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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镣铐的精彩舞蹈]自由是戴着镣铐舞蹈

    时间:2018-12-25 03:35: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本文讲述了美国宪法诞生的艰难过程,并对妥协原则的含义加以反思。   关键词: 美国宪法 妥协原则      如果说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将启蒙运动的民主精神撒遍欧洲大地,那么美国独立战争以及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则是将“自由的法制”真正变为现实。“二百多年过去了,所有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早已作古,但《联邦宪法》作为他们的集体政治遗嘱,却获得越来越大的力量和越来越深的影响。它甚至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圣经》――世俗的《圣经》,也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宪、制宪的参照物”。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充满曲折的,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从一开始便开得十分艰难。例如在签字前仍有三位代表拒绝签字。这三个人,不仅有着举足轻重的声望和地位,“艾尔布里奇・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乔治・梅森后来被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之父’;埃德蒙・伦道夫则是会议的第一位正式发言人,并提出了《弗吉尼亚法案》,从而揭开了会议的主题”,而且在 “制宪会议后,这三个人都先后公布了自己拒不签字的原因,从而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抵制宪法运动”。表面上看,这是不同施政理想的争锋,实质上却为我们揭示了美国政治的重要特点:原则与妥协(compro mise)并存。无论是力主通过宪法的“联邦主义者”还是那些反对派“反联邦主义者”,都是合众国和联邦宪法的缔造者,他们的思想都融入了美国的立国精神和立法精神,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最能体现宪政和共和精神的宪法,这一过程堪称是“带着镣铐的精彩舞蹈”。
      作者在第三章“争锋相对”里面说到了当时的各联邦代表在制宪会议上的各种态度,“所谓的‘蛋糕应该怎么分’,其实也就是议会的席位应该如何分配”。当时,制宪会议要建立的是“全国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或“合众国政府”(Government of united States),其名称都是“Government”。《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书中说道:“这个‘Government’,和我们国家‘四套班子’(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中的‘政府’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那个政府(Government),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合起来才叫‘美国政府’或‘联邦政府’。”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欠妥,按照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第一,最高国家权力的归属;第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及任期;第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或许会让人产生因为设置的部门不同所以政体不同的错误理解,另外,美国政府不仅仅包括了这三个部门,更重要的是体现这三个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的相互作用。而且在这三个部门中,立法部门(国会)又是最重要的,“其实,所谓民权和邦权之争,或者邦权和国权之争,甚至民主和共和之争,说穿了就是席位之争”,即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要求掌握国家权力的大小而维护自己利益的不同表现和手段,因为利益集团就是一部分人组织起来为追求共同利益而对政治过程施加压力。例如对席位安排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人口和财富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分配,比如每一万人选举一个议员,这就是“比例制”;还有一种就是不论大小贫富,每州一票,州州平等,这个就叫“平等制”。显然,对于大小不一,贫富不均的各州来说,平等制是小州最愿意看到的结果。因而在制宪会议上,这种表决方式成为了麦迪逊他们要改革的重点。1787年5月30日,麦迪逊等人就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他们或者主张明确规定“全国议会的席位按人口比例分配”,或者建议措辞为“全国议会的席位分配不再遵循现行的体制”。这就立刻引起了小州的不满,特拉华州甚至扬言要撤团走人。但是,正当我们猜测是不是会又一次中断会议时,麦迪逊他们聪明地暂时绕开了这个话题,基于大家都基本同意建立全国的最高政府,5月31日,在多数人的赞同下,决定了全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这一点恰恰印证了那一大特点:原则和妥协性并存,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曾有人在文章中指出:“利益集团是民主政府进程中必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一点,笔者深表赞同,因为它集中和调和了各种利益,保证了政局和社会的稳定。从这意义上来讲,“联邦宪法之父”就不仅仅只是麦迪逊一个人,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这些“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谢尔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还包括多次以其政治智慧使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约翰逊、艾尔斯沃斯等人,当然包括最后仍然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的梅森、伦道夫、格里,也包括那些虽然维护本州利益,但是也有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鲁姆等,还有愤然退场以示抵制的雅茨、路德・马丁等人,甚至还有反对宪法批准的塞缪尔・亚当斯等。正是因为这些反对派,才使这部《联邦宪法》不仅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而且“维持两百年不变”。在这一点上,笔者觉得不仅表现了我们一直在强调的那两个特征,而且还有美国人那务实的态度和意志坚持的底线,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罪囚幸福的权利。”正如富兰克林所说:“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因而,妥协也并不是就是坏事。至少,在参众两院席位分配问题上的妥协,就不但使联邦宪法得以成立,联邦政府得以建构,而且创造了一种新的国家体制。这种国家体制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更加符合权利制衡的原则,也是更能体现共和精神和宪政精神的。可见,妥协不一定就是坏事,也有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正如我们所认为的,革命不一定就比改革进步一样。在他们看来,妥协不是没有原则,不是失去了责任感,如梅森所说:“他宁愿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如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
      “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美国宪法自诞生时起,就不断遇到严峻的挑战,屡次出现危机;但是,通过不同群体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层面所进行的“谈判”和妥协,加上对一些技术性环节的完善,美国宪法比较成功地应对了挑战,化解了危机,不断焕发生机。“原则和制度安排总是相对稳定和僵硬的,而社会和民情则永远在变化,任何人间的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具有永久普适性的原则和制度。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预见到今后的具体变化,而在于把未来的变化作为一个预设,给接纳和适应可能的变化留出余地”。笔者想,这是应该注意学习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山东书报出版社,2004年版.
      [2]加里・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3]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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