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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正当权利 [浅议正当程序与公民权利]

    时间:2019-04-12 03:15: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重实体,轻程序代表了我国主流的法律观。事实上,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法律理解为“做什么”的话,那就必须承认,所谓规则,更多的是“怎样做”。文章以美国宪法为视角,探寻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关键词】 程序;正当;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8-01
      一、美国宪法的程序观
      美国宪法植根于西方的法治传统。在修正案第5条及第14条中出现的“正当程序”,是普通法的核心概念。程序优先于权利。在1215年,忍无可忍的贵族们要求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在第39条即出现类似于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不能因此认为美国宪法照搬了大宪章。1761年波士顿商会在法庭上谴责“通用搜捕状”,才使得以后的制宪者们在修正案中强调了程序对权利的保障作用。
      阅读美国宪法,我们可以强烈感受到其中的程序色彩。然而这样泛泛而谈是大而无当的,如伟大的卡多佐所言:“举足轻重的宪法原理,不可能被一个形容词包揽无遗。”下面我尝试引用案例来说明其中的一点,即正当程序。
      二、来自最高法院的案例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人们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当时此案因程序的不当而做出无罪判决,很多人无法接受,以为是在放纵犯罪。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 v. Arizona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犯罪对社会固然有危害,但是国家不恰当的处罚可能危害会更大。
      还有一个长达二十年的案例。事情发生在一九六七年,一对夫妻玛格丽特·麦克苏利和阿兰·麦克苏利。他们从华盛顿前往肯塔基州,在一个自愿者组织中帮助山区穷人。然而,由于文化的差异,他们与当地他们想要帮助的人格格不入,后者认为他们破坏了他们本身安静的生活。他们被迫搬家。在此过程中,房东以莫须有的罪名向地方治安警察告发他们。于是在1967年8月11日晚,根据1920年该州通过的一个修订法,以“颠覆罪”开出了逮捕状和搜查状,搜查范围为: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他印刷和传播颠覆材料的机器。在搜查中,他们的全部文字记录(包括私人日记、书信)统统被没收。同时,他们被以“颠覆罪”进行起诉。然而,三天后,地区法院的东部法庭宣布该法(1920年法)违反第一修正案,同时下令永久禁止该州以颠覆罪起诉麦克苏利夫妇或其他任何人。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是,就在8月1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个150决议,授权成立一个“政府运作委员会”,由参议员麦克莱伦负责。事不凑巧,麦克莱伦与玛格丽特偏偏有私人恩怨。于是,一场公报私仇的戏上演。先是一名叫布里克的调查员被派到派克郡,带走了所有文件副本。这些文件是结案后没有交还,东区法庭判决安全保存的那些私人材料。因此,麦克苏利接到了到国会接受询问的传票。在这个时候,他们知道他们的个人文件已被该委员会拿走。地区法院听证后,否定了他们要求归还文件的要求。直到他们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法院认为应结案(即颠覆罪)并发回文件。文件被发回,他们在精神上收到了巨大打击,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参议院运作委员会的成员赔偿他们的精神伤害。同时,他们向该委员会宣布,他们将抵制参议院的传票。结果参议院告到法庭,他们又因为藐视国会罪被分别判了一年和三个月的徒刑。他们又一次到上诉法庭上诉,声称他们之所以藐视国会,是因为他们的传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的。为此,上诉法院进行了分析,认为整个这个案子是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案例。他们胜诉了。他们接着提起了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并最后获得了胜诉。
      关于正当程序,更著名的案件是辛普森案,尽管该案最后并没有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我们的确因此而明白了正当程序之重要。
      三、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善良的人们总是再三地陷入轻信,看不到这世上的恶。为此,人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然而,“自由的历史就是不自由的历史”,阿克顿说。为了捍卫自由,人们明白,要尊重彼此的权利,才可得享自由。然而权利还是受到侵犯,自由仍然无法实现。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制度建设过程中,程序的意义凸现出来。
      罗而斯说,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程序正义可能并不一定导致实体正义,就好像很多人认为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有罪一样,在随后对辛普森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判决他作出赔偿。那么,既然如此,可以越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吗?或者说,可以用不正义程序来实现实体正义吗?或许大多数人认为可以,认为实体正义才是压倒一切的,即目的决定一切,手段并不重要。这种理想主义的正义观在现实中有着极大的破坏性,如果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规则(程序),实现的是谁的正义?其合理性又何在?
      法治不仅仅意味着凡事皆有法可依,它不是理想主义的杰作,而是世代人们抗争与妥协的结果。它并不完美,然而它比起已知的其他任何制度都要好。法的统治所要求的,并不只是凡事皆有法依,而是一种理念,一种规则,一种做事情的方式。
      或许程序的观念会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让我以联邦最高法院1963年在Brady v. Maryland一案的判决做结束:“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当被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我们的司法体制也会受挫”。
      参考文献:
      [1]孟宪艮. 美国宪政中的实质正当程序[J]. 山东社会科学, 2005(09).
      [2]谢维雁.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J]. 社会科学研究, 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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