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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自诉案件之重婚罪对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

    时间:2021-06-16 16:04: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重婚被列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考虑的是此罪对社会安全危害的程度,而忽视了对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本文结合当前我国道德现状进行论述,分析重婚列为自诉案件之不足。再者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势必影响道德观念的形成,进而影响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和社会公民道德的建设。由此,在社会转型期,把重婚列为公诉案件更有利于我国社会公民道德建设。
      关键词 重婚 自诉 道德建设 公诉
      作者简介:朱运灵,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00-02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否健康时刻影响着社会道德的建设。目前,家庭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呈现多元化,对婚姻的理解也在呈现多元化,婚姻已不再是原来传统观念的婚姻,它在社会变迁中已不知不觉中被一些人赋于了不同期望,由此也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道德问题。
      一、黄永彬遗赠案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与本省姑娘蒋伦芳经自由恋爱,于1963年5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的感情及生活都较融洽。1996年,黄永彬邂逅小他近30岁的张学英,两人相识相知后便在外租屋过着公开同居的生活,致使周边的左邻右舍和群众也都认为些二人是对老夫少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于医院立下书面遗嘱,遗嘱明确表示将黄永彬自己份额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变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得房款的一半4万元,自己曾使用过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并于2001年4月20日到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根据黄永彬所立的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于2001年4月22日因病去逝。在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黄永彬的同居者张学英与其聘请的律师前来阻拦,并当着黄永彬发妻蒋伦芳的面公开了黄永彬所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案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社会上争论的焦点是作为“二奶”的张美英在法理上是否有权继承黄永彬即她所谓丈夫的遗赠。
      这是一场有关道德伦理的诉讼,是一种典型的违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公开同居,其居住周围群众都认为黄、张二人是属老夫少妻的夫妻关系,黄、张二人的行为已违悖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关于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和第三条第三项禁止重婚的法律规定。据此规定,黄、张二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黄永彬与张学英于1996年相识后便外出租房,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达近五年,其左邻右舍及周边群众也都认为其二人是老夫少妻。《婚姻法》虽未对重婚的内涵作出规范,但黄、张二人同居生活已为周围群众确认可为夫妻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在我国长期存在,涉及范围很广。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群众更加习惯以举办婚礼的形式认定是否结婚;二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清楚;三是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少,路途远,不方便;四是有的地方政府借结婚登记搭车收费;五是一些人规避法律,如“包二奶”。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为重婚罪。因此,黄永彬的行为已完全符合重婚的认定标准。《婚姻法》第45条明文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自从设置重婚罪以来,因此而获罪的少之又少,这与重婚列为自诉案件不无关系,社会上已对一些所谓的“包二奶”现象亦是司空见惯了,可见原有的道德体系在逐步崩溃瓦解。本案中涉及了《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涉及了《刑法》第258条的重婚罪(【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涉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成效的问题。
      黄永彬与张学英在外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五年,而他们却不用为自己不道德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主要源于社会道德规范约束力在不断地弱化,而有关法律规范却因程序和设置问题而显得规范力度弱小。在这种情况下,重婚行为不仅直接危及家庭的稳定,更是影响社会公民道德的建设。
      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道德状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体制的转轨,即从高度集中的计划再分配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二是结构的转型,即从农业的、封闭的、乡村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开放的、城镇的现代化社会的转型。不论是农业的转型,还是工业的转型,如此大范围的转型在世界上可谓是独一无二。加上由于改革开放,西方文化的东进,这就使中西方的文化、道德、思想等全方位地发生碰撞,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再者是我们的经济体制已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它给我们原有的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它的冲击力度和速度远远大于建设新的道德体系的速度。
      因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多元价值取向和多种道德观念并存的情形,使社会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和调控作用,特别是一些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出现,如彭宇案、许云鹤案的出现,更冲击了人们原有价值取向,也促使人们对当前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问题进行了新的判断。在目前还没有建立新的、并为社会公民所认可并自觉践行的社会道德体系前,人们都在觀望或是各行其是,或无所适从,一部分人则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地践踏道德等。如“包二奶”不仅直接危及家庭的和谐稳定,还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危害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这当中重婚或“包二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它不仅仅是危及社会最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而且会导致家庭的破裂,更有甚者是家破人亡,还会危及下一代健康成长和道德观念的形成。
      三、重婚罪被列为自诉案件对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先后制定下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确定每年的9月20日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日。《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虽只有二十个字,但它却有着极丰富的内涵,它是公民用来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关系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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