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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组织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功能定位

    时间:2021-04-26 12:07: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中国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是惊人的,但当前的困难也是显然的。政府能够用来进行安置帮教工作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这使得安置帮教工作在规模,特别是质量方面无法不受制约。因此,为了使安置帮教工作的规模和质量与实际需要相称,从而使安置帮教对象因着安置帮教工作获得高质量的“新生”,引进社会组织便是无法避免的。社会组织介入安置帮教工作可以消除安置帮教工作的强制性,可以更好地赢得信任,可以有更多的渠道筹措资金,可以提供有个性的帮扶,可以实现专业化帮扶,可以突破地域性限制,可以更灵活、更有效率地帮扶,可以使政府更好地成为安置帮教工作的掌舵者和服务者,提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安置帮教领域正成为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 安置帮教 社会组织 有限政府
      作者简介:陆俊松,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法律伦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7
      “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以外的依法成立的、以民间自愿参与、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组织。”
      将社会组织引进安置帮教工作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正如高静波在《赴欧归来话帮教》中总结的:“德、法两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政府扶持、协会运作,即安置帮教工作由非政府组织的各级社会帮教协会来实现,协会由政府管理,政府对协会的安置帮教工作有预算拨款、实施保障,但政府的职能部门不直接与刑满释放人员接触。” 不仅欧洲,日本也是如此:“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源自民间,有十分坚实的公众基础,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运作机制,即在政府强力推动下,形成了由政府机关领导民间志愿者——保护司开展更生保护工作体系。” 这种做法已经成了一种世界趋势,许多国家竞相仿效,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许多地方的安置帮教工作中都已经有了社会组织的身影。然而,对社会组织在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中到底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却一直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理论研究的缺乏使得社会组织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找不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因此,社会组织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应有的作用一直无法得到凸显。
      根据对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了解,我们认为,社会组织进入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我国现行安置帮教工作的困境:
      一、社会组织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平等关系为消除现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强制性”提供了条件
      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在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从该文件中,我们清楚地看到“非强制性”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特征。把“非强制性”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特征并不是出于偶然的冲动,这是对安置帮教工作本质的一种准确把握。因为安置帮教的对象虽然曾经因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强制,但当他们进入安置帮教时,他们已经是法律上的自由人了,法定的强制期已经结束了,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再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了。但在安置帮教的实际工作中,“非强制性”这一基本理念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研究者陈雄飞告诉我们,2013年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就直接将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中的“非强制性”规定删除。而这样做的不仅是云南一省。2005宁波市政府颁布的《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中不仅删除了中央综治委文件中的“非强制性”一词,而且还特别规定“归正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安置帮教,不得无故拒绝。” 到目前为止,1994年中央综治委的文件中的“非强制性”要求已经基本不见踪影,强制性色彩越来越浓。安置帮教工作的一些基本制度也都体现了明显的强制性,如刑释解教人员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报到,许多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不允许安置帮教对象拒绝组织的安排。更有甚者,许多地方都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定期写思想汇报,有的基层政府部门还会定期约谈刑释解教人员。这些做法无不体现着浓郁的强制色彩。可以说,现行安置帮教工作对强制性的依赖正日益加深。所以,刑释解教人员虽然走出了高高的围墙,走出了坚固的铁门,但是来自于政府的有形无形的强制依然伴随着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使政府设立安置帮教制度的本意被扭曲,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对抗意志,所以许多刑释解教人员在走出高墙之后宁愿选择离开“本乡”、“本土”,使自己真正成为“自由人”。但是社会组织与安置帮教对象间的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社会组织因其非政府性决定了其与安置帮教对象间只能是平等关系,社会组织根本无任何特权对帮教对象实行任何形式的强制。这样一种平等的关系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备了充分的前提条件,使安置帮教工作摆脱了出现强制性的可能。
      二、社会组织的“自愿性”保证了从业者的真诚热情,从而为赢得安置帮教对象的信任创造了条件
      虽然在目前的安置帮教工作中,大都将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简化为刑释解教人员找工作,但就是如此简化后,该项工作依然是十分艰难而且繁琐,更何况,除此之外,还要面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种种心理问题、情感问题、家庭问题等等。安置帮教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持久的真诚、耐心、热情、专注。但这是政府无法提供的。政府用来处理安置帮教工作的资源是有限的。虽然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众多,几乎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承担着相关的职责,但却没有人专职从事安置帮教工作。就拿司法所来说,大多数的司法所人员都非常有限,但他们却承担着众多的职责,安置帮教工作只是其职责之一。换句话说,虽然承担安置帮教工作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众多,但大家都是“兼职”,正如有的地方总结的:“派出所没有精力管、司法所没有人力管、村(居)委会没有能力管。”这必然影响安置帮教工作。我国目前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由司法所承担,但司法所的人员有限而且司法所本身从事的工作内容繁多,因此在工作中,刑释解教人员常常感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缺乏耐心,并因而产生不信任和抵触情绪。而社会组织的“自愿性”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社会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以志愿精神提供社会公益产品与服务的部门” 。社会组织的成立是自愿的,社会组织的从业者是自愿的,社会组织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也是自愿的,这种自愿性保证了从业人员能够在工作中保有持久的热情和真诚,而这份持久的热情、真诚正是赢得需要帮扶的刑释解教人员信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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