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公安情报收集工作中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21-05-14 00: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情报工作是公安工作建设和发展的灵魂,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具有主动的性质。然而在公安情报工作开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情报收集环节,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私权利来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了实现在公安情报工作开展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当结合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探讨开展公安情报工作过程中如何完善人权保护。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厘清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安情报工作之间的界限,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安情报收集工作 公民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
      一、公安情报工作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困境
      一直以来,指导公安情报工作的都是政策,随着《国家情报法的》出台,情报工作的主体、性质、职权才得以明确。这让公安情报工作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实现了情报法治化的一个飞跃。但我国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仍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弊端,在权衡两者利益开展工作仍有着难以突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情报立法不完善、情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高、公安机关忽视人权保障、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1.有关于情报立法和规定不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立法模式遵循改革开放初邓小平提出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理念,新制定的法律一般都比较粗犷,很难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规定。比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国家情报法》,这三部法律是近三年发布施行的单行法,是依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应运而生的法律,虽解决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也暴露出立法粗犷的弱点。
      2.公安情报工作自由裁量度过高
      不论是以前的依照“政策”,还是当下的遵循“法律”,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行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度都偏高,尤其是依照政策时期为重。通过近几年有关的情报立法工作的开展,已经有了成型的法律对情报工作加以法律规制,并且各类法律也有涉及到情报工作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我国的情报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情报机关的自由裁量度也有了明显的收缩。但相对与一些域外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来相比,我国情报工作的立法进程仍有些滞后。我国法律对情报工作的法律规制仍不够清楚,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度仍过高,易造成权利滥用,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公安情报工作实践忽视公民权益保障
      我国公安情报工作有着强烈的目的性,那就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切情报工作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关注。在公安机关进行情报工作实践中,往往会忽视人权保障。
      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一般不会考虑是否会侵犯相对人的利益,在他们心中,打击犯罪,成功侦破案件才是关键,尤其是在情报侦查过程中,这样的心态尤为明显。这是受我国情报工作发展进程所制约。早期我国指导情报工作主要是靠政策,近几年出台了情报相关立法,但涉及到人权保障方面笔墨较少。这就导致了情报工作人员忽视保障人权的意识形态的形成。
      4.缺乏有关部门监督
      我国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一般机关内部领导就可以审批,事后也缺少问责制度。就拿技术侦查来说,县级公安機关就可以批准侦查,缺少其他部门的监督,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情报工作,但效果却是微乎其微的。公安机关开展情报工作的出发点是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人权保障不会做过多考虑。考虑人权保障的应该是监督部门,但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监督部门去制约情报工作,这让公安机关情报工作方面权利得不到限制,不利于法治建设。
      二、公安情报工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分析
      公安情报工作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都有重要的价值取向,但二者又不能完全兼顾,引发冲突是必然的。但这种冲突是可以加以平衡的,通过有关情报立法、工作实践指导、衡量二者法益来抉择取舍。当使用情报手段来侦查破案的价值大于公民合法权益“合理期待”的法益时,必然要牺牲公民的权益。这种情况不是本文所讨论的“侵害”范畴。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过程中,办理案件常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方面是“顶层设计”情报工作手段具有秘密性和入侵性,另一方面则是情报工作人员工作方式和意识形态出现了问题。
      1.情报收集手段具有公民权利侵犯性
      与常规侦查手段不同,情报侦查具有隐蔽性、封闭性、技术性、长期性等特点,对公民生活领域具有强烈的侵犯性。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能被相对人所知晓,发生侵权可以及时进行救济。而作为秘密实施的情报侦查手段往往不会被相对人察觉,没有物理力或压迫力让相对人服从。强制力越大,对于公民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尤其像情报侦查这种“隐形”的强制力,侵犯性更强。如同美国“棱镜门”事件一样,美国国家安全局为收集大量情报数据而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几乎所有国民包括美国本土以外的人都被电子监听,个人信息暴露给美国政府,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否应牺牲如此之大的公民权利,值得思考。
      2.情报工作部门重心偏向维护国家利益
      不论任何国家,必然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摆在第一位。作为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更是要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为核心任务。国家这个“大家”和谐稳定,公民的“小家”才会幸福安康。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往往不会考虑公民合法权益是否会得到保障,认为只要能侦查破案,就算完成工作,达到目的。尤其是在使用情报侦查手段时,情报工作人员一般会考虑如何实施,怎样更好的掌握犯罪情报,协助侦查破案,很少考虑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益损害是否和侦查破案利益相适应。情报工作人员没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重心仅仅放在了如何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也无可厚非,但这并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公权力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手中,而情报部门工作人员却忽视了“人权保障”,将工作重心仅仅放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人权”的第一步就没有迈好,要想在整个情报工作都注意保障人权也将困难重重。

    推荐访问:公民 情报 权益保护 合法 收集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