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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保安处分

    时间:2021-04-27 12: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卫社会安全的保安处分理论虽适应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产生,并为法西斯国家恶为利用,但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国刑法所吸收。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应注意适用对象的多样性,适用机关的双重性,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和适用方法的灵活性。我国保安处分种类的设置则需兼顾改善与教育的适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观实际效果。
      【关键词】:刑法;保安处分;犯罪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裁体系
      保安处分是国家为避免和消除对社会的危险因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补充或代替刑罚的强制措施的总称。
      一、保安处分的发展
      保安处分理论在19世纪产生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安处分则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并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成为热门话题。17、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跃,在刑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刑事古典學派的诞生。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普遍出现犯罪率上升,社会形势动荡的状况,其中少年犯罪、常习犯、累犯、精神异常者的犯罪更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保安处分的发展史表明,其所以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刑法的特定内容,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客观的要求。
      保安处分话题在我国成为热门也绝非偶然。在社会的变革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种价值观念的剧烈冲突以及外来文化因素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犯罪率也呈上涨趋势,而且,从犯罪的种类、犯罪的范围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看,都呈现出很多不同以往的特点。
      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社会中各种影响和诱发犯罪的因素乃是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就刑法而言,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惩罚,应以维护统治秩序为标准。增设保安处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裁体系。
      二、我们主张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保安处分,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赋予其新的意义
      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关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与地位,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一元论从否定刑罚的报应性立场出发,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预防犯罪,矫正改造犯罪人,使其复归社会。因此,保安处分和刑罚应该并存,前者对有危险性的人适用,后者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适用。但是,一元论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元论则易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因而又都各有自己的局限性。具体说来,我国的保安处分应体现出如下特征: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即保安处分既可适用于犯罪人,亦可适用于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一般见解,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无刑事责任。我们也完全赞同这一观点。
      2.适用机关的双重性,即保安处分既可由人民法院宣告,亦可由行政机关处理。如前所述,我国的保安处分既可适用于犯罪人,亦可适用于非犯罪人,那么,对不同的对象适用保安处分就由不同的机关进行。对犯罪人适用的保安处分,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因而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适用条件的危险性,即保安处分必须适用于那些具有某种人身危险性的人。适用保安处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特殊预防,因而,其要解决的重点在于对未来犯罪可能性的防止,而不在于对过去行为的惩罚。
      4.适用方法的灵活性。适用方法的灵活性首先表现为处遇方式的灵活,即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亦可附加适用。
      三、借鉴国外保安处分的立法经验,把保安处分制度引进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则是充分发挥其预防目的的重要方面。多年以来,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虽未明确使用保安处分一词,但并不乏类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采用某些具有保安性质的措施。不过,由于欠缺系统的立法思想指导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现有的处分形式也因过于单一和笼统而无法适应客观的需要。
      1.强制医疗处分。这种处分主要适用于精神障碍者。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要求其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这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虽然我国刑法中对造成危害结果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有“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但由于家属和监护人的力量有限,承担这样的责任困难多,难度大,很难有效地控制此类精神障碍者不再危害社会。
      2.禁戒处分。这种处分主要适用于因酒类或麻醉剂中毒而对社会有危险者。醉酒、吸毒一直是许多国家的“社会病”,它不仅是引发多种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和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因此,各国一般都有对醉酒、吸毒者的惩戒措施。近几年来,醉酒,特别是吸毒在我国也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3.保护观察。这种处分是指不剥夺受处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把处分对象置于社会内,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或辅导,促使其改恶从善。
      4.禁止或限制执业。随着社会发展对部门化、专业化的要求,以职业为条件的犯罪显著增加。由于这类犯罪与职业息息相关,单以刑罚方法处分后,往往难于收到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其中一些人不免又重操旧业。
      5.管教、保护处分。这主要是适用于青少年的处分方法。青少年有自己的生理、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生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可塑性大。
      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留场就业、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和遣送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可予以保留;其他国家一些效果良好的处分形式如劳作处分、善行保证等亦可参考和借鉴。我们相信,保安处分的设置必将在减少犯罪、预防犯罪、防卫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陈啸平:《保安处分的诱惑与风险》[J],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5期
      [3]侯保田:《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J],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
      [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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