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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保险业排名

    时间:2019-01-23 03:19: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正日益凸显。相应保险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得到了一定的长足发展空间,透析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保险法制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和机制不及时转换,保险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尽快完善是会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的,我们得出结论,保险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保险业;法制;发展;保险法;新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2(C)-0096-02
      
      保险是一种风险集合和分散的机制。即通过某种机构(保险人),集合具有同质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遭受该风险事故的发生所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商品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正日益凸显。
      回顾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一共经过了四个发展时期:第一阶段是在五十年代的初创时期,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拓荒阶段,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保险业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在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本外币保险业务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此阶段为保险业的低谷时期;第三阶段是八十年代,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险业迅速崛起,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多方面广泛的服务,此阶段被称为保险业的复苏期,但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人保独家垄断状态;第四阶段是九十年代,保险业独家垄断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外保险公司多家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新格局,人们称之为保险业的发展到来了,特别是加人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保险市场重新整合,中国保险业面临了更大的挑战,加之近几年外资保险公司先后涌入中国市场,抢占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就加剧了市场竞争,这对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保险业俨然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保险业加快对外开放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业的法律制度直接影响或制约保险产业的发展方向或发展前景。如果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和机制不及时转换,保险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尽快完善,这将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
      透析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法制环境,我们先要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保险法制?保险法制,顾名思义是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与保险商业经营治理和行政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实施和适用的统称。我国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特别是在200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保险主体逐步增加、保险业务稳步增长,保险市场日益活跃,保险业的监管不断加强,保险业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保险公司的经营治理水平也有所提高。这些足以看出,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制,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变化,社会需要的不断增加,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了很多问题和矛盾,过去的《保险法》呈现出的相对滞后与保险业的较快发展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改善保险法制环境,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1]。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保险法》的亮点在于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核保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其更多的职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也使该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出,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依法经营的新阶段,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服务,也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这样,新保险法仍存法律盲区,在2010年10月29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法律实务研讨会上,新保险法修改时的重点条款实施一年来出现了诸多疑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保险法司法解释[2]。例如新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问题在于,若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死亡,司法机关将不再追诉,保险公司无法取得有罪判决,那么故意犯罪应该由谁来认定。保险公司表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凡是故意犯罪引起的死亡、伤残都不赔,也是此类赔付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比如聚众斗殴时被别人打死是否理赔,偷盗时因对方防卫过当而导致死亡是否理赔,抗拒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时导致死亡、伤残是否不赔,这些都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
      加强法制的完善和监管力度是决定整个保险业能否顺利,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决定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因素。完善法制,强化监管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行业法制的完善,监管力度的强化是我国保险业能否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事业发展的土壤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一个有利于保险事业发展的环境背景。只有这样,公众才会放心并积极地参加保险,保险从业人员才能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潜在保险需求才能转化为有效保险需求。二、配套法制法规的不健全将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符合保险业运作规律的法规和政策,就创造不出促进保险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宽松外部环境,这会利于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同时保险从业人员也会钻法制的空子,无视风险大小而盲目拓展业务,扩大市场规模,不安排再保险,以至给经营酿成潜在风险;居民将不信任保险,淡化保险意识,不参加保险,并产生恶性扩散效应,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三、保险法规的健全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保险的普及程度。
      完善保险法规,强化保险监管力度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注重保险法规宣传。二、普及保险知识,将风险意识和现代保险保障观念引入国民教育中,从转变国民思想认识人手,促使其重视自我保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料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促使人们居安思危,学会如何编织保险保障网,如何积谷防饥。三、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险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保险知识的自觉性,加大政府职能部门对保险事业发展的关注,支持和协调力度,理顺保险监管机关,各政府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四、强化政策和法规引导。政府可在财政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公众参加保险,同时使公众的保险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
      [2]法制日报.2010年11月4日.
      [3]张倍源,刘清元.依法监管 促进保险业发展[A].甘肃保险论文集[C],2004年.
      [4]杨东霞.中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5]郑志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保险法制的完善[D].暨南大学,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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