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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化背景下人民币基础法规完善研究

    时间:2021-07-08 08: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很少有学者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在对人民币的货币法律性质、国际化的法律基础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人民币基础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对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提供参考建议十分有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流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098-11
      一、人民币的货币法律性质
       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首先是人民币的货币法律性质问题,只有明确人民币的法律性质,才可能清楚其国际化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也才可能进一步明确其国际化需要提供哪些法律基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它同世界各主要货币一样是法定货币、信用货币和主权货币。
       (一)人民币是法定货币
       人民币是由我国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①在传统的金融学理论中,将法定货币等同于法偿货币。这些理论认为,法定货币亦称“法币”,是由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其中,本位币为无限法偿币,可以自由铸造,具有无限法偿效力;辅币一般为有限法偿币,实行限制铸造,具有有限的法偿效力。②事实上,在我国货币法的历史上,法定货币与法偿货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定货币始于秦朝,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为货币的货币。③法定货币不允许私人铸造和发行,只有法定货币才具有法偿效力。④在西方货币法的历史上,早期的银行券虽然是国家法律许可发行的法定货币,却不是具有法偿效力的法偿货币。因此,虽然法定货币与法偿货币是两个联系非常密切的概念,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目前的人民币即是法定货币又是法偿货币,并且都具有无限法偿效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⑤
       强调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和法偿货币的目的,在于区别非法定货币或者称之为约定货币或习惯货币。约定货币或习惯货币也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的货币,“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主体,通过商品交易习惯逐渐形成的能够被该范围内的各交易主体共同承认的货币。……其货币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其他交易主体可以承认它是货币,也可以不承认其货币地位”。⑥习惯货币最初是法定货币的前身,在将主要的习惯货币规定为法定货币后,其他习惯货币就转化成了约定货币。并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约定货币又以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大量在互联网中出现,这就使强调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的本质区别更具有现实意义。约定货币由于不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同国家法律的绝对地域性无关,可以直接进行国际流通不存在国际化的问题。它的国际流通效果不取决于货币法的限制,而主要取决于其他主体的接受程度。
       (二)人民币是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与金属货币相对应的概念。金属货币是“以金属作为货币材料,并铸成一定形状的货币”。传统理论认为,以贵金属如金银等铸造的金属货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信用货币是“以银行券、汇票、期票、支票等形式存在,以票据流通为基础”形成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⑦信用货币只是金属货币在流通中的替代品,直至这些信用货币中的银行券最终演变成为当代不兑换的法定货币,商人、银行的信用最终发展成为国家信用;国家对“银行券”专门制定了“货币法”,它才从传统的信用货币中分离出来。从财产法的角度来看,“构成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客体条件,它必须是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二是财产的主体条件,它必须是主体享有财产权的客体”。⑧货币的客体从来就是信用而非金属,只是最初西方国家把货币的信用完全寄托于货币金属之上。我国最初的法定金属货币就明确了其客体的信用本质,“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⑨无论货币金属的价值与货币价值是否一致,都一律按照标明的价值进行流通。因此,货币的财产本质就是发行主体的信用,只要发行主体有可靠的信用就不影响其货币职能。
       当然,货币上的信用是区分等级的。以票据作为信用货币,它的信用最终是票据付款人的信用;以银行券作为信用货币,它的信用最终是商业银行的信用;信用货币的信用,本质上最终是票券兑付人的信用。在货币最终演化为不兑换的法定信用货币的条件下,货币信用最终演化为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在我国货币史上,货币信用一直是国家或中央银行的信用,基本上不存在以私人信用或财产信用作为法定货币信用的情况。目前,人民币是中国的唯一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发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完全国有的中央银行,它保留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必须全部上缴国家,它的全部亏损也必须全部由国家弥补,它的收支计划要纳入国家预算。⑩因此,我国的人民币是法定的信用货币,它直接代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最终代表的是我国的国家信用。
       (三)人民币是主权货币
       主权货币是指由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的,至少在本国范围内具有法偿效力的法定货币。它强调货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而发行和流通的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在世界货币理论的发展史上主要有三种基本理论,即货币金属论、货币名目论和货币数量论。事实上,由于货币数量论只是强调货币的数量控制关系,关于货币本质的理论主要是货币金属论和货币名目论。目前的货币已经与金银等贵金属无关,货币名目论成为被当代社会普遍接受的货币理论。货币名目论“认为货币只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符号,是一种票券,只在名目上存在,进而认为货币是国家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的权威所规定”。虽然这种理论只是反映了货币的形式特征,并没有明确货币是“国家信用客体”与“国家法律规定”的统一,却也从现象上承认了法定货币为主权货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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