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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因素与社会稳定”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06-04 20: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B967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2-0586(2014)01-0139-03
      由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南京师范大学联合主办,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承办的“民族因素与社会稳定”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2月7-8日在南京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隆重召开。学术界、宗教界、政界代表共40余人探讨“民族因素与社会稳定”相关问题,研究当下正在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体事件及其影响、比较东西部差异、探讨解决思路及政策发展方向。
      开幕式上,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国家民委巡视员、研究室副主任黄忠彩致辞。朱晓进阐释了此次会议的深刻内涵。他认为在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中,民族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发展的诸多重要因素之一,民族问题牵涉到政治稳定、民生幸福、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中央的方针是非常明确的,民族问题无小事。深层次探讨民族问题能够为中央相关部门的政策决策提供良好的建议。黄忠彩指出,当前国家民族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以后,如何进一步应对挑战,如何搞好民族工作,如何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不仅是国家民委的或者是民委系统的工作,更是涉及全社会的工作。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深入探讨该议题,为国家民族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建议,意义重大。
      白友涛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东部地区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课题组提交了约18万字的研究报告。报告通过大量具体案例,分析了东部地区涉及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背景、原因、阶段性特征、地域性特征、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等等,讨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借鉴国外社会安全机制的方法,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少学者为“报告”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兰州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江苏省委党校、南京理工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宁夏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社科研究单位的学术界代表先后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学者们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话题:如何解释、如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
      1,要正确看待民族问题、群体性事件。白友涛在研究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基本关系的过程中得出结论,“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代表社会不稳定,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不能划等号。社会发展是动态的,事件发生后制度会作出一定的调整,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形成新的稳定,进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杨文炯提出,中国当前出现的民族问题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如果忽略了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仅仅把目光聚焦在民族问题上,不利于正确看待民族问题。有些事件发生在东部,被人冠以“群体性事件”,而同样的事件发生在民族地区的就变成“另一种”性质的事件了。良警宇认为,舆论宣传在归因民族因素或社会因素之间,更应该侧重强调社会因素。“民族因素是否真的非常突出,应该置身于整个社会的语境下探讨,而不应在研究或者宣传过程中有意无意将民族因素放大”。
      不少学者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群体事件,认为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主要与利益分配不均及人口的流动有关。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相对剥削感,形成冲突的事件很普遍。例如新疆是全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本地区经济很贫困。贫困使社会问题公开化、复杂化。不同社会问题之间又有错综复杂的联系,一个社会问题会导致另一个社会问题的出现,比如失业导致贫困、贫困导致犯罪、犯罪导致怨恨政府等恶性心理状态的产生,恶性心理状态可能导致恶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隐形歧视,也是东部地区民族因素群体性事件频发是一个原因。白莉认为,东部地区表面上没有这种歧视,但走访有关政府部门时,发现还是比较严重的,主要表现在对于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回避或搁置处理。社会上对少数民族也存在隐性歧视的现象,不论在就学、就业、就医、升职还是经商,都给少数民族群众带来相当大的不便。产生隐性歧视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和民族宗教分离有关,其次是政府的处理态度和汉族社会的包容度。应从三个方面来改变,一是对待少数民族应该一视同仁;二是开放宣传,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的宣传常态化;三是加强对宗教群体的教育,应鼓励宗教群体参与社区治理。
      与会的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等省民委主要领导都参加了讨论。江苏省民委副主任王在郑认为,“不同民族文化背景差异较大,流动过程中产生不适应造成冲突不可避免”。随着东部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不断向东部发达地区转移。少数民族在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过程中,会产生“两个不适应”现象。一个不适应是流入地的“不适应”,包括流入地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另一个是流入成员的不适应,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汉族。这两个不适应,常常导致各种摩擦,而没有处理好摩擦,又常常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处理这些问题的核心,一方面是协调好各民族间利益,不仅要协调好经济利益,更要协调好政治利益,使分配更加公平化。另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增进了解,增加民族间的包容性。湖北省民委副主任胡祥华认为,几乎所有的民族问题都与经济发展因素有关,所以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彻底解决民族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最根本措施。武汉市民委副主任马盘龙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国社会带来很大变化,少数民族经商是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用人为的方法来控制,这是和社会规律相违背的。少数民族进城不是影响城市稳定的因素,应该把少数民族流动的行为方式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问题,而不是放在稳定的问题来看。
      2,对于如何解决和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学界、宗教界代表和民委领导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给出了许多政策建议。米寿江认为,许多干部或民族事务管理者对民族宗教的认识很模糊,甚至是混乱错误的,许多行政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把握不准确,遇事并非遵照民族政策、法律原则等相关规定解决,而是简单粗暴地处理与少数民族相关的事件,这使得相关事件复杂化。他建议今后领导干部培训应该增加民族宗教的课程,只有增长民族宗教知识,处理问题的过程才能更准确到位。马平认为,解决民族问题需要东部发达地区有所担当,因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国家的发展已经提供了巨大的资源,牺牲了巨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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