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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时间:2021-04-16 04: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特征分析下得出传统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的固有缺陷,从而引出当代更具合理性的法律解释方法——语用学解释方法,并从语境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对语用学下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法律解释方法还在进步,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法律解释 语用学 语境 有效性
      作者简介:杨雨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24-02
      一、 法律解释概述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解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无数的学者对其做出过界定。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分为三种:裁判的解释、学说的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其中,学说解释和裁判解释是典型的法律解释。裁判的解释,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学说解释,不具法律效力。德沃金则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在特定的宪政传统中进行的整体性、创造性、建构性的解释活动。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我认为,此处探讨的法律解释应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所做的阐明。总结下来,法律解释主要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的区分而得出。法律解释应当是一种体现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价值的活动,而解释法律则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都可做出,不具有法律价值和效力。法律解释是一个严肃的活动,首先应该解决的即是其有效性问题,因而正确解释的获得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解释主体,对象,历史时间等因素,而不仅是对法条的文义解释。
      第二,循环性。解释和理解必须首先理解整体,而解释与理解又必须先由部分开始。从逻辑上推导,在理解整体以前,解释者无法理解部分;而解释者离开对部分的理解,又无法把握整体的意义。所以法律解释主体在解释法律文本时应把个别法律置于整体中,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把握法律的意蕴。
      第三,创造性。法律解释因为把一般的法律特别化而具有创造性,法律解释中的特别化一般是指法官在适用案件时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解释中融入了自己的价值观念;一类是把社会流行的价值及法律的目的、精神融入到解释中,使法律灵活地适用具体案件。对前一种创造,我们用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加以羁束,而对后一种创造性则应提倡。
      (二)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
      在法律解释的发展历程中,有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试图为法律解释创造一个可靠的依据,其中主要有两种解释理论: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以查找立法者制定规范目的为取向,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文义解释是在法律规范文本中寻找立法者原意,侧重于法条的语法逻辑,但这种解释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无争议的解释。体系解释是将法条置于法律体系中探讨法规的立法目的,而体系解释建立在法律秩序统一性的假设之上,我们却并不能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历史解释基于上述两种解释的缺点而出现,主要是指在解释法律时全面考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思想史,社会史等内容。
      客观解释论是指脱离立法者原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法律作出符合现在目的需要的法律解释。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颁布即与立法者无关,使用则根据“客观性”来决定如何解释法律。
      主觀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在解释法律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观解释论忽略了历史和事实的发展,立法者的目的也许并不能简单的通过文义、体系、历史解释表达出来。而客观解释论则动摇了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可能会造成解释法律者肆意解释,影响法律的权威。
      二、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急需我们提供一个相对有效的法律解释依据,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有其固有缺陷,所以一种新的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出现在了我们面前。
      语用学是从微观的、语言的层面分析和把握法律推理的新视角,是对语言的理解和运用,它强调对话语研究的情境性。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有两个层次:一是单个的解释者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需考虑的具体语境;二是不同的解释者在交流各自的法律解释时的有效性问题。下面我将从这两个层次来分别介绍:
      (一) 解释法律时应考虑的语境
      法律规范主要是以语法逻辑和概念组成,然而不同的逻辑词和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表示的含义却大不相同,例如“我爱中华!”和“他更喜欢抽中华”,前一个“中华”是指“中国”,而后一个“中华”则指一种香烟。所以我们可看出,在解释法律规范时结合具体的语境尤为重要,有些词语概念需要我们用“语境定义”的方法才可以明确其内涵,如果脱离语境也就不知道它们表达什么样的概念了。
      因此总结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我们应该考虑如下语境:
      1.历史语境: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当初法律中的概念或许在现在有了新的含义,这是在解释法律时单单考虑法律的文义所不能涵盖的。例如许霆案中,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单从字面上看,金融机构包括了银行,而给许霆提供犯罪机会的ATM机也属于银行工具一种,因而得出许霆犯了此罪。但是,制定这条法律时,立法者并没有遇见到会有ATM机这种新型取款方式的出现,而这种取款方式由于机器的智能性,难免会出现故障给取款人制造这种机会。所以当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应该多考察制定法律时的语境和适用时的语境,也即需要我们对此作出相应的合理解释, 以符合现实的需要。同时, 也就体现了语境解释的合法性。
      2.文化语境:不同的文化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也有差别。比如西方国家出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更看重个人人权,而忽视集体人权,所以他们的法律规范更看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而东方则更重视集体人权,所以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会倾向于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而维护集体的权益。“北雁云依”姓名登记的案件就体现了我国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自由主义观念,判决书上写到“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明显的看出我们对于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区别看重。所以,在解释法律时,考虑不同的文化语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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