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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治理结构

    时间:2021-06-29 04: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配置公司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然而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内部人控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公司治理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历史演变和典型模式进行研究,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模式;健全完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源于英文翻译,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界定,国内外学者由于分析和强调问题角度的不同,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有较大差异,现将各国比较有影响的学说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组织结构说。即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一种组织机构。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经济学家吴敬琏,他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第二、决策机制说。即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是一种决策机制。奥利弗·哈特提出了公司治理机制说。“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活,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
      二、当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及其他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有特点,即所有者(即股东)、经营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有一定差异。根据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公司机构设置中的地位、权力分配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同,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单层委员会制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治理结构,是在股东会之下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来兼任监督的职能。业务经营是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并授权其负责执行。这种模式最突出的法律特点,在于它的董事会兼有经营和监督的双重职能,一身二任,既有管理经营的职能,又有监督的职能。
      第二种是双层委员会制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此种别于其他模式的最主要标志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监事会和董事会,由此形成双层委员会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监事会不仅赋有监督的职能,而且也具有某些实质性的管理或者决策职能,这种实质性的管理决策职能,最重要的是选举董事。德国模式下的董事会不是由股东会来选任,而是由监事会来选任的,股东会选任产生监事会,监事会再选任产生董事会,形成了这样一种链条的结构。这种德国模式被许多的大陆国家采用。其监事会的设置和作用与英美法系的大公司的董事会类似,实际上其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执行机关。
      第三种是折中制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基本的结构是设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董事、监事会和监事、会计监察人。折中制的日本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代表董事制度和监督制度。董事会为会议体机关,对外不代表公司,公司的代表职权由代表董事行使。在公司监督体制上,《日本商法典》明确规定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第259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并监督董事职务的执行。”另外公司内部的监事或监事会、公司外聘的会计监察人也履行对公司业务、财务的监督权。并且随着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形成区分监督制度,具体是大公司设监事会,小公司设监察人,根据公司的规模设定监事会或者监察人。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通过我国公司的治理实践,我国多数公司存在非常突出的普遍性问题,股份公司特别上市公司尤甚。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为此做出很大努力,特别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出很多尝试,出台很多规则来改变公司治理的现状。但从目前的治理情况看,这些问题依旧存在,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现将存在问题叙述如下:
      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掏空公司的现象经常发生。近年学界经常讨论大股东操控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以至于此问题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最突出的问题。多数学者将我国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归因于“一股独大”,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为国有股。
      第二、董事会的结构不合理,内部董事和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比例过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的作用有限,此问题为结构性问题。董事会名义上代表了全体股东,而实际是大股东和控制股东的代表。其构成主要来自大股东来推荐的人选,占据董事会构成绝大多数。尽管2005年《公司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功能没有实质性的发挥,即使发挥,其作用极其有限,变成“花瓶董事”,“名义董事”,这是在董事会机构当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监事会流于形式,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名不副实。公司本来是三权分立各司其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然而其中最弱一环为监事会,名不副实。虽名义上其法律地位和董事会平行,执掌监督大权,但实质上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监督制约作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不受限制,监事会形同虚设。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面对我国公司治理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对此笔者采取建议如下:
      第一、调整公司产权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各组成机关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实际效能的发挥。从目前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方式较为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股比例降低后,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股东组织构成,形成各类产权主体平等相融,防止了国有股垄断“话语权”,也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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