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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侦查中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1-04-29 20: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侦查中的疲劳讯问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其归属于刑讯逼供行为,同时也是非法取证方法,与侦查策略相区别。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其次还应参考域外国家的认定标准,对讯问时长标准与任意自白性标准进行借鉴。在此基础上,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应当基于我国国情,采用较为刚性的讯问时长标准,对连续讯问时间以及讯问间隔进行界定,同时也要合理看待任意自白性标准,分析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上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疲劳讯问;刑讯逼供;讯问时长标准;任意自白性标准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fatigue in the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the investigation.It belongs to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behavior, and is also the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method, comparing with investigation tactics.Standard fatigue trial should also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evant standard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interrogation time standard and arbitrary confessional standards.On the basis of this, the standard to judge the fatigue trial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using explicit time interrogation standard, carries on the limits to the continuous interrogation time and the interval of the interrogation.It also need to rationally treat confession standards, analyzing the shortcomings exis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fatigue interrogation,inquisition by torture,interrogation time standard,arbitrary confessional standard.
      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系统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又暴露出了新的问题,变相刑讯逼供日益突出,在实践中调查发现,审前被羁押人约有60%反映受到剥夺睡眠与饮食等形式的疲劳讯问;从近年来的冤假错案来看,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赵作海案等,都存在有疲劳讯问的重要因素。那么,疲劳讯问作为具有危害性的非法讯问手段,利用该手段所获取的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文件在认定标准上的缺失,疲劳讯问长期以来都难以受到有力约束。
      1 疲劳讯问的性质
      疲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疲劳讯问开始受到广泛重视,国内学界对疲劳讯问的诸多讨论方兴未艾。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是实践中的主要难题,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而且也受其自身性质的影响。疲劳讯问的性质长期以来是较为模糊的,需要对其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在学理探讨中,疲劳讯问与刑讯逼供具有本质上的相同,应当归属于刑讯逼供,其同样也是非法取证行为。
      (一)疲劳讯问属于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非法方法,同时其概念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国家法律层面对刑讯逼供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含义的理解上留下了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三类行为归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即“肉刑”、“变相肉刑”、“其他非法方法”。那么,在这三类行为中,刑讯逼供具体包含的行为又应当如何界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刑讯逼供”是指肉刑与变相肉刑,而“等非法方法”是指其他与刑讯逼供程度相当的方法。综上来看,“刑讯逼供”与“等非法方法”是并列关系,但在具体含义上存在不同,前者指的是直接肉刑与变相肉刑的非法方法,而后者则强调其他与“刑讯逼供”在违法程度与强迫程度上相当的非法方法。
      然而,疲劳讯问的正式提出,在弥补了法律空白的同时也带来了其概念归属以及法律认定方面的问题。《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意见》首次规定了“疲劳讯问”非法方法,并且将其与“刑讯逼供”并列,这在一方面体现了疲劳讯问在违法程度与强迫程度上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却在疲劳讯问与刑讯逼供的关系方面留下疑问。
      有学者对此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疲劳讯问属于“等非法方法”的范畴,即疲劳讯问与刑讯逼供为并列关系。有学者对《意见》第8条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指出从学理以及实践来看,疲劳讯问应当属于“刑讯逼供”,而该条文如此表述是将疲劳讯问进行突出强调。笔者较为赞同后者,首先从学理角度来看,刑讯逼供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广义上的刑讯逼供包括直接肉刑与间接肉刑,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性、暴力性的手段来造成痛苦,如殴打、电击、悬吊等方式,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间接性、非暴力性的手段,如限制休息、饮食以及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方式;而狭义上的刑讯逼供则是只是专指对犯罪嫌疑人直接的肉体性的手段来造成痛苦。疲劳讯问具有限制与剥夺休息时间的特点,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是一种间接性与非暴力性的变相肉刑,应当属于刑讯逼供。其次,《意见》第8条的表述,将疲劳讯问与“刑讯逼供”并列,应当是对其程度的限定。只有当疲劳讯问在违法程度与强迫程度上与刑讯逼供达到一致时,才应当认定为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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