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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探究

    时间:2021-04-26 12: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刑罚执行方式转向多元化和人性化。然而作为一种初设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各部法律法规中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规定混乱,而未兼顾不同时间颁布的法律对同一制度规定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导致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性。本文认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须明确,立法须体系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禁刑 适用对象 效果评估
      基金项目:2014年天津市法学会服务美丽天津建设重点研究课题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李雪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辰,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教授;杨艳红,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7-04
      社会高度发展时期,与社会隔离的监禁刑容易造成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难度增大。我国顺应世界行刑人性化、宽缓化的趋势,自2003年开始在6个大城市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局部开始试点到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实践十年有余,但从立法的角度,该制度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环,我国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立法时应厘清如下问题,使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相关刑罚制度进行本土化立法,不宜简单照搬国外模式。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目前需要厘清的是社区矫正是刑种还是刑罚执行方式抑或其他。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位有不同的模式,英国将其界定为单独的主刑刑种;美国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在该执法活动中有很多方式,如缓刑、监禁、假释、个别工作与咨询等;日本则将社区矫正定性为保安处分;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非监禁措施——缓刑和监禁刑的监外执行部分的执行方式。 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仁者见仁,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种、量刑和行刑制度的结合,但偏重于执行的一种综合性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的与监禁处遇相对的非监禁处遇方式, 与此类似的观点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也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者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者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四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政策。 本文认为在中国社区矫正应定性为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刑罚执行方式和介入矫正干预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罚的性质和刑罚体系角度看。刑罚作为犯罪的结果,尽管根据功利主义,现代刑罚集惩罚与预防于一身,但作为犯罪的结果,刑罚应该更具惩罚性,也即剥夺性的痛苦。而社区矫正则更侧重于在社区执行刑罚者的顺利回归社会,有矫正、教育,还有帮扶,形式多样化。仅是监外刑的执行过程较之前发生了变化:执行主体由被动监管变为主动介入,对刑罚的执行介入纠正干预措施,之前仅是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变为主动干预、纠正、矫治。
      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由轻到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从我国法律对刑罚体系的规定来看,社区矫正不是我国的刑种。
      第二,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实际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运作程序看,社区矫正是某些刑种的执行方式、执行主体、执行场地发生了变化,或者为了辅助某些刑罚变更更好地执行,但并非对这些人判处了“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我国《刑法》原第38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款规定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从《刑法》的变化上来看,将社区矫正纳入基本法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界定:管制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实行社区矫正,由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也即为了实现刑罚效果,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管制、拘役的执行方式和执行主体发生了变化。之前被判处这些刑罚的人仅是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现在这些人除了遵守之前的规定,还多了一个矫正过程,而矫正的目的在于使其更好地执行刑罚,尤其是刑罚执行完毕后顺利回归社会。其中有教育,还有帮扶,更侧重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不同于社区刑罚,它是对某些社区刑罚执行的强化与监督,较之前的社区执行刑罚,更侧重改造效果。被告人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之后通过不同处遇,进行程序分流之后的人生轨迹,如下图:
      对图表的说明:其一,本图表旨在通过图示说明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个别刑种的执行变更在上图中没有完全展示,比如死缓,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两年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因此死缓罪犯回归社会的路径除限制减刑的情况外,可参照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回归社会的路径,图中不单列其变更过程。故死缓后方框内“狱内执行”指的是死缓变为无期之后没有减刑、没有假释的情况。其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则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或者无期徒刑经过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则其回归社会的路径与有期徒刑相同。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在监狱服刑,故无期徒刑图表中没有箭头连接“劳动改造”与“刑罚届满,回归社会”。其三,有罪免刑是指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根据情况对被告人予以训诫、责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故对此种情况,尽管是有罪判决,但无刑罚,不涉及“刑期届满,回归社会”,而应宣判后当庭释放,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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