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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工作中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14 00: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管理的水平,而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建设情况既是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内容又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发挥着极其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相关概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了解现行公安工作中群体性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策。
      关键词 群体事件 公安机关 处理机制
      作者简介:何德智、贺林波,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3-02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础理论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对于群体性事件国内学者的定义各不相同,学者们在群体性事件的表述上会采取不同的字眼,包括“突发的集体事件”、“群体事件”、“群体性公共事件”、“群众暴动事件”等,但对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相对较统一,是指由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由一定规模的群众参与的通过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方式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定义阐明了群体性事件与集体恶性事件的不同,指出这种事件的事出有因,这种事件的引发要求有着一定的诉求,因为这种诉求而由一个群体共同去找政府或是找某一个部门去要求解决问题或是实现利益诉求,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因为某一句容易激起公众愤怒的言语而引起的群体冲突事件,所以这一事件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违法性,即在要求解决诉求过程中发生了非法的冲击行为,这个违法性主要指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在冲突过程中的行为有定的非法性,这种非法特性主要指行为对公共的或是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安全造成了特定的影响;第三,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相互冲突的过程,即群体性事件并不指简单的殴打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由双方共同引起的冲突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有着一定的责任,体现为群体与行政机关或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
      (二)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多种的原因,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社会治安类型,主要是指民众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某一类社会治安事件的结果不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包括刑事治安事件、 交通安全和意外事故处理等原因,“瓮安”、“府谷”、“宝安”事件都是这一类型的,这种事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履职不到位或是执法严格引起的;二是生存条件类型,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进程中,由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土地征收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公众生活条件的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陇南”、“丽江环保冲突”等事件都是这些类型;三是经济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非法融资类、劳资纠纷类和房产纠纷类群体事件,东莞劳资纠纷、吉首非法集资;四是关注社会公平类,主要是由于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或是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引起群体性事件与行政管理机关有着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从国内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来看,公安机关占据了主导地位,从我国近年发生了几次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来看,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是政府的参谋助手:
      从近年我国国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来看,公安机关出现的时间往往是在群体性事件升级以后,在此之前主要由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或是相关的职能部门通过做思想工作、向群众解释的方式来做处理工作,到了事件升级发生冲突后才会通过群众报警、职能部门要求等方式由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地位上处于一个“助手”的作用。
      2.公安机关体现了行政的强制力:
      现行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发挥的主要功效是“维护秩序”,在群体性事件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或是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害时公安机关承担着制止暴力行为、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要实现这一功能更多表现为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制止过激的行为,有时还需要对暴力煽动人员实施人身限制或是通过拘留等方式压制暴力事件。
      (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才得以平息的,毕竟这种治安管理职能是其他机关和部门没有的,但是从几个重大的、矛盾不断激发的群体性事件升级情况来看,现行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缺乏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预警机制: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更多的是被动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对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遇到突发群体性事件再集中调动警力,这样不仅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还可能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控制。
      2.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技巧不足:
      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主要发挥的作用是“堵”、“阻”、“控”三种方式,“堵”、“阻”就是要限制事件的扩大化,阻止暴力人员对公私财物和人身的损害,对冲突现场进行控制,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害。“控”则体现为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者、主要参与人员的控制,以确保事态得以平息。
      3.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对舆情控制力不足:
      现行群体性事件控制中,事件升级后主要的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相关信息对公众的公开工作由地方宣传部门或是主流新闻媒体负责,公安机关很少直接通过公开、官方的渠道公众发布消息,引起了很多的误解,甚至由于公安机关不与公众形成正面的信息交流,引发了一些负面消息,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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