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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套现行为与相关法律探析] 信用卡刷1万多少手续费

    时间:2019-01-21 03:26: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利用信用卡套现,持卡人可在非法获得现金的同时逃避银行较高的取现费用,而在我国的法律监管中,信用卡套现也被称为是“灰色地带”。本文就该类行为的法律特征、表现形式以及信用卡套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应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违法行为;违约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32-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使用。近年来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出现不仅对银行的经营收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给我国信用卡产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挑战。
      
      一、信用卡套现行为概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取出,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目前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目前我们常见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有:
      1、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利用POS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仅支付低于银行取现费的手续费后获得现金;
      2、持卡人借助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某些信用卡还款网站套取现金。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尽管信用卡套现行为会给发卡机构、持卡人乃至社会的金融秩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对该行为的法律定性却面临着尴尬的局面,合法或非法?违法或违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的认定上,我国对信用卡诈骗有比较详细的解释,但在信用卡套现的认定上,还没有一个明确法规出台,这也是我们所需要探讨的。
      对于特约商户出现的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收单机构(银行)有权终止银行卡服务并撤除机具;对于持卡人不法套现的行为,发卡机构仅能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和记入黑名单的做法;对于大量涉嫌套现的中介公司、贷款公司,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却无法实施有效的打击,对于他们“空手套白狼”的欺诈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手段予以惩戒。
      我国在1993年3月1日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六十一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①骗领、冒用信用卡的;②伪造、变造银行卡的;③恶意透支的;④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包括四种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也就是说,“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而在其他法规中,也未有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定。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上指出“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担等违法经营行为”,该通知将有关信用卡套现定性为违法行为,但规定中的定性还很模糊,何种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持卡人、商户和不法中介机构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是现今法律上的空白。
      因此笔者认为,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违法性,应根据不同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进行不同的定性。对于持卡人来说,进行信用卡套现,很明显是“占了”银行的便宜,免费使用了“可以透支的现金”,相反于银行来说,由于持卡人的套现行为,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针对前篇提到的两种套现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加以判断分析:
      1、对于持卡人利用“支付宝”等手段套取现金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了这些服务设计中的缺漏,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他们违反的仅是网上交易的规则,目前也仅能认定为违约行为。根据《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第3条的规定,如果客户涉嫌利用支付宝账户从银行信用卡中套取现金,支付宝公司有权拒绝该客户的转账请求,并可将涉嫌套现的款项退返到相关的交易信用卡中,且有权将这一行为告知相关发卡行。所以,如果持卡人利用支付宝进行套现,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会受到发卡银行进一步的惩罚,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也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2、对于持卡人与不法中介、商户串通,通过虚假交易获取现金的套现行为,应该定性为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建立在商户和持卡人不真实的交易基础之上的,通常金额较大,对银行正常的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形成冲击。而且,那些不法中介所谓的“贷款”业务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缺乏税收、工商、金融等部门政策的制约,极易形成地下金融组织,也容易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它们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套现行为,应当明确各方责任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参与套现的双方要加强法律限制,并将此类套现行为例入刑法的条例中,目前我国刑法只对参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详细解释,但对此类套现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才可以稳定经济秩序。
      
      三、信用卡套现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规范信用卡使用,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应该从立法、发卡机构等方面着手解决。
      
      1、完善立法
      尽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性质,将利用虚假交易进行信用卡套现超过一定数额和通过套现资金从事非法融资等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同时,明确银行卡持有者与发卡银行、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如《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都进行了明确地规定,这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2、发卡机构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信用卡发卡机构在审核申请人、选择营销外包服务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和POS机具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发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防范风险。
      (1)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
      (2)加强与中国银联以及网上支付提供商的信息共享合作,在发现可疑的交易时及时通报,以便迅速做出调查,及时将不法套现行为的操作者列入黑名单,重点防范。
      (3)广泛宣传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风险,提高持卡人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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