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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票据无权代理追认权问题_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时间:2019-04-12 03:15: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由于民法与商事法的立法旨趣各有侧重,为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票据代理并不能照搬民法上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无权代理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文章从票据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概念分析入手,对实务中极易出现的票据无权代理行为,就其追认权问题着重进行探讨。
      【关键词】 票据代理;无权代理;票据无权代理;追认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5-01
      一、票据无权代理行为的界定
      (一)票据代理
      我国票据法只在第五条与第七条当中从侧面对票据代理进行了规定,而未对其作出全面而规范的界定,由于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故有学者依据民事代理的概念,给票据代理作出如下的定义:“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 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换句话说,票据代理就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因某些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时,授权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在于缺乏代理权。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三部分。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得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而无权代理是否有效,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于无权代理也有其区别对待。
      (三)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
      有效的票据代理行为除了要遵循严格的显名主义,具备上述的三个形式要件之外,还要符合实质要件,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而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从票据的外观上看完全具备形式要件,而实质要件对于相对人来说无法从票面上查知,再加之票据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特征,从而导致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票据进入到了流通领域,当持票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权利时,遭到抗辩而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票据的无权代理。票据无权代理的分类同样遵循民事代理制度中无权代理分类方法。
      二、票据无权代理追认权
      (一) 追认权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民事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否承担无权代理后的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而被代理人如迟迟不进行追认将会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民法中又规定了救济相对人利益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从立法保护的倾向来看,是将决定权赋予了被代理人。
      (二) 确立追认权的原因
      而我国《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可见我国票据法中并没有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但是笔者认为赋予无权代理之本人追认权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第一,赋予本人以追认权,能使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相一致。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适用民法的规定,票据关系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因为每一票据行为都是与原因关系相伴相随的,在一个无权代理的交易关系中,从整个交易的期望来看,无论是无权代理人、相对方,甚至是本人都希望由本人承担这个代理行为的后果。可法律的规定抹杀了这种可能性,导致在一个交易过程中的两个行为中,产生了无法结合、无法衔接的后果。故赋予本人以追认权,能使原因关系和票据行为的处理相一致。
      第二,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并不一定会损害到代理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未必对相对人不利,被代理人的追认,可能恰恰是相对人所期望的。在票据法上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从理论上看,赋予了本人决定权,但实质上,往往这种追认的结果,是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所期望得到的结果。无权代理人之所以会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是因为本人的清偿能力要远远高于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本人能够使交易之相对人更愿意接受该票据,因此与本人进行交易才是相对人的本意。
      第三,赋予本人以追认权,不会增加持票人行使权利的周折。实践中,不管本人是否可以为追认,大多数的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都会首先向票载之债务承担者,即本人,请求行使权利。本人拒绝的.持票人方向无权代理人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当然,票据法无权代理之追认制度的设计,并不能照搬民法上的规则,应具有其特殊性,以符合《票据法》之立法旨趣。
      三、结语
      票据法的一切制度都应该是围绕保护持票人利益,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的。考虑追认权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该制度是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票据法修改之时建立票据代理追认制度,完善我国票据立法。
      参考文献:
      [1]周天林.中困票据法律与实务[M].中编出版社,1996:34
      [2]陈佳美.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10):98-99
      [3]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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