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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视域下人民政协民意功能探析

    时间:2021-07-05 08: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中国协商民主构建、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民意功能成为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基础。本文从协商民主视角对人民政协的民意功能进行探析,并对于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框架内如何挖掘其潜能、优化其配置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 民意表达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3-0051-04
      一般意义而言,民主政治运作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民意的表达、整合及实现的过程。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一直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统一战线方方面面代表人士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制度平台。自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政治体系中唯一的专门协商机构、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中国协商民主构建、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民意功能成为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基础。因此,从协商民主视角对人民政协的民意功能进行深度探析,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框架内挖掘其潜能、优化其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全方位建设的持续推进,社会阶层结构的巨大变迁,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使得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矛盾冲突错综复杂,这些构成了发展中国协商民主的原动力。协商民主鼓励决策的相关方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平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偏好、理由,同时听取、尊重他人的意见,通过在多方主体间建立密切联系,坦诚沟通、交流,彼此理解、妥协,克服个人的缺陷偏私,寻求公共理性,达成最广泛的共识,追求全社会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具有民意表达和民意整合的双重优势。
      其一,民意表达上的广泛性、包容性。“政协是我国唯一由众多界别组成的全国性政治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政协也是我国唯一可以综合反映众多界别意见的渠道。”人民政协的34个界别,囊括了中国各党派、各民族、各宗教、各阶层方方面面的代表人士,这使得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与协商主体多元化的要求相契合,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性。界别作为政协独特、显著的组织特征,构成了解、吸纳、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而且,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内的政治地位,又使其具有民意表达的独特优势。“与党和政府相比,政协更具中立性和社会性;而与民间组织、社团相比,政协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李瑞环同志曾高度评价政协在民意反映上的优势。人民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位置超脱,较少受到部门或地区利益的局限,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各种情况和问题;人才荟萃,具有各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渠道通畅,下通各界,上达中央,可以及时实现基层同高层决策部门的沟通。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而了解、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职的基本要求。政协委员以界别为基础推举出来,作为各界代表人士,负有联系不同界别民众的政治责任。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之中的地位重要但又相对超脱,较少受到行政权力、地区部门利益的牵制和影响,通过政协委员广泛居于各界别的渠道优势,能够较客观、准确、及时地收集了解其他途径不易发现的真实情况、问题,并甄别其中的是非曲直、轻重缓急。政协又是“高层直通车”,可以把基层民众分散的、感性的诉求进行提炼、整合、系统化、理性化直接通畅地输送进高层决策系统。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协各界别的设置是力图伸向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全方位探测器、灵敏仪。政协委员多渠道、多方式联系各自界别民众,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将由于种种因素留滞于基层、散佚于民间的真知灼见、真实呼声、真切诉求通过政协信息这路“直通车”送达决策层,其中不乏经政协专门机构整合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民众情绪、意见、社会动态,为决策层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对策思路。
      其二,民意实现上的科学性、保障性。民意实现是协商民主的目的,协商民主的开展过程是通过对各种不同偏好、利益关系、认识的吸纳,达成意见的聚合、共识的形成,从而构建公共事务决策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公共利益与阶层、群体、个体利益的关系协调,“主张国家和私人利益的交融互惠,私人利益在公共利益的导向下增进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个人利益的最终实现提供公共的保障,以利益的共生共长推动整个社会的物质繁荣”。
      人民政协是执政党、政府与参政党、社会各界协商互动的重要平台,“协商成果作为政协的决议和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成为执政党和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依据。此外,每年同时召开的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近年来,民主协商逐渐进入决策程序,使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从程序上推进了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结合,达成了民主制度与民主机制的对接”。可见,通过政协民主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被充分吸纳进执政党、政府的决策过程,并构成决策的重要基础。政协的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体制运作中已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前,必须经过人民政协的协商,广泛听取各党派、各界别人士意见。
      “政协不立法,但可以立言立论”多年来,人民政协通过专题调研、建言立论等形式,以提案、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就国家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方针、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高水准、高质量、前瞻性的真知灼见,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所采纳。而且,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委员提案、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党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这使得政协的民主监督成为民意实现的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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