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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理清民法性质的重要性】 民法的重要性

    时间:2019-01-24 03:25: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之争入手,分析争论的来源和学界的不同观点,并指出了理清民法性质对民法本身而言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分析认为民法是私法。在分析中作者越加的感觉到民法的性质的明确对民法本身的重要性,弄清民法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给民法在法律体系中进行定位,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民法的属性;私法;私法自治;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32(C)-0249-01
      一、民法性质之争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对民法的定义大多来自于对公、私法的分离与矛盾的角度来对民法进行定义。德国的拉伦茨在其《德国民法通论》指出“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民法是私法的基础”①,由此可见民法是私法,这是因为民法以“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这种性质在现今的学界中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怀疑。他们的理由是: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争论,因为自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的分类以来,其标准就从来没有在学界中产生一个可以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标准,存在着利益说、主体说等学说,所以民法性质就一直存在争论。2、在进入20世纪后,公、私法的分法日趋动摇,这使得原本已不甚明显的标准就更加的模糊了。因为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济由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走得太远而引发了经济危机而使经济走向了以国家干涉为特征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种对经济的干涉使得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得到了空前的扩张,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的公法化”现象。表现在原本作为市民社的基本法律的民法由于国家权力的渗透而使的其中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由于上述原因才使得在学界中对民法的私法属性存在怀疑,甚至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的民法理论,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长期认为公、私法划分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列宁说过民法不是“私的东西”的观点而否认公、私法的划分。
      二、民法的私法属性不宜模糊
      对于存在的各种关于公、私法的分类标准都各有各的理由,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能存在一种绝对的划分标准。但是正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指出的那样“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司法是否合适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的着眼点。私法所保护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②所以关于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律法,不论何种标准,私法这种性质是无法改变的。这种现象只能表明公法、私法的界限不如以前那般清晰,但这绝不等于说公法、私法的区分就不存在了。因为二者间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并没有改变。
      三、明确民法的属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这样一个无民法精神传统的国家中,由于民法精神的缺乏,从而导致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无法形成,同时也导致了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的缺失。而在我国政府的权力历来极为强大,这种强大则进一步的压抑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民法理念的传播。其结果就是过分的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干预,对个人利益和私人自主的保护却受到漠视,这也导致了个人的自主意识觉醒不高,无法在全民中形成平等、自由等富有民法精神的理念。这种市民社会的缺失所带来的是社会自我调整能力的缺失,自我表达能力的缺失。当社会面对政府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表达及对抗以获得同政府平等对话的机会,无法通过对话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同时将导致对政府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导致政府的行为和社会的需求相脱节。这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社会的形成。
      如今,由于我国并无完整的市民社会才引发了利益分配不均、社会表达无力、政府滥用权力等后果。这种完整市民社会和民法精神的缺失,在民事立法中则体现为:1、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2、一些重要的私权类型如隐私权等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3、民法的立法体现出了明显的政治色彩;4、私法立法上国家建构主义严重,国家总是对当事人的自我意识并不信任,在立法中规定的及其详尽,而唯恐当事人考虑不周有所遗漏。5.体现了强烈的国家管制经济色彩,这为公权力的干预大开来方便之门。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明确民法的私法属性的目的就是要确立其价值追求来达到构建一个完善的市民社会,是人们的自我意识完全觉醒,从而达到对个人权利的完整而有效的保护,最终促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理清民法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民法体系慢慢成形、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就显的极为重要和急迫。只有理清了民法的性质我们才能知道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其将在社会中将起到的作用,不会引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的误解,为我国的民法典的出台奠定基础,为民法在我国的现实生活的运用提供很好的基础,也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孕育成形乃至良好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版.
      [2]刘湘凯.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现代法学3.
      [3]李建国,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法制与社会发展.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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