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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义 [论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与治理对策]

    时间:2019-05-11 03:2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政治理想。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它们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也愈益显著。因此,系统梳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与生成逻辑,科学把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治理路径,这对于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内部矛盾 主要表现 生成逻辑 治理路径
      1.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
      1.1干群矛盾
      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主线,两者关系融洽,社会主义事业就顺利发展、社会就和谐进步;反之,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挫折,甚至发生动荡。近几年来,干群之间不信任的程度不断加深,这使得干群矛盾表现得较为突出,并在农村、城镇、企业、机关等领域不同程度地显现出来。其中,有以下几种类型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是基层干部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三是城乡结合的失地失业人员与当地政府、当地干部之间的矛盾。此外,少数领导干部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有所欠缺,随意动用警力、甚至用专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这就进一步增强了干群之间的对抗程度,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
      1.2劳资矛盾
      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寻求报酬最大化之间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劳资矛盾产生与发展的长期性。这种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涉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权益保障,而且影响着企业的运行与社会的稳定。随着国企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入,劳资关系面临的形式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政府把执政重心放在GDP的增长上,在日常工作中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以及经济的发展,放松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管以及对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工权益的保护。
      1.3贫富矛盾
      受资源禀赋、社会分配、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贫穷与富裕之间的对立关系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固有的对立统一现象。尽管党和政府通过各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改革本身就是利益格局的新调整,贫富差距在短时间内仍然呈加大趋势。综合我国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基尼系数的增长、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并在由工人、农民等劳动者组成的群体中引起强烈不满。倘若贫富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财富分配领域的失衡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和民主制度都会受到威胁。
      1.4观念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一起抓,通过各项措施解决人民内部思想观念上的矛盾。为了寻求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这些举措对人民群众价值观念的引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文化支撑。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在人民群众的心理中积习相沿,形成了具有惰性的、稳固的功能结构。这些积习和旧有落后的观念所产生的影响难以及时变化,更难以彻底消除。因此,各种落后的观念仍根深蒂固地为一些群众所认同和继承,并处处在其的思维方式、情感表达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中表现出来,因而形成不同党派之间、同一党派内部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的观念矛盾。
      2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生成逻辑
      2.1干部官僚主义作风影响
      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一直是人民内部矛盾萌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将克服官僚主义与改进领导作风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但是由于官僚主义作风一旦形成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或惰性,它是领导干部在特定环境下经过长期的文化环境的熏陶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形成的。现阶段,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会不知不觉地保持相对固定的思维定势和价值倾向。具体表现在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较差,办事效率低下,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做表面文章,不为群众办实事,增加群众负担。这种作风势必引起群众反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进而促成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产生。
      2.2利益分配调整机制滞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个体利益的普遍觉醒,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多元分化,新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利益群体不断涌现,利益群体的自主权和利益上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各种利益资源的博弈也正激烈进行。在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利益分配调整机制的滞后,特别是在初次分配的政策性缺位比较明显,再次分配的政策配套和力度不足。例如,在税费承担方面,低收入的农民承担着比高收入的城镇居民更多的税收负担;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不够,未能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所带来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诱发和骤增。
      2.3矛盾调控机制的不健全
      目前,政府部门在满足群众的诉求表达以及矛盾的调控处理方面还未能完全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要求。首先,一些地方政府的预警防范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基层政府缺乏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种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爆发的信息,致使无法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处理各种突发社会矛盾的能力与社会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处置突发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方式较为欠缺,表现为一种“体制性迟钝”。再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群众诉求的反馈,应急处理的手段欠缺。在对矛盾实情缺乏深入、有效把握的基础上,容易将人民内部矛盾误判为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进而采取堵的办法、高压的措施加以应对,以致造成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与升级。
      2.4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等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政府有效应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保障体系仍不完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治化首先必须是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的法治化,没有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现阶段,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渠道尚未完全纳入法制轨道,特别是弱势群体缺乏平等、合法、有序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机会。其次,由于没有一部全国性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地方政府在区分群体性事件与公民自由表达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异议,以致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对群体性事件的合法与否作出准确判断,甚至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警力,采取强制高压措施的过激现象。再次,从普法层面而言,一些地方政府普法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有所欠缺,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3.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治理路径
      3.1提升干部素质,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首先,要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促进领导干部的观念内化。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自律,但是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自律不会自发形成,除了需要进行教化和培训之外,还必须注重内在道德约束机制与外在制度约束机制的融合,将基本的行政伦理精神与先进的价值观念通过制度规范体现出来,从而矫正领导干部对官僚主义的价值偏爱,增强先进价值观念内化的效度。其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要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监督意识的重要途径。其次,引导人民群众采用理性合法的监督方式,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再次,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新闻媒介的自律机制,以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化解、对政府权力运行有效制约的作用。
      3.2优化调控政策,妥善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
      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政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在了解群众实情、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宏观调控的政策,及时地、妥善处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政府应当优化和完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例如,要优化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政策,加大税收“提低、控高”的调节力度,特别是在个税改革的配套政策中,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使低收入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群众的意见与经验一定要作为调控政策制定的基础。政府在制定利益调控政策的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应当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再次,利益协调时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高度综合性的工作,政府要加大对利益协调政策的宣传力度,实现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施行。
      3.3加强社会管理,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控机制
      群众意愿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让政府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首先,政府不仅要加强信访等传统的诉求表达渠道,同时还需要跟进网络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步伐,通过网络平台、移动通讯平台的建设,实现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从而构建一个多向维度的诉求表达渠道。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3.4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首先,推进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信访、听证等方面的立法,将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渠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此外,要明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细则,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管理事项、管理程序、责任追究的途径,突出基层政府化解矛盾和处理纠纷的功能与作用,为地方政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其次,各级政府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每个公民懂法、守法,自觉地用法律约束自己,防止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再次,各级政府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完善各种责任追究制度,注重责任的落实。同时,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机关和部门的人民监督工作,使所有执法机关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彰显社会主义法律的威慑力,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颜佳华.公共行政的价值选择与观念转型——和谐社会视野中的阐释[J].科学社会主义,200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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