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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正义女神手中天平的信仰:正义女神为什么蒙着眼睛

    时间:2019-01-23 03:3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千百年来,众人追求平等的脚步从未停止,有人说是因为现实中有太多不平等的存在。法律作为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工具,似乎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旨在界定平等,明确法律与平等之间有着怎样的统一,平等寓于法律,产生了怎么样的价值,又是如何通过法律实现平等的。
      关键词:法律;平等;权利;利益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0(C)-0299-01
      一、综述法律与平等。讨论平等概念应该是从抽象到平等,从理念到实践的。抽象意义上说平等是一种观念形态,如:佛学理念的众生平等,是对世界本体如人类本性的理解,因此又把这种平等成为理念上的;具体意义的平等则是可以实践的,人们一直追求的身份平等、机会平等以及分配的平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笔者认为实践的平等区别于理念的平等,在于实践的平等是包含不平等的,因为太多的因素损害着这种平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禀赋的差别,在向着这种理想的平等努力地途中,我们能做的就是利于客观条件最差者。对于“法律与平等”的探讨似乎伴随着法的产生就开始了,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由于它的时代性以及对法本身价值的影响,它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认真地思考下去。在西周金文中,“法”写作“�”,其中“氵”代表平之如水,法如水一样平,法代表公平、平等。法是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由此可见,法的价值之一在于追求平等,追求一种永恒的权利、一种美好的价值。皮埃尔•勒鲁在其《论平等》一书中,认为“平等代表一种原则,即一种信条,一道命令。”对于法律与平等,他认为只要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立法、司法的眼中就应是平等的。但在大多数人看来,平等与不平等有着天生的对立,我们必须正视不平等的存在,然而对于平等与不平的的总体问题,不要灰心,在社会组织中,会有组织保护这一利益,那么作为代表国家权威性的法律必然得担起这样的使命,保护人类所憧憬的平等。就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明人生来可能存在差别,但那不是不平等,只是每人各异的区别而已,一个好的政府,应该是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保护利益,把本有的差别平衡化,让存在的社会状态对这个人类都有利。
      二、平等对于法律的价值。庞德曾说:“在法律调整和安排的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这种准则就是包括“平等”在内的价值体系,那平等与法律可以看作是平等寓于法律、法律追求平等。法律作为多价值的融合体,其本身自始至终的追求―“良法”。判断良法的基本标准之一:“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②,关于法律价值问题,尽管中外学者的论述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平等、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秩序等,已是理论界达成共识的。平等无疑是法律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律自身的完善必然需要平等的支撑。平等给了人们守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③所以,法律中蕴含的平等,一方面是给予受法律约束者平等的权利,也是在人类心灵对平等寻求的基础上,以平等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的进步与良好守法的实现。平等寓于法律创造了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于平等价值的维护。就像这样一个评价:“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行为不自由的地方,法治只能是一个遥远的梦。”同样,在中国古代也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虽说平均与平等不是完全统一的概念,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整个社会对于平等的追求。法律是社会安定发展的保障,而如果是强权法律、歧视性法律只能让世人更加不信赖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希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的公正则是基础性的问题,作为公正价值体系核心的平等必须与具有强制执行性的法律融为一体,成为社会公正的推动力。
      结语:人们在世界观大多持有平等的立场,但对现实中严重的不平等却往往漠然视之;保证和促进形式平等和实在平等的制度是稀缺的。当严重的不平等令民众无法忍受时,平等的世界观又会激起人们对平等乌托邦的幻想,以至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社会动荡。因而,即使我们不去强求完全平等的存在,我们可以承受因为某些自然禀赋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但是给予平等权利,应是法律的题中之义,法律完善的道路上,应把平等的价值孕育其中。
      写到这里不免深思中包含了太多的个人情思,为社会上、法律上太多的不平等的存在而忧伤,了解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口号,那是一种世人追求的价值体系,那是法律应有的内涵,是民主社会应有的保障,平等的观念在历史的舞台,法治的长河应成为永恒。掩卷长思,不胜感慨,愿我们的人民能够享有更多的平等,愿我们的法律能够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平等。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洋(1990― ),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参考文献:
      [1][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徐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李龙主编.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5]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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