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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微时代

    时间:2019-04-03 03:2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twitter到Plurk,从饭否到新浪,微博随时随地分享分享新鲜事的快捷与便利引领人们的生活进入了"微时代"。与此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微博平台快速创作,快速使用,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其中可能产生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往往被人忽略,也对现有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博;原创;著作权;网络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国内知名新媒体领域研究学者陈永东在国内率先给出了微博的定义: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有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关注机制:可单向可双向;其二,简短内容:通常为140字;其三,广播式:公开的信息,谁都可以浏览;其四,社交网络平台:把微博归为社交网络。李松博士认为,微型博客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真正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现如今,我国各大网站的微博用户规模已经过亿,使用者遍布于普通老百姓,名人明星甚至政府部门。然而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着无限的著作权隐患。自作家郑渊洁对他人不署名引用自己的微博表示愤慨之后,又有作家六六投诉《读者》杂志抄袭其微博内容,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自己的优秀微博经常被小报,杂志未经许可作为内容刊登。
      二、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短短140字左右的微博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很多人争论的一个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其一,具有独创性;其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三,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微博不同于博客,其快捷便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篇幅会受到限制的弊端,然而我们并不应只以字数来决定其是否享有著作权。著名诗人顾城的《一代人》篇幅甚小,"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诗人北岛的《生活》一诗更是只有一个字--"网"。如果因为篇幅短小就认定其不享有著作权,那么这些美好的诗句岂不是会任人篡改任人署名?
      因此,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而在于其如何在140字之内"妙手著文章"。这可能是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或微型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以微博为载体表现了出来。它们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理所当然。因此,虽然微博内容篇幅有所限制,但是只要具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独创性,并能够反映作者独特的思想内容,那么它能够进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列。
      三、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形式,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利并取得报酬。即发表、修改、复制、传播、改编他人作品,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仅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微博涉嫌侵权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他人将作者未发表、或者在其他媒介上已发表的作品未经许可在微博上予以发布或修改、改编后发布等,侵犯作者相关著作权。
      第二,对他人已经发布在微博上的作品进行转发。
      第一种侵权形式与普通侵权形式无异,只是侵权媒介的变化,侵权认定原则与一般侵权原则无异。
      近日著名作家六六与著名杂志《读者》之间爆发一场激烈冲突。写作了《王贵与安娜》、《双面胶》和《蜗居》的作家六六强烈谴责《读者》未经许可引用其微博言论,表示要搜集证据予以起诉。六六和《读者》之间的冲突很快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依照前面的论述可知,微博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读者》杂志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六六的发行权。这种侵权形式是现在界限最模糊,最难以认定的。众所周知,微博的最大特点、甚至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传播性和共享性,任点"转发"即可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因此其最大的争议点也集中在"转发"行为上--转发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从微博系统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其本身是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作品作者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对微博的运行规则应予了解并认可,"转发"作为微博基本操作选项之一,正是实现微博信息共享目的的最重要途径。因此,可以推定用户在微博发布作品的同时,就已经对可能发生的转发是知晓并认可的,除非在发布该作品时明确表明不得转发。
      因此我认为,微博"转发"的侵权与传统复制传播侵权的认定有所不同,传统侵权认定标准是"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而微博侵权认定标准则是"未经特别声明转发不构成侵权"。同时,应结合微博转发功能的实际特点进行考量。微博设置的转发功能会自动生成原作者的用户名称,从而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如果用户将他人发表的微博内容经手动复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则构成侵权。
      四、微博运营商的责任
      此处主要针对的是前文提到的第二种侵权形式,即"转发"引起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尽管微博世界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比较少,但一旦发生,如何认定微博运营商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就不容回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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