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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宗教治理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时间:2021-06-05 20: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西方国家通过确立政教分离原则逆转了与教会的关系,开启了政治现代化进程。政教分离的实质是限制教会染指政务。历史表明,基于“神圣-世俗”二元化的政教关系并未完成宗教的去政治化。与此不同,中国的政教关系很早就实现了“以教辅政”的格局。当前,我国宗教关系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关键词:政教关系;政教分离;宗教事务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4-0090-07
      政教分离原则是大多数现代国家处理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虽未明确见诸词语,但《宪法》表达的内涵符合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分离不等于无关。一方面,宗教界人士仍以公民身份或代表宗教界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宗教团体需要服从法律法规的指挥,服从和拥护党的领导。二者之间的关联本属政教分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经常被忽视。因此,在国家与宗教的矛盾中就形成了一种奇怪的局面,对立的双方提出了相同的诉求:宗教应当去政治化。显然,不同的立场对何为“去政治化”有不同的理解。从执政者来看,宗教应当摆脱无政府主义或外国势力的渗透,而宗教界尤其是地下宗教团体总想摆脱政府的监管。
      一、政教分离是西方政治现代化的产物
      政教关系问题包含多个层面的理解。政可以指政治,也可以指政府、政党、国家。教可以指宗教,也可以指教会、信仰或教化。这些相互关联的含义给政教关系问题平添了许多复杂维度。究其本意,政教关系问题本来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政是指民族国家,教是指教会。政教关系是西方民族国家与基督教会之间复杂的斗争关系。政教分离正是这场漫长的斗争进入现代化门槛后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有人说,政教分离原则可以一直追溯到耶稣本人。因为他在回答犹太人是否要向凯撒交税时表示:“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但是很难说在这句话里就包含有耶稣对政权与神权、世俗与神圣、此岸与彼岸的全部思考。因为毕竟在耶稣活动的时代,基督教组织对罗马帝国不得不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在耶稣身后的数千年间,随着教权与政权的不断消长,所谓政教关系的几种主要类型悉数登场。从被设立为罗马国教到掌控教皇国,教权与政权之间的交葛越来越深。这个过程的顶点一直推进到11世纪至12世纪的“教皇革命”。“教皇革命的开端,就是罗马教皇企图把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基督教皇帝——几个世纪以来,他一直在教会生活中扮演主角——降至低微的俗人的地位,甚至比層次最低的教士还要不如。”[1]神权取得了高于政权的公开地位,过去的“君权神授”变成了“君权教会授”。教会剔除了世俗权威的神圣性。作为斗争的结果,王权削去了教会的部分世俗职能。神权和王权各自管辖相应的区域。有人认为,这是“中世纪的政教分离”[2]。尽管与通常的理解相距甚远,但这种分离主义思路的确与现代政教原则有若干相似之处。
      通常意义上的政教分离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的产物,是通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环节实现的政治序列的大洗牌。与中世纪的分离主义相似,这种分离原则服务于特定的主从秩序。在中世纪,宗教是国家的内在目的,国家是宗教的外在工具。教会是晋级天国的阶梯,或者就是神的王国,国家只是尘世中有限的国度。作为对中世纪封建秩序的反动,资产阶级政治运动就是要把这种序列颠倒过来。这一进程肇始于文艺复兴运动中世俗理性的复苏,而宗教改革运动正是世俗王权与教廷分庭抗礼的运动。颠倒后的世界中“人民主权”取代了“君权神授”,教会进一步失去了对世俗世界的控制,宗教被世俗反噬。政治不再需要神学庇护,教会也无权为君主加冕。作为普通社团法人,教会成为国家的一部分,其职能仅限于道德教化、终极关怀等“超越性”任务,不具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宗教在现代世界存在的意义体现在启蒙思想家的二元构想中。洛克是政教分离论的积极鼓吹者。他极力主张“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3]。国家与教会因所获的授权对象不一样而实施分离。国家的权力在于保护生命、自由、财产等人权不受侵犯,掌管灵魂拯救的任务只能由教会承担。“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3]6既然灵魂属于超验世界,那么司职灵魂事务的机构就不要太多干涉经验世界。经验世界以利益为连接纽带,“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3],因此,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高协调机构不受教会约束,教会也不能像国家机构那样用外力处理灵魂事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上帝不可能授予某些人特殊的权力而强迫任何人信教。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个教会是因为人们确信那个教会里有自己喜欢的表达信仰的方式。因此,教会是人们的自发组织,其存在依赖国家的立法保护。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政府与教会各司其职,互不僭越。
      这一原则最初在北美落地生根。美国是实施政教分离原则的先驱,其宗教法治实践时常被引为样板。由麦迪逊和杰克逊共同策划,1786年通过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被看作开创了政教分离体制的先河。其核心思想是,既然全能的上帝把人类的思想创造成自由的,就应该让人们自主地决定宗教信仰。世间的教会中不过是时常犯错的人,让他们主导人们的信仰实在是专横虚伪的。1789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的表述被看作政教关系的基石。一切有关政教关系的案例均以该修正案为宪法依据。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设国教”的主旨是宗教不得干涉政治。任何出于宗教原因的政治决策都会引来“设立国教”的质疑。“信教自由”是限制政治以保护宗教。在政治无倾向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由的信仰。分离主义是贯穿二者关系的突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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