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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诸家学派对中国古代刑法影响之探究

    时间:2021-04-11 12:01: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包含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和意识的中华法制文明也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刑法思想将维持与皇权统治有关的伦理秩序、社会秩序视为首要价值,维护以“礼”为主要内容的等级和特权,体现权力本位和人治主义的价值特征。因此,法家提倡的重法威慑和儒家崇尚的德主刑辅,一直作为中国古代刑法思想的重要基础而长久存在。
      关键词:先秦诸家学派 中国古代刑法 影响
      先秦,是中国历史上自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在长达180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的祖先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中国古代刑法以“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为背景,将维持国家利益、社会秩序视为首要价值。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绝对君权的专制统治以及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结构,产生并保持了儒家正统思想,并使其在“人治”与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中获得了统一,集中体现了对秩序的维护和统治阶层的政治尊重的中心价值。
      一、法家学派:“缘法而治”及“严刑峻法”
      在《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可见法家否定了儒家提倡的等级制度,主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施行以法治国。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的代表人物围绕自己的主张提出了许多观点。
      1.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商鞅是法家学派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人物,他极其重视法律及法律的强制作用。据《商君书·定分》所载: “法令者, 民之命也, 为治之本也, 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 犹欲饥而去食也, 欲东而西行也, 其不几亦明矣。” 另有《商君书·慎法》所载:“故有名主、忠臣产于今世, 而能领其国者, 不可须臾于法。破胜党任, 节去言谈, 任法而治矣……臣故曰: 法任而国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富强与否,关键是要看君主对于农战的重视程度和有效的推行治理措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赏罚为主所推行的赏罚有别,区分功过的有效措施。有功于农战者赏,反之则罚。而“人生而好恶,故民可治矣,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所以,用所谓的以教化为主的仁义道德来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 必须实行法治,以法为本,依法治国。
      2.以刑去刑、严刑峻法。商鞅认为,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发挥发生的威慑力,达到“民莫敢为非”的目的。因此他主张要加强刑罚的作用就必须小罪重判,轻罪重罚。而基于“重刑反于德”,商鞅又提出了“以刑去刑”的思想。据《商君书·去强》所载:“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 国乱。”
      3.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如《商君书·赏刑》记载:“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它所反映的思想即为: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依照法律处以惩罚。正如司马迁所概括的那样:“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史记·太史公自序》)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将商鞅的“刑无等级”思想发展成为“法不阿贵”,据《韩非子·有度》所载:“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二、道家及黄老学派:“无为而治”及“刑不厌轻”
      众所周知,“无为而治”是道家及黄老学派的典型思想。他们认为,“帝王之德,以天地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治理國家最好的方法即“我无为而民自化”。他们反对一切人为制定的法,甚至偏激地认为正是由于人为制定了法,才增加了社会矛盾,加剧了社会危机。他们希望社会太平,甚至向往“人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的时代,这种思想虽在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变革时期的消极回避的态度,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围绕“道”所形成的一系列哲学思想,也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依据。“进退循法”与“明具法令”。认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要求统治者们“明法修身”以为治。 “明法”既包括立法明,又包括执法明。立法不得朝令夕改朝令夕改,不得赏罚失度,不得本末倒置,且必须昭告于天下,让人们清楚明白并了解法之内容,而最高统治者必须“进退循法,动作合度”,用统一的标准去实现奖惩有别;“德刑相济”与“文武并用”。既重视法的作用,又强调礼或德的功用。“积礼义”而不“积刑罚”,提倡应当首先重视德治,其次考虑刑罚;“罚不患薄”与“刑不厌轻”。道家在“无为而治”的理念之下,提倡“圣人”之治,重在宽平。反对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做到“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这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相通之处;“尊主安民”与“约法省禁”。认为“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乱”才是国家的立法目的。“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返于自然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他们提倡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且要简约,通俗易知,才便于官府执法和人民守法。
      三、儒家学派: “为国以礼”及“人性本善”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礼治”为主,主张 “以德去刑”。所谓“礼治”即“为国以礼”,也就是要求按照“礼”的规定来治理国家,即以儒家“仁、义”为核心、“忠、孝”为上位价值,强调“人性本善”,凭教育、感化就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孔子从仁爱角度出发,极力提倡“德治”“礼治”,认为统治者必须“为政以德”,反对“折民惟刑”。而孟子也进一步提出了仁政说:他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治理天下的根本途径是要以德服人,民众心悦诚服,才是真正安定的社会。礼治、德治、人治作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体, 成为儒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依据。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体系。礼治与德治离不开人治,因为作为工具或手段,必须由作为主体的人来施行;同样,人治也离不开礼治与德治,后者工具或手段,离开于此,人亦无所行为之。事实上,“人治”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且由其所派生出来。而“礼治”的本质则反映为宗法等级制度,那么在此当中,级别愈高,权力越大,即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这样必然导致“人治”;而另一方面,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信服,这样也必然导致“人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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