单位业务的人员。反对的观点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案不得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支持的观点为,将挪用资金罪主体扩大解释为从事单位业务的人员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保险代理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评论
      笔者赞成第二个观点,即法院判决保险代理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观点,理由如下:
      (1)将保险代理人解释为保险公司职工符合实质解释论的立场。首先,将保险代理人解释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更有利于保护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实质解释论主张,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以上。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为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利及便利条件,故限定为犯罪主体。从本案来看,保险代理人负责代收保险费,同单位职工一样有着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为保护法益,有必要将保险代理人认定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次,将保险代理人解释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认定一个人是否“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应形式的考察劳动关系的有无,更应实质的考虑所承担的职责及从事的业务范围。本案被告人罗某作为保险代理人,负担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售后服务、保费收取,其履行的职责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的职责。
      第三,对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进行解释时,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关系变化的时代背景。当下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企业人员的组成也日趋复杂,单位的劳动人事用工方式已经趋向多元化,保险代理人是一种新型用工形式,这种社会变化应是解释刑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2)将保险代理人认定为保险公司职工未超越社会公众的预测可能。保险代理人作为一种新兴保险从业形式,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缺乏社会认知度,一般人普遍认为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投保人确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属于职务行为,由此建立对保险代理人的信任,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
      (3)将保险代理人认定为保险公司职工符合法秩序统一的原理。在定罪时“理应考虑民法的权利关系作为界定,仅从刑法独立性的立场处罚进行考虑的见解是不妥当的”。显然在动用刑法制裁犯罪时,有必要考虑与民事、行政法律在此领域内的规定的内在统一性。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则确定被告人挪用的资金为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费,由被告人向保险公司退赔损失,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保险义务。但如果不承认本案被告人罗某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只能认定其行为是侵占罪,将其收取保费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投保人成为侵占的受害者,否定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保险关系,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行为转换成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代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委托关系,显然不妥当。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探讨,这种法秩序统一的效果,更有利于善后。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保险代理人认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实质解释论的立场,未超越公众的预测可能,且符合法秩序统一的原理。
      在经济蓬勃、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经济形式、交易模式、用工方式不断创新,一方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助力,但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在司法实践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解释法律,不可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坚持实质解释论的立场来解释法律。
      参考文献:
      [1]陈莉丽.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员构成犯罪探讨[N].贵州民族报,2013.
      [2]李国波.保险公司代理人侵吞、挪用保险费的司法认定[N].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2.
      [3]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2.
      [4]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
      [5][日]佐伯仁志等.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于改之、张小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季成,高文辉.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实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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