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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日本检察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5-04 16: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日本,检察机关叫做检察厅,日本检察厅包括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四类。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检察机关享有对犯罪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等多项职权。学界一致认为日本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而后深受德国影响进行改革,二战后受到美国影响。
      一、日本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法德对日本检察制度的影响
      日本近代检察制度的开端是以明治5年的太政官(最高行政机关)制定了日本司法职务定制为标志的。明治6年明治政府特邀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波阿索纳特,到日本参加民刑实体法和诉讼法等的法典编纂工作[1]。波阿索纳特就依当时的法国刑事诉讼法为蓝本,结合日本的政治制度特点,加以修订制定了日本当时的治罪法。治罪法赋予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犯罪、请求法官为审判犯罪适用法律等权利。但是,治罪法采用的预审制,即由预审法官直接收集证据,致使检察官侦查工作的重要性遭到忽视,这与现行的检察制度有明显差异。
      由于种种原因治罪法颁布实施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明治23年,由德国人鲁道夫起草的日本法院组织法得以制定并颁布。同年10月7日,日本旧刑事诉讼法制定并颁行。自此,日本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德国法的强烈影响。旧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和当今的检察制度权限相同的检察制度[2]。这就促成了日本的检察制度带有浓厚的欧陆法检察制度的特点。
      (二)美国对日本检察制度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胜国的美国对日本进行了占领,并根据自己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特点对日本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的重建。伴随日本和平宪法的制定,法院脱离了司法大臣的行政监督而获得独立,1947年颁布的法院法和检察厅法表明法院和检察机关在组织上也明确分离。日本现在的检察厅制度得以确立。
      二、日本检察制度的特点
      (一)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却有很强的司法性
      根据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和《日本检察厅法》,日本检察厅从中央到地方依次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四类。从日本的行政机关组织结构上看,检察厅是隶属于法务省的机关。而在刑事诉讼中日本检察官享有广泛的权利。日本《检察厅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享有对犯罪的侦查权,提起公诉权,拥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以及检察官对于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通知或向其陈述意见等权力。由此可知,日本检察厅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赋予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很大的权力
      在日本,检察厅是行政机关,但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很大权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日本检察厅法》第6条也规定,检察官可以对任何犯罪进行侦查。这说明日本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在犯罪侦查方面广泛的权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公诉由检察官提起。日本是一个起诉独占主义的国家,起诉都要由检察官来进行。《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相继规定,检察官拥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检察官对于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通知或向其陈述意见等权力。这些都足以说明在日本,检察官拥有广泛的权力。
      (三)浓厚的两大法系融合的特色
      在欧陆建立检察制度以后,强调刑事追诉的公共性质,出现了由国家机关的检察官来担当追诉任务的倾向。日本在仿照法德国家建立检察制度后则毫无例外的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并且在二战后,虽然经过美国的改造,但检察官的起诉权始终没有改变。与此同时,在日本产生了一个独具创新性的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检察审查会则以美国的大陪审团制为蓝本而创设,其目的就是实现平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实现国民主权和程序正义。
      三、对日本检察制度的评析
      (一)起诉垄断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公诉,由检察官提起。”这表明,在日本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只能由检察官来行使,其他任何公民、组织都无权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由此确立起诉垄断主义。这一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防止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报复和滥诉现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由国家机关统一行使起诉权可以摆脱私人起诉的报复感情和利害关系,以最大程度的公正性追诉犯罪,实现司法正义和统一全国的起诉权。就统一国家起诉权和防止滥诉方面,国家垄断起诉无疑是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检察官独占起诉本身也隐含着很多危险。一方面案件事实往往繁琐复杂,检察官难免会出错,对本来不应该起诉的的案件进行了起诉,这样会造成起诉权滥用,假借起诉的权力侵害国民人权;另一方面对本来应该起诉的案件不予起诉,这样就放纵了犯罪分子,降低司法在国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率的上升,国家垄断起诉必然导致检察机构面临人少案多的窘迫局面,从而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
      (二)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则。为防止不当起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诉讼。”起诉便宜制度的确立使检察官在决定案件的起诉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免除了不必要的起诉,提高了办案效率。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过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隐含着隐患,就是起诉权的滥用问题。为此就有必要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付审判请求程序
      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滥用职权犯罪进行控告或者举报的人,当检察官对此不予起诉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但是,请求书必须经由检察官递交。如果检察官经过重新考虑,提起公诉的话,那么这一程序就此完结;如果依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就要将记载不提起公诉理由的意见书,连同各种文件和证据物品送交到法院。这是一个新创设的制度,目的是对检察官就公务员职权滥用罪的起诉权进行限制,消除国民对检察官在这一类特殊犯罪中滥用起诉权的疑虑,保障这一类特殊犯罪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于对申请人提起付审判请求采取的是不公开审查,是一种书面审查模式,当事人不得参与。所以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得到实际运用。如1999年提出295件申请,2000年提出了190件申请,2001年的申请数量为232件,2002年则为249件,但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至2002年,总共只作出了17件(共18人)付审判裁定。而基于这17件付审判裁定进行审判的案件中,做出的确定判决的结果如下:有罪8人,无罪8人,免诉1人,还有1件正在上诉程序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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