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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

    时间:2021-05-13 20:04: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专利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务院及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采用行政手段对专利权的确权、管理、侵权纠纷处理和行政查处等方面所实施的全面的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权有私权属性,因此,有些观点认为应弱化对专利的行政保护。然而,不能片面否定行政保护对专利权保护的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此阐述专利行政保护的正当性及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 专利权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房笑宇、韩红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3-02
      专利行政保护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行政执法,还包括行政确权、专利授权、专利复议、行政处分、行政救济、行政法制监督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所做的全部行政行为,是全面的法律保护。从现代法治政府的角度看,在专利行政保护中,行政管理是依法进行的管理,需依靠行政执法才能实现。专利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对专利权所实施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所做的全部行政行为。
      一、专利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是由于专利权的特殊属性,对于专利权的确权、侵权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行政行为及其后期救济程序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诸多不一致的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在处理纠纷和实施查处行为时,经常出现不知道该适用哪部法律的困惑,经常因为适用法律的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专利权保护的行政措施规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那种情况下可以介入行使专利行政保护职能,却没有规定可采取什么样的行政措施且没有规定具体的约束措施。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了“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却因为只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且处罚较轻而起不到应有作用,使专利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经常遭遇“暴力抗法”。
      (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跨省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或假冒专利案件的行政执法权。这类案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专利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调查取证非常艰难、专利权人维权道路迟迟得不到保障。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赋予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执法权。因没有形成纵向到底的行政保护体系,虽然与商标权同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却大不一样,致使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二、专利权行政保护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一)专利权行政保护能有效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
      行政权一直是解决民事纠纷和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救济是最终救济但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化,民事诉讼纠纷数量增幅迅速,已经远远超过目前我国司法机构的承受力。通过诉讼外的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在世界范围内正演变为一种潮流,民事纠纷行政介入机制也逐步占据重要地位。专利行政保护与专利司法保护同属于专利权的公权保护方式,有着共同的终极目的。两者应该是相互补充,共同存在,协调运作的关系,但在诸多方面有着很大不同:一是主动性不同。行政保护是积极主动的保护,而司法保护是消极被动的保护。二是终极效力不同。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终审判决具有效力终极性和稳定性;专利行政保护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则可能会因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改变,因而具有不稳定性。三是专属性不同。法院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具有民事纠纷处理的专属性,而行政保护因种种原因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务部和海关等多个部门管理。
      (二)实行行政保护符合专利权自身特性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是由政府部门核准或认可的权利,公民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任何对专利权的侵犯不仅是对专利权人的侵犯,也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侵犯。专利权具有易受侵害性。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权不同,专利权人仅凭自己的实力并不能有效保护其专利权。专利权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专利权虽然被界定为私权,但却与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有着明显的不同,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占有对国家和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远大于对一般有形财产的占有”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不当处置方式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专利案件具有技术性较强的特点。专利侵权纠纷所涉专利常常涉及大多数法官不懂的技术问题,且牵涉到潜在的市场占有率和巨大的经济利益,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希望快速和非公开解决。法官虽然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能对其他领域的精通。
      (三)专利行政保护的固有优势
      1.专利行政保护具有专业优势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有很多拥有不同技术背景的专利审查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有很多既有理工科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他们既掌握专门的技术知识,又积累了一定的行政经验,拥有普通法官所无法比拟的技术优势,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行政程序效率高、灵活性强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简便,无需像启动司法程序那样繁杂,可以在制造、加工或者运输过程中查封或销毁确定侵权的产品,使其进入流通领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损失可降至最低。与法院的应请求被动保护和不告不理的启动诉讼程序不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既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处理纠纷,也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职权开展行政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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