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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五个基本向度

    时间:2021-06-10 00:07: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代中国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稳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并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核心内容则是围绕少数民族权益保护这条主线,依照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少数民族较为聚居的地方,建立少数民族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含有五个要素: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这五个要素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整体系。文章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结构出发,试图基于五个要素,提出当下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可能方向。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完善;基本向度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通过自治权的行使,实现少数民族对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在构成要素的研究,大多也是从这一法律诠释出发的。有学者在对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民族政策考察之后,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含四个要素,即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自治机关、自治权等。另有持相似观点的学者,在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进行大量案例研究之后,也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性要素为地域、群体、自治机关、自治权等。就某种层面而言,这两种观点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部构成,抓住了制度的根本和核心,但又都忽略了一个极重要的要素——自治法规体系。法制对于现代民主政治来说,往往具有第一重要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必然要有法律作为后盾,并以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准。由此,我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整体系构成,应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自治法规等五个要素,文章也正是基于这五个要素,内生性地提出了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五个基本向度。
      一、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新整合与平衡
      少数民族群体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客体,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就没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就无从谈起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离开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就失去了意义”。而与少数民族最直接相关的便是少数民族权利,是构成完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体要素,完善民族区域政治制度,首先就要从少数民族权利说起。
      其一,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原则不可以改变。目前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即该权利是民族群体权利还是民族成员个体权利说法不一。根据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呈现的内容,我们既可以把少数民族权利理解为一种集体性权利,也能理解为个体性权利。作为集体性权利的少数民族权利,是国家公共权力基于少数民族利益及其特殊性确认和保障的一种集体性权利,是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以个体权利形式出现的少数民族权利,是少数民族作为民族群体成员之一和作为公民个体应当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以及享受以少数民族个体为受众的优惠政策的权利。当然,无论少数民族权利以民族群体权利还是以个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都应当得到公共权力的有效保护和社会的尊重。
      其二,促进民族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整合。现代民主政治多主张公民个体平等、自由,强调在一国家单位内,无论是多数民族成员还是少数民族成员都是国家公民,享受平等公民权。然而,介于多民族国家特殊的族情,党和国家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对照前苏联、美国与西班牙、瑞士等国家的民族政策,可以发现在各民族同质性较低的时候,忽略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是不利于族际整合和民族团结的,甚至可能引发族际冲突,单纯强调公民个体平等权并不可取。于是,在既要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又要兼顾现代民主政治需求的情境下,我们应当通过把少数民族成员整合进现代公民社会,使民族身份与国家公民身份相融合等措施,在少数民族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有效平衡,并对二者加以整合。
      其三,寻求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当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范体系中,对少数民族所拥有的权利作了较为详致的规定,且具有操作性,而对少数民族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作规定却相对较少,并且操作性较弱,权利与义务之间存有某种失衡。有鉴于此,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各民族成员实现义务履行构建相应的机制,使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二、构建完善的民族自治法规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法治化既是检验制度成熟程度的衡量尺度,也是推进制度定型的基本方式。我们认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构建完善的民族自治法规体系。
      其一,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规章。诚然,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少数民族自治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但是,我们也可以明显发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规范中有着诸多“应当照顾”、“应当给予”之类的政策性用语,使其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法律的实施难度。对此,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要依托国家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不断完善业已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并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实际工作,制定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
      其二,建立落实民族自治法规的保障机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制度体系的诸多内容没有明确边界,实施程度难以把握,对如何处理违反制度规范和相关法律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严重影响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为此,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自治法规体系,须构建完整的制度和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即“建立法律规章的事前协调、贯彻执行、审察监督、追究惩戒”等四种机制。
      其三,加强民族自治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个民族的法制意识,与其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化程度有着极大的关联性。目前,在我国一些相对较为偏远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经济和文化教育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尚未形成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仅仅是知道有这么一项制度和法律存在,很难依靠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自身权益。在这样的现实下,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不仅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身的建设,还要加强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懂法、知法、用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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