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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与旅游事业协调发展

    时间:2021-06-05 20:03: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迁西县在发展钢铁经济的基础上,将旅游业作为立县第二大支柱产业,积极开发,推进实施“八大景区”计划。分析现有景区和计划开发的景区内容,宗教占有重要地位。政府对旅游业的开发,为宗教场所扩大规模,提升档次,规范管理创造了机会,如何协调景区宗教和旅游的关系,推进共同发展,进而实现宗教事务和景区建设和谐双赢局面,围绕这个主体,对景忠山、凤凰山两个重点景区宗教场所建设和活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
      1、景忠山景区和凤凰山景区宗教的基本状况
      1.1景忠山景区的宗教状况。
      景忠山圆通禅寺是迁西县最早的寺庙,始建于明代,当时称作“三忠祠”,供奉岳飞、文天祥、诸葛亮,是三屯守军激励将士忠君爱国的教育场所;清代改建为娘娘庙,供奉碧霞元君娘娘,清朝几代皇帝上山朝拜,赐宝题字,景忠山声名鹊起,香客不断。尤其是近年来,上山朝拜,观光旅游之人络绎不绝,每逢4月18庙会人更是人潮如流。
      景忠山是一个以宗教文化为内涵的历史名山,宗教在该景区站有重要地位。景忠山现有佛教活动场所一处——圆通禅寺,有僧人6人,信众1000余人;有道教临时活动点一处——碧霞元君庙,有道士3人,信众约200人。目前该景区旅游业由个人持股经营,宗教场所的僧人和道士受到两条制约,一是经济收入没有实际掌控和支配权,收入由景区公司来分配;二是单独开展宗教活动困难,很多场合都要配合景区利益开展活动,佛教活动的独立地位受到影响。
      1.2凤凰山景区的宗教状况
      新集凤凰山历史上每年2月19都有庙会活动,信众较多,香火也比较旺盛。2008年经省、市宗教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了正式佛教活动场所——普陀禅寺。该寺占地23亩,现有僧人12人,信众1600余人。凤凰山景区也是以宗教文化为主的场所,进香拜佛是主要的旅游内容。这里寺庙和僧人实行自我管理,寺庙建设资金靠僧人自己筹集,寺庙收入由宗教场所自行管理和支配,寺庙单独拥有自己的产权,但收入少,生活很清苦。寺庙和景区保持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2、对两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模式利弊的分析
      景忠山和凤凰山两个宗教活动场所,在场所管理和资金来源上有明显不同,景忠山以旅游公司为主,僧人可以直接使用场所,但缺少直接管理权。场所发展的投资模式也不同,旅游公司是景忠山的投资主体,包括宗教场所投资也是由公司出资,虽然收益和管理主导权在公司,但宗教场所也省却了筹资辛苦,可以使用建好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凤凰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持了宗教的独立地位,场所建设僧人自己筹资,场所使用和管理都是自己直接决策,资金投入靠的是慈善捐款和信众扶持。客观地说,景忠山管理模式,景区更多地代办了宗教事务,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宗教活动的开展,与佛教教义有冲突之处,宗教发展受到一定制约,由于僧人缺少独立的管理权、独立的经济收入支配权,做和不做一个样,即使做好也缺少自己独立发展的空间。因此,教职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很好发挥,宗教活动的积极意义难以显现。由于缺少教职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就难聚更多的宗教人气,造成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朝拜、旅游活动,缺少深刻宗教文化内涵的特殊形势。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宗教和旅游的关系处理好,这种模式也有很大优势。一是旅游公司的积极开发,填补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资金不足,为宗教活动场所上规模,提升档次解决了物质基础。二是旅游做大,游客增多,作为旅游重要内涵的宗教,也随之增加影响,有利于增加宗教的知名度。
      凤凰山宗教活动场所走的是政府监督、独立办教的模式。宗教场所建设中,景区给予了大力支持,但双方始终都是平等的法人地位。这种模式有三点优势。一是符合国家自我管理,独立办教的基本要求,宗教场所建设、宗教活动情况依法监督的政策界限更加清晰明确。二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更加便捷高效,管理内容和管理对象更具体,更容易把握,监管力度也更容易体现,避免了个别宗教场所建设不伦不类,宗教活动由于运作主体不清,执法难于具体操作的问题。三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得到提高。教职人员的劳动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历史遗迹得以保留,增强了教职人员的荣誉感,为场所做事,就是为自己做事,就是为信众做事,创业的艰辛,创业的收获感,使这种模式内部更和谐,僧众更团结,更具有亲和力。这种模式下,要做好宗教场所建设,需要突破三个难点,分别是资金筹措、吃苦敬业、团结协作。三点相互支撑,缺一不可。解决这些问题,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3、解决宗教和旅游景区的和谐发展问题,需要摆正三个关系
      宗教作为特殊的社会文化,融入当今蓬勃发展的旅游事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实现宗教事务和旅游事业协调发展,需要摆正三个关系。
      一是宗教服务于社会与自身发展需要的关系。宗教既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又要服务于社会。服务社会的方式是多样的,配合景区建设,以宗教文化的感召力推动景区发展,弘扬佛法,教化信众就是具体方式之一。这里要注意两点,首先是不要为了服务,忘记了宗教的本质。当今经济社会,不同价值观念冲击着各种文化理念。如果为金钱所惑,以谋利为目的服务社会,就丧失了宗教的本性。从这种目的出发,即使宗教与旅游结合的再好,也不是好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次是宗教要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地位,这是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独立地位包括:独立的环境,以利于修身养德;独立的管理,以利于恪守和落实教规、教义;独立的宗教活动,以利于广结善缘,教化信众,增加社会影响。只有保持这种独立的宗教地位,从佛教发展的实际出发服务于社会,才能保证宗教依规、依教正常发展。
      二是摆正宗教事务和旅游工作的关系。宗教为旅游提供资源,配合旅游景区做好景点开发,以宗教吸纳信众,吸引游客,互利双赢是应该的,但相互间是互相协调,相互支持的协作关系,旅游企业不具有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在景区建设上,只有双方相互配合,各自发挥优势,才能更好地推动旅游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和规范宗教事务。在宗教事务和旅游工作的关系中要彻底消除宗教是旅游工作的一部分的错误观念。
      三是要摆正宗教事务自我管理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组织,完善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这是宗教管理的基本政策,但必须强调政府宗教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政府对宗教事务监督和管理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景区宗教事务即使和旅游开发结合的再緊密,也必须服从政府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宗教的合法利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利益受到侵害,政府部门依法协调解决;政府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行为,维护宗教秩序,保证宗教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管理,有序进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是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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