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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宋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研究

    时间:2021-04-10 20:04: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滋贺秀三和仁井田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性财产权存在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财产权利存在扩大的趋势。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存在一定范围、条件和种类,这种限制体现了古代继承虽然存在女性财产权利扩大的事实,但不平等性依然是其主要特征,同时也体现了古代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救助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
      关键词:在室女;户绝;遗嘱继承;行政干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5.058
      1前提——女性继承的性质辨析与基本问题
      1.1女性继承的性质辨析
      中国古代女性究竟有没有继承权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最有名的争论来自滋贺秀三和仁井田陞。滋贺认为,女性没有继承权,宗祧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基础,继承是由承祀、继嗣、承业这三种行为构成的,缺一不可。男性是继承权的主体,女儿是家庭的附从成员,不享有继承期待权,只是家产的受益者。女儿不是家产的共有者,因此不能继承只能承受家产。仁井田陞认为,宗祧继承不是财产继承的必要条件,女儿同样是继承权的主体,是家产的共有者。赞同仁井田陞的说法的还有柳田节子,他提出了一般女性财产权的问题,提出了南宋时期确立了女性部分财产权的观点。此外高桥芳郎也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女性继承权,女子分法实际上是宋朝在法律、社会政策上的一个措施,旨在保护在室女嫁资而提出的。看来想要探究女性究竟有无继承权,首先要确定财产继承是否必须以宗祧继承为基础,根据滋贺秀三所论,若必然以宗祧继承为基础,那么女性必然不享有继承权,女性对财产只存在一种为了保全生活、保护嫁资的承受行为;如果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女性也具备了成为继承主体的可能。宗祧继承是否是财产继承的必然前提,若承认女性继承权存在,那么可能不必然的理由原因可能大致如下:其一,在唐律中已经明确区分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规则,这是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区分的法律基础。其二,这说明这种区分已经具备了某种社会基础,已存在某种身份和财产区分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其三,就所有权的权能来说,当财产移转至女性时不论发生何种法律关系,事实下女性已经享有了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就真实的法律事实来说,女性已经获得了财产所有权,只不过中国古代继承的方式和当代有所不同,不影响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事实,因此不能说女性没有财产权,只是要受到限制罢了。
      1.2在室女继承的基本概念
      在室女指尚未出嫁的女子,包括正妻所生的亲生女,也包括妾、女史所生的亲生女。与此相对的是出嫁女,指已婚女儿,出嫁后因夫死或者离异而回娘家的称归宗女。女子身份的不同导致法律地位的不同,包括财产权利、受刑法株连范围变化、服制变化等等。在室女的继承分为非户绝和户绝情况下的继承,户绝继承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在此不赘述,仅略述非户绝情况下的在室女继承问题以便更好的区分而这儿的差异。法律规定女性继承问题肇始于唐,唐代《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予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女性的继承标的还扩大到了嫁奁之外。《唐六典》中规定了食封物的继承问题:“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有女在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女虽多更不加。虽有男,其姑姐妹在室者,亦三分减男之二。”北宋基本沿袭了唐代的规定,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奩资的数额,“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才之半。”“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取者与聘才,姑姊妹在室者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南宋时出现的女性财产权利扩大的趋势。“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女儿在财产分割时享有的份额被扩大了。这一说法尚有争议,在此不述,但女性财产权利扩大的趋势应该不假。
      2绝户情况下在室女继承权的法律分析
      “无后者,为户绝。”所谓户绝,指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不仅包括亲生子,也包括养子、命继子、立继子。唐开元《丧葬令》中规定了户绝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男性户主身死而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其所有动产不动产出丧葬费用支出外由女性直系卑亲属继承。原法律条文中的“女”,并无直接指明是在室女,因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女”指在室女,另一种观点认为指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不论哪一种说法,在室女都享有继承户绝财产的权利。宋朝继承了这一规定,即户绝之人的继承除了丧葬费用支出外由在室女继承,此处原法律条文的“女”仅指在室女,宋朝的法律对女子的身份作出了区分,在室女、出嫁女在继承方面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2.1继承的范围
      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继承的财产范围问题。此处先讨论继承财产的范围的最大值,具体不同情况的继承份额稍后讨论。首先,继承的标的是同居共财的全部财产,包括登记在户主名下的以及户主事实上所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既包括田宅、店宅、浮财等,也包括部曲、婢女、客女等特殊的物。其次,针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扣除丧葬费用、变卖财产所必要的支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命继子的继承)必须扣除官没的部分。再次,应扣除妻家财产,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清明集争业类》中引用判词“妻财置业不系分”“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据推测应该是南宋的《户令》“应分条”。究其原因,奁资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父子兄弟的共产,《清明集》判词曰“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主”应当理解为财产所有人,在此,丈夫虽然不是奁资的单独所有人,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人,丈夫有权不经户主的同意而使用奁资。
      2.2继承的条件
      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继承的条件。第一,不存在有效的遗嘱,根据唐《丧葬令》规定,户主可以事先通过遗嘱的方式确定继承问题,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效力优先,在室女遗嘱中给予的份额内继承财产,若遗嘱没有规定其继承份额,那么在室女便失去财产继承的权利,但根据案例来看通常情况下户绝家庭都会或多或少的在遗嘱中规定在室女儿的继承份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在室女可根据不同法定情形行使继承权。第二,必须是户绝。所谓户绝包括绝对的户绝和相对的户绝,绝对的户绝是父母皆亡且没有男性继承人(包括亲生子、养子)的情形,相对的户绝是指虽不是户绝但父母已经去世,家中存在女子和命继子或者年幼男子的情形,绝对户绝和相对户绝的条件下,在室女享有的继承权利不同。第三,女子必须是尚未出嫁的亲生女、养女(包括异性养女),有的说法认为在室女和归宗女法律地位相同因而往往将二者归在一类,但是细分起来二者的法律地位还是有所差异。根本上说,在室女和归宗女具有相同的继承位次,可以获得除去丧葬费用支出后的所有资产的继承资格,但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在户令中新作规定,以区别在室女和归宗女,规定归宗女的继承份额小于同等条件下的在室女,“止有归宗女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这一规定限制了归宗女的继承权利。此外,在有命继子的法定继承中在室女和归宗女的继承权利也略有不同,因此不应将在室女和归宗女等同,归入一类进行讨论。另外,根据唐宋的法律规定,收养女儿的即使是异性也不违法。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在室养女也享有和在室亲生女一样的绝户继承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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