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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时间:2021-01-12 16: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gfd/zgfd201208/zgfd20120828-1-l.jpg
      一、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业已形成,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行业管理的法律基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的,用以调整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管理活动的最高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设立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且“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这表明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行业准入(限制)制度的基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而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3.《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是行业管理的主要框架体系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部门规章,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活动规范、监督管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较为全面系统性的规定。因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主要框架体系。
      然而,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构建框架过程中,其完整的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即使是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仅从法律上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的基本条件进行界定,除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置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准入限制和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并未涉及。
      二、已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但仍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经从幼稚发展阶段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就开始复苏,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房产经纪服务行业开始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房产经纪机构5万多家,从业人员近百万,佣金规模超过300亿元(已经达到了未来期望值3000亿元佣金规模水平的1/10)。当前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正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房地产经纪企业正由外延式资本集中的粗放经营模式向内涵式资本集聚的集约化经营模式转变。因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经从幼稚发展阶段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
      2.从管控程度来看,政府对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控制已从绝对控制阶段步入相对控制和引导扶持阶段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经纪活动不再是投机倒把行为。1988年8月8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88]170号)规定“对一些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房地产经纪人问题等,可通过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渐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之后,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确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2002年8月20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2006年7月6日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都强调通过整顿规范,倡导规范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扶持诚信经营企业,对违规企业及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报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这些均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走出绝对控制阶段,完全进入到房地产经纪行业地位的合法化和正面规范引导的相对管制与扶持的关键阶段。
      3.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得以构建
      虽然房地产经纪业已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一方面房地产经纪行业还是依附于房地产业的年轻行业;另一方面,由于培育和发展滞后,房地产经纪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需要通过行政予以规范管理的问题;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还无力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完全放开对房地产经纪竞争性行业的管理,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国民经济管理格局,并实施一步到位的协会主导型或行业自治型的主体管理模式还不现实。
      尽管问题诸多,发展步伐艰难而缓慢,但随着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以及2004年7月12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全国性唯一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得以正式成立。
      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督管重心主要是强化其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主要立足于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调控手段,在依法办事的条件下,处理好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相反,随着政府在微观领域实施行政干预的相对弱化,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职能却不断得到培育与强化。由此可见,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量,构建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另一方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三、行业监管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但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1.行业监管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涉及房地产、工商、价格、劳动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包括:(1)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承担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绝大部分职能,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登记事后的)备案管理、从业人员注册(事后的)备案管理、经纪活动督管、违法违规惩罚以及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权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事前的执业)、登记与执照发放、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等管理职能;(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管理;(4)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5)行业协会负责行业从业人员注册、行业诚信建设、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以及探索房地产经纪损害赔偿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安排等行业自律职能;(6)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的考试制度进行监管;(7)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负责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与推荐工作。以上所述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牵涉面广,涉及到专业性强的多个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2.相关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然而,正因为目前各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才使得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监管合力的缺失一方面造成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未备案、超范围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因而,针对这种多头管理难以拧成一股力的现状,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综合有效地监管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
      图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选择示意图
      
      四、行业自律机制基本形成,但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基本形成
      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转变行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方式为依托、行业诚信(档案)体系建设为内核和行业执业规则建立为依据的行业自律机制。
      首先,转变行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方式已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托。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方式之后,行业组织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作为创新性的注册管理制度并成为我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而且把通过制定实施并不断完善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提升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渠道,并为行业从业人员达标执业条件和提升执业水平提供重要机会。
      其次,行业诚信(档案)体系建设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内核。目前各地行业组织基本上建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搭建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暴光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资信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发布房地产交易风险提示;推广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等。这不仅有助于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机制,而且有利于引导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行业执业规则的建立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2006年10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成为了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而且也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与惩戒的重要依据。
      2.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从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构建来看,我国还未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组织,一些地方甚至连区域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也没有,即便是已经建立的地区性经纪协会,在会员数量、服务培训、管理手段上往往表现得相当疲软,使行业自律处于缺位状态。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房地产经纪协会仅仅局限于在一般的教育培训、学术交流、业绩评定等方面发挥作用,再加上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和力度还较强,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五、行业管理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安排得到了进一步创新,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却重管理轻服务、重制度安排轻监管执行力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技术手段与制度进一步创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步推广与应用,促进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技术手段的根本改变,大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构建了包括从业人员资质注册、经纪机构备案、交易与登记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资金监管、经纪信用档案信息公示和在线投诉等网络管理平台,极大地提升了行业管理绩效。
      与此同时,还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备案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从业保证金制度、经纪人签名责任制度、告知义务制度、资质或资格年审制度、明码标价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分标准化制度、信用档案动态跟踪与公示制度、交易资金制度和经济法律责任处罚制度等行业监管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这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2.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轻服务、重制度安排轻监管执行力
      在实践中,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往往缺乏服务意识,有的尽管搭建起行业服务平台或窗口,但行业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特别是一些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市场交易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不尽人意。同时,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再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看,其实,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安排的执行力。因此,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需要牢固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理念,切实提升行业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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