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少年司法跨部门合作机制的新进展

    时间:2021-05-06 04: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0年8月,《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该规定理念先进、亮点突出。其对司法机关的机构专门化建设作了到目前为止最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突出强调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健全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这是对我国二十余年少年司法改革成果的肯定,推动少年司法改革从以往的单打独斗转为各部门协同作战,推进各项改革走向深入。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非羁押优先;平等保护;社会调查;教育矫治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8月1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配套意见》)。《配套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配套意见》修订的时代背景与艰辛历程
      
      1991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历史上首次政法系统内的跨部门合作尝试。该通知出台之时,中国第一部“未保法”还未出台,体现现代刑法理念的《刑法》和《刑诉法》也还未修订,为少年刑事案件出台一个专门的通知,是少年司法制度探索中的重大突破。通知中明确了公、检、法、司应当推动机构专门化,加强互相间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起来,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工作。通知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然而,现在看来,通知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各部门的要求主要是技术层面的个别事项,大部分还不是实质性的少年司法措施,影响日渐式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总量居高不下。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表明,1998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3612人,2008年为88891人,十年上涨164%。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稳定与幸福,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时代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机构人员的不配套不稳定、刑罚适用的不平等、处理方式的单一、创新方法的停滞、“两条龙”配套体系的断裂等等,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度来解决,进一步完善该配套工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004年11月,共青团中央启动“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确定了十项重点工程,其中之一即是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要求“探索在侦查、起诉、审判、服刑等各个环节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相关制度”。2006年下半年,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相关专家成立《配套意见》的起草小组,奔赴多省份调研论证,前后历经5个年头,反复磋商,几易其稿,经历多个不同部门的协调,在理性与务实、妥协和退让中终于达成一致。最终,《配套意见》于2010年8月正式出台实施。
      
      二、新配套体系的制度建设与改革亮点
      
      新的《配套意见》理念先进、目光长远,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最后一部分是建立、健全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许多规定非常具体,不管是目的还是内容,亮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一)进一步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力量
      1、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础。机构专门化是具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小宪法”之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肯定机构专门化的重要性,并将专门机构的案件办理范围拓展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其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办理。”据此,《配套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专门化建设均作了到目前为止最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其中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以及所属省市级部门“应当”成立指导机构(地市级公安机关也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其直接办案部门一般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目前,各部门专门化的步伐很不一致。其中法院的机构专门化较为成功,截至2009年6月1日,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219个,拥有少年法庭法官7018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基本实现了由少年法庭专门审判。2006年最高院确定的全国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庭试点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的机构专门化有了较大发展,截止目前,全国在上海、江苏等十余个省市设置未检机关,根据2006年的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43个,专门办案组1848个。没有设立机构但已指定了4389名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专门化探索起步并不慢,但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公安机关机构改革,撤销预审部门后,原有的专人办理被取消,全国仅个别地区公安机关尝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组的形式,目前并没有形成规模。但在《配套意见》颁布后,公安部有关领导明确表示争取尽快在全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均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切实加强与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侦查阶段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公安机关的专门化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配套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指导机构和办案小组,或是指定专人办理。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全程保护和少年司法协同发展的需要来看,推动公安机关的专门化刻不容缓。
      2、人员专门化是少年司法探索的推动力量。人员专门化主要是指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素质,加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因此《北京规则》规则12提请人们注意,必须对从事少年司法的所有执法人员提供专门训练。《配套意见》对少年司法人员专门化作了比现行司法解释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其基本素质须“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办

    推荐访问:新进展 司法 机制 少年 跨部门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