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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1-05-06 04: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的修改,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检察机关应积极研究应对策略,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反贪侦查工作 影响
      作者简介:王博韬,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61-0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于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本修正案共计111条,涉及到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有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内容,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丰富了证据的形式和类型,为深入、有效地开展反贪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立法支持,但修正案同时也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程序制约,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试从工作实践出发,分析刑事诉讼法围绕侦查工作方面所做修改,探析反贪侦查工作将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求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未来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对反贪初查工作要求更高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秉承了律师法修改关于进一步增加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从上位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巩固了律师法修改的成果,并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并明确规定,除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反贪侦查部门的许可,还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被监听权和诉讼权利行使遭受阻碍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律师能更加深入地介入案件侦查,从犯罪罪名、犯罪构成、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了解案件证据的弱点、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确定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现有的证据交换只是反贪侦查部门及公诉机关的单向呈示义务,辩护律师仅对部分法定的调查情况向反贪侦查部门呈示,反贪侦查部门及公诉机关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情况根本不了解,再加上个别素质较低的律师暗示犯罪嫌疑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案、证人串供以及教唆他人作伪证,导致反贪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削弱本来就缺乏客观性、稳定性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最终导致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反贪取证水平要求更严
      一是变更或增设了部分证据种类,丰富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形式和途径,但对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名称上的变更可以看出,原作为定罪量刑重要依据的鉴定结论已被立法修正为意见证据,侦查人员必须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到反贪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必须丰富财务、统计等相关知识,才能适应审查贪污类案件审计结论的需要;增设了电子数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种类,弥补了传统取证时需将电子数据通过打印等方式转化成书面证据才能使用的缺陷,但对侦查人员调取、固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电子数据的特点,才能善于调取和审查、使用。二是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更为严格。此次刑诉法修改将两高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法,并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模式、取证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改变以往“由供到证”、“重口供、轻物证”的传统取证模式,善于合法取证、有效取证,才能适用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三是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为反贪部门调取证人证言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反贪侦查的线索来源主要依赖于群众举报,而很多举报人由于和犯罪嫌疑人处于同一单位或者存在业务往来等原因,不希望和犯罪嫌疑人当庭对峙,而这种心理又和刑诉法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相矛盾,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因惧怕出庭而放弃举报或拒绝作证,使反贪侦查本已困难的寻找证人工作更加困难,如何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并愿意出庭作证,不仅考验侦查人员执行法律的能力,而且考验侦查人员的群众工作水平。
      (三)侦查措施的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制约更多
      一是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虽然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不同的理解和解读,但该原则的确立,必然从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并在该心理的支配下,以沉默对抗侦查,以逃避法律制裁。这种心理暗示对以书证、审计结论等为定案依据的贪污犯罪影响不大,但对物证书证获取困难,主要依赖行贿双方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定罪量刑的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致使该类案件的突破更加困难。二是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规定是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制度的延续,两者相互契合,构成了完整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制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正如上文所讲,亦增加了审讯过程的对抗性,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更好地掌握审讯技巧,依法讯问,才能保证讯问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提升反贪侦查质量的对策
      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有效指控职务犯罪的基础,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后续审查起诉工作的成败及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因此,反贪侦查部门应提高证据意识,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协作,通过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完善证据收集体系,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使贪污贿赂犯罪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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