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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中国化与当代建构

    时间:2021-07-01 20: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基石,其主要包含着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扬弃,以及对共产主义人权观的追求,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正是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与发展。毛泽东提出了“人赋人权”的口号,并强调人权的阶级性与斗争性,邓小平面对新时期的挑战,对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做出界定,并就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出“国权高于人权”的主张。在2l世纪以来,中国逐步开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体系,这既包含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重要定位,也包含着在国内国际层面上,中国对人权议题的关注、参与与创新。
      关键词: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11-0034-04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不同发展阶段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容上不仅仅局限于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批判,在发展上也曾经历了多个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中,马克思对人权的阐述与态度也是不同的。就主要观念的改变而言,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资产阶级自然人权观阶段、辩证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阶段与科学共产主义人权观阶段。
      早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受到了康德与黑格尔法哲学的较大影响,具有理性批判主义色彩,同时,更加倾向于资产阶级的自然人权观,主要理论的立足点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权观念。这一阶段主要集中于马克思大学时代到《莱茵报》任职时期,其思想内核是基于自由理性,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及对应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国家与个体的和谐状态。对应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马克思在《莱茵报》就职时期,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书报检查令的批判,随后上升为对普鲁士专制制度与对人权的不尊重现状的批判,并努力唤醒人们对自由的追求。1941年,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明确指出这种做法否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着新闻出版自由”。在随后的几篇文章中,马克思再次阐述了自由的理念,“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的权利而已。”除了公民的自由,马克思还撰文表达出理性国家的观念,即国家要遵循自由理性的原则,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而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受到传统西方理论的影响,尽管表现出了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强烈谴责与对人民自由的关切,但仍旧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自然人权观色彩,这使得在随后的实践中,这一观念与客观现实存在严重对立,最终导致马克思人权观向着辩证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转化。
      随着莱茵省议会针对贫民颁布不平等的《林木盗窃法》的实施,马克思愈发感受到国家对有产者利益的保护与对无产者利益的漠视,国家法律日益成为财产既得者保障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普遍公民权利的基础,因此马克思对之前所持的黑格尔理性国家理念产生了动摇。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逐步修正了之前自己理念中存在的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并撰文尖锐指出国家成为为特权者服务的现状:“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通过对人的社会本质的分析,马克思意识到在现实中绝对理性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现实权利追求,也就是私有制对人的异化。因为这种人的社会本质,导致西方人权理论所造就的公民权利是虚假的,而近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成为保护利己主义者人权的工具,其根本就在于西方人权观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权主张根源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人产生了公民与市民的双重本质,在私人生活中人的身份是市民,而在公共领域人的身份却是公民,这最终导致人权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国家层面上是虚无缥缈的,而市民权利的利己主义本质才是人权在现实中的真实形态,而资产阶级倡导的人权观念便是基于市民身份的自然权利,而非广泛的、普遍的人权理想。对于这种现象,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权利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在这些权利中,把它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国家则呈现出私有财产的特征,成为保障特殊的私人权利以及不平等现状的中介,要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局限性,就必须通过社会革命与人类解放来真正实现人权理念中的自由与平等。
      在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人权的阶级性,由于资产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得无产阶级不掌握生产资料,因此处于劣势的无权地位,不存在与资产阶级同等的平等与自由。要改变这种不平等的阶级现状,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的人权理念,就必须通过无产阶级彻底的社会革命来推翻这种不合理的阶级现状,最终“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中的自由主体不是个人,而是资本,人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观念,也是基于资本主义货币制度中货币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基于资本主义观念的自由、平等是建立在商品自由流通市场之上的表面的与形式化的理念,而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目标与资本及雇佣劳动之间却存在严重的对立。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避免旧式分工与异化劳动导致的人的畸形与片面的发展,通过革命,“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涵
      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要包含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扬弃以及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观的追求。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待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态度始终是辩证性的。马克思肯定了资本主义人权观念的卓越贡献,但也尖锐地指出了其局限性与虚伪性。就肯定的意义而言,资产阶级通过启蒙运动,推翻了宗教神权与等级特权对人的制约,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和肉体,启蒙思想家主张以人性对抗神性,以人权对抗特权,秉持理性主义的精神,也为后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做出了智识上的铺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实践意识是一种启蒙,它揭示了披在封建剥削上面的政治、宗法、宗教和闲逸的外衣的世俗意义”。资产阶级要实现商品交换,就必定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以及对产品的所有权,这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就是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凭借着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口号,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摧毁了封建特权制度,建立了自由平等的王国,以人权形式承认和批准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将人权从理论变为实践与法律,也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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