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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制度 留废两难

    时间:2021-04-29 00: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有专家表示,目前劳教制度之所以是“人人喊打”但又难以废止的真正原因是,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比较严峻,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
      
      2007年11月,洛阳市一起民告官的诉讼,把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再次推向前台,经受考问。
      28岁的陈超,是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农民。2007年9月5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下称劳教委)决定劳教2年。11月5日,在劳动教养学校已经“服刑”2个月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洛阳市劳教委告上法庭,由于在诉状中涉及了劳教制度违法的内容,因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陈超的个人命运,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公安局撤销了劳教,接着把陈超抓进看守所,陈超最终被判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期,施行50年的劳教制度,遭遇了新一轮的声讨高潮。
      
      一位农民的“劳教之旅”
      
      2007年7月26日,陈超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
      “公安办理的那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12月30日。那天,陈超搭乘朋友刘兵兵的车到县城办事,半路上,有人给刘兵兵打电话,让刘过去一趟,说有事。陈超随刘兵兵到现场后才知道是打架,而此时警车也到现场了。陈超认识被打伤的那个人,并等伤口包扎后将他送回了家。“故意毁坏的财物经过物价部门定价是380元,而陈超根本没有参与故意毁坏财物。”辩护律师张增军说,另外,公安还认定陈超涉嫌“以威胁手段向村民强行收取屠宰费550元”,同样也不符合事实。陈超虽然随他人一起收过屠宰费,但并没有违法行为。
      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伊川县检察院的支持,刑拘一个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陈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在用足了刑拘期限后(最长37天),8月31日,伊川县公安局给陈超发出了《释放证明书》,释放的理由是“陈超不构成犯罪”。
      “公安虽然发了释放证明,但陈超并没有被释放。”辩护律师张增军说,“5天后,陈超就被劳教了。”
      陈超的妻子刘静静对记者说:“陈超被释放后,根本没有回家,而是直接进了伊川县拘留所。我还给拘留所交了200元的饭钱。”
      陈超的弟弟也向记者证实,所谓的释放,就是将陈超送往拘留所等待劳教。
      记者见到了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进行劳教的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9月5日,对陈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描述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拘至今”,显然,这里的“至今”应当理解为签发日(9月5日)。这样,对陈超刑拘的时间(从7月26日算起)就达到了42天,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最多不得超过37天的规定。这也证明,8月31日伊川县公安局对陈超发放释放证明后(不构成犯罪),并没有将陈超立即释放,而是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直到劳教。
      对陈超多羁押的这5天,辩护律师认为是“伊川县公安局有法不依,公然非法羁押”。“另外,劳教决定书认定,陈超是刘兵兵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之一,而法院对刘兵兵尚未有结论,劳教委就认定陈超是刘兵兵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既不合情,更不合法。”
      洛阳市劳教委决定对陈超劳教2年,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起草、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撤销劳教再次入监
      
      “我到劳教所会见了陈超,查看了劳教决定书,发现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劳教案件,就决定代理陈超打这个官司。”张增军律师说。
      为打赢这个劳教官司,张律师动了一番脑筋。“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现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渊源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显然,劳教委这一集体执法组织形式,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之规定,也就是说,洛阳市劳教委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有了律师的诉讼技巧,陈超对打赢官司的期望很高。“我都准备要去劳教所给陈超收拾东西了。”陈超的妻子刘静静说。
      可让刘静静意想不到的是,起诉劳教委一周后,她收到的不是开庭通知,也不是劳教委的答辩状,而是伊川县公安局发来的一纸“逮捕通知书”——陈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逮捕了。这距离陈超状告劳教委刚好一周,收到逮捕通知书的一刹那,刘静静几乎昏厥了。
      陈超被逮捕后第二天,洛阳市劳教委主动撤销了对陈超劳教的决定。这份撤销决定说,陈超被劳教后,“现因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故撤销劳教,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主动撤销劳教决定,原告来撤诉就行了,如果不撤诉,我们还得审下去,但没有实际意义了。当然,原告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劳教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对记者说。
      “2007年8月31日,公安局在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说,陈超不构成犯罪,然后给予劳教,没想到起诉劳教委后不到一周,就给逮捕了。”辩护律师张增军认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仅凭原来的材料就逮捕、起诉,显然于法无据,并涉嫌报复性执法。同时也表明,公安办案极不严肃,法律不是泥人,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洛阳一位知情人透露说,打劳教官司,公安肯定要输,因此公安主动撤销劳教决定,并把陈超以犯罪论,“是变被动为主动”。
      陈超被逮捕一周后,伊川县检察院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伊川县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安机关给陈超定了“三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检察院经过审查,减为“两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而定罪的事实依据还是劳教认定的那两起。
      从2007年7月26日被刑拘到12月4日开庭,4个多月时间,一个普通农民陈超,历经了“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看守所”的独特“旅程”,这让刘静静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她不知道丈夫下一步会面临怎样的命运。
      
      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吗?
      
      “洛阳这个民告官的劳教案件,又把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提出来考问一番。”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制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精神,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从这一层面上而言,劳教制度有违法之嫌。
      “劳教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劳教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随意性很大。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教委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4年之久。三是缺乏监督。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
      对胡星斗教授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并不完全赞同。马教授认为:“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这个批准是什么性质?大多数专家认为,应该升格为法律。当然,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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