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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公河航运安全合作机制研究

    时间:2021-06-28 16: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湄公河流域的开发,湄公河沿岸各国贸易往来不断频繁,湄公河流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合作机制纷纷建立,湄公河作为连接中国,泰国、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六国的重要水道,在湄公河流域经贸往来的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黄金水道”,但是湄公河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航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湄公河惨案的发生,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本文将从湄公河航运安全的现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分析了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问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航运安全合作机制大国主导
      湄公河,享有东方的多瑙河的美誉,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共六个国家,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河流,一直以来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贸易往来,航运的重要地段,从1992亚洲开发银行首先提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计划后,湄公河流域各种合作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取得快速发展,湄公河因投资见效快,运量大,运输成本低,成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黄金水道”,因此湄公河航运在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往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现如今湄公河国际航运累计进出口量达二百万吨,贸易额达逾一百亿元人民币,为沿岸国家和民众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随着湄公河航运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水道航运的繁荣,湄公河航运的安全问题也渐渐凸显,2011年发生的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也给沿岸各个国家和政府敲响了警钟,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开始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湄公河航道目前安全现状
      湄公河流域合作开展以来,湄公河沿岸各国通过签订各种多边的和双边的协定和条约规划开发湄公河航运,并采取具体措施优化湄公河航运条件, 比如清理航道浅滩、礁石,疏通航道,提高航道的等级水平,改善了航道的条件,减少了海损的发生,这些举措也起到了很大的成效,避免了船舶因航道的恶劣自然条件而遭遇安全风险。 除此之外,湄公河航道上数目不断增多,吨位不断升级的船舶带来的物质诱惑,使湄公河上的犯罪问题也突显出来,再加上湄公河航道地理位置特殊——靠近贩毒活动的猖獗之地“金三角”,沿岸高山峻岭,丛林茂密,人口稀少,又地处偏狭之地,处于各国管辖的真空地带,因此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据资料统计,近年来,湄公河地区发生抢劫、敲诈、勒索航运船只的事件达到近百起。犯罪活动猖獗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二、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合作的制约因素
      (一)安全问题具有跨国性
      湄公河国际河流的性质决定了预防和打击针对湄公河航运的犯罪需要中老缅泰四国的密切合作,而跨国警务合作是首要的,具体到跨国警务合作,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力量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即使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了跨国警务合作的条约前提上进行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主权和人权的冲突问题,为了预防打击航道上有组织犯罪而进行的跨国性的合作,必然会出现如何平衡主权和人权的问题,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基本权利的规定,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但是湄公河沿岸各国政治经济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其中中国的综合实力最强大,泰国次之,缅老柬三国经济非常落后,加上政局不稳,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维护湄公河航道安全的责任,这样就会出现跨国的警务合作会出现由哪个国家主导的问题,中国作为当中最发达的国家,往往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并且中国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往往在地区安全合作中也担当着主要的角色,巨大的实力对比悬殊,中国无形中给其他小国带来威慑力,加上“中国威胁论”等国际舆论的影响,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别所带来的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对这势必会给其他的小国带来“不平等”的感觉,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国家担心,湄公河流域的合作会造成中国影响力的过分渗透而中小国家对大国的恐惧心理会妨碍合作的开展。中小成员担心自己在合作中丧失自主地位,沦为大国附庸。在这样的合作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到非传统安全合作,比如为了保护航道航行安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需要的跨国警力,甚至军事力量的合作,这些合作使湄公河流域的其他小国造成中国军事渗透的顾虑。并且受属地管辖原则的影响,警务合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手续繁琐,要求和限定太多,我国只能在外国的政府的同意下,联合或协助执法,而湄公河航道地处三国交界偏狭之地,各国的执法力量有的甚至触及不到这个区域,另外,各国的警力也有限(怎么有限),装备落后,甚至有的地区警力资源还比不上有组织犯罪的团伙。而有实力进行执法的派遣国的力量又触及不到他国。所以给对于打击湄公河上的有组织犯罪是很不利的。
      (二)现有合作机制的不健全
      就目前来说,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主要有四个: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GMS经济合作”是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起步最早、成效最大的合作机制之一;“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是以东盟为主导、东盟10国和中国共11个国家参加的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新湄公河委员会倡导的“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是由湄公河下游四国参加的地区性合作组织;“黄金四角经济合作”是以澜沧江-湄公河为主轴的中、老、缅、泰四国毗邻地区的小区域经济合作。
      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机制通过20多年的发展,在许多领域都展开了合作,但是合作领域偏重于交通、能源、电讯、环境、人力资源开发、投资、贸易、旅游、农业等领域的合作,主要合作项目集中在促进经济贸易方面,但是在打击湄公河流域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GMS经济合作”把禁毒合作纳入合作领域以外,其他合作机制很少提及。目前,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只有对于禁毒合作制定了各种专门性的法律条文,比如1993年,中、老、缅、泰四国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纽约签署的《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1995年,越南、柬埔寨加入,该机制第一次部长级回忆在北京举行,制定了指导国家具体开展禁毒合作的《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而针对除了禁毒之外的有组织的犯罪的专门法律文件还处于空白,在 2000年,中老缅泰四国签署的《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中。第21条明确提及各国须合作提高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但是没有制定具体的措施,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没有关于预防和打击湄公河航道有组织犯罪与会议形式进行商讨,关于湄公河非传统安全除禁毒以外的专门性法规几乎处于空白,更不用谈及具体的措施和安全维护联合行动。即使有过关于打击湄公河航道犯罪的联合行动,也是在安全事件发生以后的一些补救和事后防范措施,没有建立预防和打击航道犯罪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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