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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处分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29 0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大背景下,本文提出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来补充我国的刑罚体系。本文着重阐述了笔者对于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理由以及对于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保安处分 劳动教养制度
      作者简介:孙琳琳、张倩,吉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3-02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说,一个概念内涵的明确应该是其特有属性的明确。笔者在这里所倾向于的保安处分的含义是徐久生先生的表达: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一、建立的理由
      (一)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改革现在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期,各种社会矛盾问题与日剧增。例如刑满释放未悔改者、吸毒者、卖淫嫖娼活动和微小数额盗窃行为都在逐年增加。同时,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不断增多。除此以外,我国经济发展贫富差距较大,盗窃、诈骗、斗殴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处于高发期。受到媒体,网络等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趋于严重。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还不健全。我们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规范那些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人。
      (二)基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事实上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的保安处分概念,但有很多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比如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再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禁止令制度,然而这些措施和制度都孤立地规定在刑法的章节之中。我们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各种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应用中,适用混乱随意。一方面不利于维护行为人的利益,一方面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所以我们需要保安处分制度来维系行政处罚和刑罚,弥补不足。
      (三)为了和世界的法律制度相统一
      我国在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世界的相隔离。尤其是我国法律的制定,是在学习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保安处分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要与世界相统一,建立起来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
      (四)争议少,难度小,有望实现预期的法治效果
      将保安处分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颁布,一方面尽快解决原来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现在无法处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修正案的制定和颁布所花费时间较少,争议也较小,同时比较容易修改完善。这样暂时回避了保安处分系统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争议、庞大工程与复杂技术等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争议并减小立法难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尽快将保安处分纳入我国的刑法之中。至于之后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来不断的协调完善。
      二、社区矫正不能替代劳动教养的理由
      所谓社区矫正,简而言之便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时候不是将其隔离监禁,而是将其置于社会中来执行刑罚。我国也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2012年3月1日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以完善。
      有人提出用社区矫正来替代劳动教养。之所以不能用社区矫正来代替劳动教养,根本上是因为二者的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对于一部分的必须表现良好的在押犯人让其可以回归社会的制度。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措施中的一种。而劳动教养是由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定的,对年满16周岁的有特定情形但是又不满足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的那部分人进行的。即劳动教养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差异导致二者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程序,适用范围,执行的主体等方面完全不同。换句话说,劳动教养的建立是处理那些犯罪但是不满足刑罚要求的行为以及一些特定对象的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等。社区矫正则是对于已经判处了刑罚的人转换执行方式,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二者完全不同。因此社区矫正不能代替劳动教养。
      三、对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设想
      (一)原则
      1.保安处分的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础原则。保安处分应该建立在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指谁在什么条件下依照哪种程序适用什么保安处分,均必须是依据法律中的明确规定。该原则有利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免遭侵害。保安处分的法定性原则,实际上是保安处分制度对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具有限制国家行使保安处分权、防止保安处分权被肆意滥用,保障公民人权的机能。
      由于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主义影响,尽管保安处分的法定性原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继承,同样严禁类推解释,保安处分的法定性原则不能完全等同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表现在,罪刑法定主义严格排斥不定期刑,而保安处分的法定主义并不排斥不定期刑。因此,可以说保安处分的法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2.保安处分的适当性原则。保安处分的最终目的旨在防卫社会免遭潜在的危险分子的不法侵害。但是,在具体适用保安处分时,则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适当性原则主要内容分应该为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保安处分时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满足监管危险人的目的;二是适用保安处分是必需的;三是适用的措施与行为人的行为的危险状况相适应,不能无限期的限制行为人的自由。作为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适当性原则的效力贯穿保安处分制度的始终,从各种措施的判处到之后的执行的各个阶段。
      3.保安处分司法程序原则。保安处分司法程序原则,是指无论对何人所做的何种保安处分必须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保安处分是一项为了保护公众对特定对象适用处分的制度。因此,对行为人是否适用保安处分应该由中立的法官来决定。在德国,有关保安处分的案件就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当然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保安处分的决定权属于行政机关。不过鉴于我国劳动教养实施的教训,坚持司法程序原则是保障保安处分合法性的必然结果。不过碍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对于某些不直接剥夺自由和财产的保安处分措施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法律监督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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