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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

    时间:2021-04-10 20: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明朝时期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鼎盛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其土地法律制度与其他朝代相比更为具体和完善,对于明朝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有很多,但是对于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对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概况、本质、原则等内容的介绍,使人们对明朝住宅用地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 明朝 住宅用地 法律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1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概况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其住宅用地法律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承袭元朝,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创新,显示时代风貌与特征。“土地之制,凡二等:曰官地,曰民地。初,官地皆宋、元时入官地地。厥后有还官地,没官地,断入官地,学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地,百官职地,边臣养廉地,军、民、商屯地,通谓之官地。其余为民地。”《明史·食货志》这段话概括了明朝住宅用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大体的意思为明朝的住宅用地分为官用地和民用地两类,其中官用地包括皇家用地、官员用地、学校用地等,剩余的为平民住宅用地。
      2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本质
      2.1明朝住宅用地的构成
      从住宅用地的所有者构成来看,明朝全国的住宅土地分为:地主住宅用地,自耕农住宅用地,军队住宅用地,皇家住宅用地,藩王占地,国家储备地,即传统的民地和官地。从土地田亩的勘查登记制度来讲,有:鱼鳞图册,考成法。
      2.2明朝住宅用地存在的问题
      明朝住宅用地存在的问题有:传统的土地兼并,明朝特有的土地献附,地方政府巧立名目的各种摊派,杂税,如火耗,运耗等。
      3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原则
      根据《大明律·田宅》的规定,明朝的住宅用地主要分为官员住宅用地与平民住宅用地,其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原则为官地与民地并存,同时明朝的土地制度继承前代,所以其住宅用地法律制度的原则还有溯及原则。此外,明朝住宅用地法律制度还有一户一宅的原则。
      3.1官地与民地并存的原则
      (1)官地:官员住宅用地的来源,大都数承袭元代,主要包括元代皇室、王公、贵族、臣僚等所有的住宅土地以及元末丧乱20年造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此外,还有没收罪犯的住宅用地等。
      (2)民地:在平民住宅用地中,有地主所有和农民所有两种形式,其中农民所有是明朝住宅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3.2溯及原则
      明朝承袭宋朝、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住宅用地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所以明朝的住宅用地法律制度也继承了宋朝、元朝的相关规定。
      3.3一户一宅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农民住宅用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户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户农户一幅住宅用地的原则分配,供其建房居住,包括建了房屋的、建过房屋的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4明朝住宅用地的管理
      明朝住宅用地的管理主要包括住宅用地的管理机构和住宅用地的管理内容两个部分。其中户部是明朝住宅用地的主要管理机构。住宅用地的管理内容又分为住宅用地的授予,住宅用地的登记和住宅用地的保护。
      4.1住宅用地的管理机构
      户部是明朝住宅用地的主要管理机构。户部尚书主管全国户口、赋役、土地、房屋等方面的工作。其日常工作有为迁移的农民开垦荒地,安置逃亡的农民,以“鱼鳞图册”和“黄册”为根据,抑制地主进行土地兼并;授予无地农民相应的住宅用地;管理全国范围内住宅用地的登记;对私自侵吞他人住宅用地等不法行為及时纠正和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大致看出,明朝住宅用地的授予、登记、保护等方面主要由户部尚书负责。
      4.2住宅用地的管理内容
      4.2.1住宅用地的授予
      (1)官地:官员住宅用地的授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赏赐给王公、贵族、勋戚、功臣等的住宅用地,这类土地,一经赏赐就成为私人所有。分配给官员的办公用地和边臣的养廉地,为补给官员俸禄之用,此种土地官员不能私人所有,仍属国家所有。
      (2)民地:平民住宅用地的授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主住宅用地,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住宅用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住宅土地的途径是:封建官府的赏赐;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中小农民为避免赋役减免地租所奉献的地产;奸人为获赏而投献的他人地产;利用金钱购买的土地等。农民所有的住宅用地,主要来源于国家分配和继承。
      4.2.2住宅用地的登记
      明朝建立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户口管理和土地登记结合起来,实行了“黄册”制度和“鱼鳞册”制度,使得土地和户口能够一一对应起来。“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制度一直沿用至民国时期,是土地登记的重要方法。
      明朝洪武二十年,朝廷制定出各地土地地产登记管理的方案,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地土形状、面积等,发展和完善了明朝初期的土地登记制度,成为确定当时住宅用地所有权的重要途径。
      4.2.3住宅用地的保护
      明朝通过各种立法手段,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平民住宅用地等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明朝初年,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土地产权纠纷,曾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禁止官僚、贵族等兼并掠夺平民的地产。明朝在土地法令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农民开垦的荒地,可以获得印信执照,取得该土地地产的所有权,可以建造房屋作为住宅用地使用,永准为业;
      (2)荒地开垦必须经过六年后,才允许征收赋税,差派徭役;
      (3)招来流民和开垦荒地数量多少,是评定有关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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